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3〕1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3〕1号
安徽晋煤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张*振 地址:临泉县临化路2号
我局于2022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12月28日14时起, (略)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III及应急响应;2022年12月29日 (略)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执行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在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按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加强废气排放管控,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
2022年12月30日 (略) 进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调查: (略) 3台航天炉均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 (略) 从12月29日10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落实减排措施,停运1台航天炉、停固定床常压间歇炉3台、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你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按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要求停运1台航天炉,未完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徽晋煤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现场负责人程镜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晋煤 (略) 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2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按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要求停运1台航天炉,未完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证据三:2023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1月1日按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要求停运1台航天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情况。
证据四: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4份。
证据五: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 (略) 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信息通报》及安徽晋煤 (略) 应急减排清单。
证据六: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关于重污染天气过程中的相关要求。
证据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证据八:安徽晋煤 (略) 提供材料:《关于安徽晋煤中能化工重污染天气行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说明》2份、《关于安徽晋煤中能重污染天气航天炉减产减排措施》、《一期航天炉系统停车方案》及系统停车证明照片2张、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电(皖安办明电〔2022〕10号)《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徽 (略) “5·11”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 (略) 15万吨/年合成氨原料路线节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评函〔2007〕14号)》、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晋煤 (略) 20万吨/年合成氨原料路线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评函〔2010〕628号)》、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晋煤 (略) 60万吨/年合成氨原料路线调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阜环行审函〔2018〕41号)》。
证据九:《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略) 生态生态环境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第一批)结果的公告。
证据十: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规定。
经执法人员后期取证调查,你公司属于以煤为原料制备氮肥的工业企业并且3台航天炉为新型煤气化工艺。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你公司属于绩效分级指标B级企业,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新型煤气化工艺,限产20%。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电(皖安办明电〔2022〕10号)《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徽 (略) “5·11”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文件要求,化工企业开停车前,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和报告制度,经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鉴于你公司在收到2022年12月29日 (略)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执行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后,及时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并制定一期航天炉系统停车方案,经临泉县应急管理局同意后,于2023年1月1日8时停运1#航天炉,按照政府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你公司如对该不予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电 话:0558-*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安徽晋煤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张*振 地址:临泉县临化路2号
我局于2022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12月28日14时起, (略)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III及应急响应;2022年12月29日 (略)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执行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在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按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加强废气排放管控,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
2022年12月30日 (略) 进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调查: (略) 3台航天炉均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 (略) 从12月29日10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落实减排措施,停运1台航天炉、停固定床常压间歇炉3台、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你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按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要求停运1台航天炉,未完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徽晋煤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现场负责人程镜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晋煤 (略) 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2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按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要求停运1台航天炉,未完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证据三:2023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1月1日按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要求停运1台航天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情况。
证据四: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4份。
证据五: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 (略) 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信息通报》及安徽晋煤 (略) 应急减排清单。
证据六: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关于重污染天气过程中的相关要求。
证据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证据八:安徽晋煤 (略) 提供材料:《关于安徽晋煤中能化工重污染天气行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说明》2份、《关于安徽晋煤中能重污染天气航天炉减产减排措施》、《一期航天炉系统停车方案》及系统停车证明照片2张、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电(皖安办明电〔2022〕10号)《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徽 (略) “5·11”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 (略) 15万吨/年合成氨原料路线节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评函〔2007〕14号)》、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晋煤 (略) 20万吨/年合成氨原料路线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评函〔2010〕628号)》、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晋煤 (略) 60万吨/年合成氨原料路线调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阜环行审函〔2018〕41号)》。
证据九:《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略) 生态生态环境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第一批)结果的公告。
证据十: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规定。
经执法人员后期取证调查,你公司属于以煤为原料制备氮肥的工业企业并且3台航天炉为新型煤气化工艺。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你公司属于绩效分级指标B级企业,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新型煤气化工艺,限产20%。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电(皖安办明电〔2022〕10号)《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徽 (略) “5·11”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文件要求,化工企业开停车前,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和报告制度,经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鉴于你公司在收到2022年12月29日 (略)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执行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后,及时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并制定一期航天炉系统停车方案,经临泉县应急管理局同意后,于2023年1月1日8时停运1#航天炉,按照政府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你公司如对该不予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电 话:0558-*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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