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雪佛龙(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车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雪佛龙(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车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车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雪佛龙(天津) (略) | 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32号 | 联合泰泽 (略) | 新建1条1000L润滑油/防冻液灌装线、1条18L/20L润滑油/防冻液灌装线、将现有的1条200L润滑油/防冻液灌装线管道改造为2条200L润滑油/防冻液灌装线(不新增灌装设备,仅改造管线,通过阀门控制可同时灌装两种产品),新增或改造的灌装线均不增加产能,仅增加灌装规格;在生产车间调和区新增1个中间罐用于润滑油添加剂调和前缓冲(不新增使用量),新增4个加热暖房用于桶装添加剂加热保温。项目建成后全厂润滑油、防冻液总产能不变。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0万元,占总投资的17%,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等。 | (一)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调和系统废气、灌装系统废气、加热暖房废气、油墨喷码工序废气、实验室废气一同引至新增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新增的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TRVOC、非*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少量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房外非*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灌装系统、废气治理设施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4月6日-4月12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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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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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雪佛龙(天津) (略) | 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32号 | 联合泰泽 (略) | 新建1条1000L润滑油/防冻液灌装线、1条18L/20L润滑油/防冻液灌装线、将现有的1条200L润滑油/防冻液灌装线管道改造为2条200L润滑油/防冻液灌装线(不新增灌装设备,仅改造管线,通过阀门控制可同时灌装两种产品),新增或改造的灌装线均不增加产能,仅增加灌装规格;在生产车间调和区新增1个中间罐用于润滑油添加剂调和前缓冲(不新增使用量),新增4个加热暖房用于桶装添加剂加热保温。项目建成后全厂润滑油、防冻液总产能不变。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0万元,占总投资的17%,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等。 | (一)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调和系统废气、灌装系统废气、加热暖房废气、油墨喷码工序废气、实验室废气一同引至新增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新增的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TRVOC、非*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少量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房外非*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灌装系统、废气治理设施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4月6日-4月12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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