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拟对山西晋弘管业有限公司塑料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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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拟对山西晋弘管业有限公司塑料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拟对 (略) 塑料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项目名称:塑料管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清徐经济开发区,中高白村南100m处空闲厂区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山西欣 (略)

联系电话:0351-*

公示时间: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9日

一、项 (略) (略) 清徐经济开发区, (略) (略) (现已停产多年)空闲厂区进行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投资1200万元,建成5条塑料管材生产线,生产量为5000t/a塑料管材;二期工程投资800万元,建成5条塑料管材生产线,生产量为5000t/a塑料管材。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山西清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0日对该项目备案,项目代码为:2203-*-89-05-*,在严格落实《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环保对策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同意实施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1#-5#号管材生产线挤出机机头与模具连接处正上方分别设置1个半封闭集气罩进行收集,有机废气由管道接入共用的一套双层活性炭吸附箱吸附处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6#-10#号管材生产线挤出机机头与模具连接处正上方分别设置1个半封闭集气罩进行收集,有机废气由管道接入共用的一套双层活性炭吸附箱吸附处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在搅拌机、破碎机上方均设集气罩收集,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粉尘,处理后的尾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规定的限值。

2、项目所有废水禁止外排,生活污水和冷却塔循环水系统排 (略) 政管网,排放至东于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雨水排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并设立标识牌。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对挤塑机、搅拌机、上料机、破碎机等噪声设备进行治理,同时加强设备保养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项目废塑料包装袋收集后定期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切割、破碎废料和质检不合格产品均回用于生产。定期更换活性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贮存要求,在车间设危险废物暂存库(10m2),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用专用容器贮存并设立警示标识,地面采取硬化、防渗处理,四周设围堰,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同时建立转运记录等相关管理台账;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非*烷总烃1.05t/a,粉尘0.24t/a,运营后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生产前按规定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建设过程及投入使用后,产生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应依法缴纳环境税。本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涉及的特殊敏感区和重要敏感区,在采取环评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专家意见后,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污染可控,选址可行,该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要求你单位同步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拟对 (略) 塑料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项目名称:塑料管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清徐经济开发区,中高白村南100m处空闲厂区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山西欣 (略)

联系电话:0351-*

公示时间: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9日

一、项 (略) (略) 清徐经济开发区, (略) (略) (现已停产多年)空闲厂区进行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投资1200万元,建成5条塑料管材生产线,生产量为5000t/a塑料管材;二期工程投资800万元,建成5条塑料管材生产线,生产量为5000t/a塑料管材。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山西清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0日对该项目备案,项目代码为:2203-*-89-05-*,在严格落实《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环保对策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同意实施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1#-5#号管材生产线挤出机机头与模具连接处正上方分别设置1个半封闭集气罩进行收集,有机废气由管道接入共用的一套双层活性炭吸附箱吸附处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6#-10#号管材生产线挤出机机头与模具连接处正上方分别设置1个半封闭集气罩进行收集,有机废气由管道接入共用的一套双层活性炭吸附箱吸附处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在搅拌机、破碎机上方均设集气罩收集,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粉尘,处理后的尾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规定的限值。

2、项目所有废水禁止外排,生活污水和冷却塔循环水系统排 (略) 政管网,排放至东于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雨水排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并设立标识牌。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对挤塑机、搅拌机、上料机、破碎机等噪声设备进行治理,同时加强设备保养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项目废塑料包装袋收集后定期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切割、破碎废料和质检不合格产品均回用于生产。定期更换活性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贮存要求,在车间设危险废物暂存库(10m2),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用专用容器贮存并设立警示标识,地面采取硬化、防渗处理,四周设围堰,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同时建立转运记录等相关管理台账;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非*烷总烃1.05t/a,粉尘0.24t/a,运营后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生产前按规定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建设过程及投入使用后,产生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应依法缴纳环境税。本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涉及的特殊敏感区和重要敏感区,在采取环评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专家意见后,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污染可控,选址可行,该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要求你单位同步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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