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作出的山西同利顺鑫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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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作出的山西同利顺鑫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作出的山西同利顺鑫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文件名称:关于山西同利顺鑫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清环审批[2023]01号

审批时间:2023年2月14日

审批文件全文

清环审批[2022]01号

关于山西同利顺鑫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西同利顺鑫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山西同利顺鑫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提出以下批复意见:

一、山西同利顺鑫 (略) 年产30万m3加气混凝土板材(折标砖20000万块)及60万m3加气混凝土砌块(折标砖40000万块)项目2021年我分局以清环审批[2021]01号文批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次改造工程内容为:仅将现有10t/h锅炉淘汰,更换为12t/h蒸气燃气锅炉,加气混凝土板材及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均不发生变化。锅炉投资120万元,在认真落实《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实施建设。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锅炉燃用管道煤气,安装低氮燃烧装置,尾气经8m高排气筒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019)中表3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按照《 (略) 2019年度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方案》(并环改办发[2019]23号)中重点区域要求30mg/m3执行。

2、锅炉软化废水、冷凝水回用于料浆配制工序不外排。

3、锅炉养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棉纱送危废间暂存,纳入总厂危废处理系统, (略) 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回收处置。

三、经环评单位测算,锅炉替换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我分局清环总量【2020】35号核定的总量,本次改造无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生产过程中,你单位要对各工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进行双控,严禁超量排污。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仍按照清环审批[2021]01号文件执行。

四、本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在环保申请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按规定及时换发《排污许可证》。

五、本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清徐大队负责对本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2023年2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作出的山西同利顺鑫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文件名称:关于山西同利顺鑫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清环审批[2023]01号

审批时间:2023年2月14日

审批文件全文

清环审批[2022]01号

关于山西同利顺鑫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西同利顺鑫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山西同利顺鑫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提出以下批复意见:

一、山西同利顺鑫 (略) 年产30万m3加气混凝土板材(折标砖20000万块)及60万m3加气混凝土砌块(折标砖40000万块)项目2021年我分局以清环审批[2021]01号文批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次改造工程内容为:仅将现有10t/h锅炉淘汰,更换为12t/h蒸气燃气锅炉,加气混凝土板材及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均不发生变化。锅炉投资120万元,在认真落实《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实施建设。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锅炉燃用管道煤气,安装低氮燃烧装置,尾气经8m高排气筒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019)中表3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按照《 (略) 2019年度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方案》(并环改办发[2019]23号)中重点区域要求30mg/m3执行。

2、锅炉软化废水、冷凝水回用于料浆配制工序不外排。

3、锅炉养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棉纱送危废间暂存,纳入总厂危废处理系统, (略) 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回收处置。

三、经环评单位测算,锅炉替换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我分局清环总量【2020】35号核定的总量,本次改造无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生产过程中,你单位要对各工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进行双控,严禁超量排污。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仍按照清环审批[2021]01号文件执行。

四、本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在环保申请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按规定及时换发《排污许可证》。

五、本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清徐大队负责对本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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