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宁化窗口)关于2023年4月6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公示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宁化窗口)关于2023年4月6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8-*、*、*(县行政服务中心)
电子邮箱:*@*ina.com
通讯地址:宁化县万星广场行政服务中心3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政编码:*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化聪良环保生物质燃料加工建设项目 | 宁化县城郊镇社下村 | 宁化县 (略) | (略) | 项目厂区总建筑面积 2300m2,生产规模为年产生物3000吨 | (一)大气环境防治:破碎、粉碎、造粒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外排。落实无组织废气管控要求,厂区内无组织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监控点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地施肥,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化厂区布局,采取消声减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废金属、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妥善贮存,自行回用或外售。 |
2 | (略) 铜制艺术品产品加工项目 | (略) 宁化县城南镇工业南路19号(5排01间) | (略) (略) | (略) | 年产铜制艺术品5000件 | (一)大气环境防治:车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湿式水洗塔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经不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烘干有机废气经活性炭装置处理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其他行业限值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界、厂内无组织执行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应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宁化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化厂区布局,采取消声减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等一般废物贮存于一般固废贮存间内,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清洗剂、颜料等危险废物贮存于危废间内,由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8-*、*、*(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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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宁化县万星广场行政服务中心3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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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化聪良环保生物质燃料加工建设项目 | 宁化县城郊镇社下村 | 宁化县 (略) | (略) | 项目厂区总建筑面积 2300m2,生产规模为年产生物3000吨 | (一)大气环境防治:破碎、粉碎、造粒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外排。落实无组织废气管控要求,厂区内无组织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监控点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地施肥,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化厂区布局,采取消声减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废金属、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妥善贮存,自行回用或外售。 |
2 | (略) 铜制艺术品产品加工项目 | (略) 宁化县城南镇工业南路19号(5排01间) | (略) (略) | (略) | 年产铜制艺术品5000件 | (一)大气环境防治:车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湿式水洗塔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经不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烘干有机废气经活性炭装置处理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其他行业限值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界、厂内无组织执行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应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宁化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化厂区布局,采取消声减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等一般废物贮存于一般固废贮存间内,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清洗剂、颜料等危险废物贮存于危废间内,由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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