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关于对广州市从化区金属材料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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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关于对广州市从化区金属材料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略) 从化区金属 (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4月 06日至 2023年04月1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从化区金属 (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从化区

建设单位

(略) 从化区金属 (略)

项目概况

(略) 从化区金属 (略) 拟选址从化区鳌头镇人和工业园人和路614号(地块西侧),主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本项目主要建设报废机动车堆放区、机动车拆解车间、电池暂存间等,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3.5万辆,其中包括燃油机动车24500辆,新能源机动车10500辆。本项目不对发动机、蓄电池、电路板等零部件再进行拆解,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清洗。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废水经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鳌头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并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4类标准。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
(五)必须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对电池暂存区、危废暂存间等落实分区防渗。

公众参与情况




  (略) 从化区金属 (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4月 06日至 2023年04月1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从化区金属 (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从化区

建设单位

(略) 从化区金属 (略)

项目概况

(略) 从化区金属 (略) 拟选址从化区鳌头镇人和工业园人和路614号(地块西侧),主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本项目主要建设报废机动车堆放区、机动车拆解车间、电池暂存间等,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3.5万辆,其中包括燃油机动车24500辆,新能源机动车10500辆。本项目不对发动机、蓄电池、电路板等零部件再进行拆解,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清洗。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废水经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鳌头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并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4类标准。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
(五)必须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对电池暂存区、危废暂存间等落实分区防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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