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26号
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 (略) 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西,港田路南地块,主体工程建设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原液生产线6条、中试研发线8条、小试研发线10条,制剂中试研发线、制剂小试研发线各1条,配套建设贮运、公辅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单克隆抗体类药物67吨的生产能力和对60个大分子新药年小试600批次、中试60批次的研发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配液及检测、称量及危废暂存间氯化氢、*醇、*腈、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1、表2及表C.1限值,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3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厂界氯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7限值,非*烷总烃、硫酸雾、*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入苏州工业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3560-2019)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限值。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南、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暂存间、危化品仓库、应急事故池、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等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突发性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八)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6.08/3.41吨、悬浮物≤3.35/1.14吨、氨氮≤0.30/0.17吨、总氮≤0.80/0.80吨、总磷≤0.019/0.019吨、*醇≤0.01/0.01吨、溶解性总固体≤94.26/94.26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0.1吨(含*醇≤0.0227吨、*腈≤0.0009吨)、氯化氢≤0.0128吨、硫酸雾≤0.0077吨、氨≤0.044吨、硫化氢≤0.0017吨。
(三)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4-*-89-01-*)
苏环审〔2023〕26号
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 (略) 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西,港田路南地块,主体工程建设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原液生产线6条、中试研发线8条、小试研发线10条,制剂中试研发线、制剂小试研发线各1条,配套建设贮运、公辅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单克隆抗体类药物67吨的生产能力和对60个大分子新药年小试600批次、中试60批次的研发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配液及检测、称量及危废暂存间氯化氢、*醇、*腈、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1、表2及表C.1限值,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3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厂界氯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7限值,非*烷总烃、硫酸雾、*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入苏州工业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3560-2019)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限值。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南、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暂存间、危化品仓库、应急事故池、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等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突发性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八)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6.08/3.41吨、悬浮物≤3.35/1.14吨、氨氮≤0.30/0.17吨、总氮≤0.80/0.80吨、总磷≤0.019/0.019吨、*醇≤0.01/0.01吨、溶解性总固体≤94.26/94.26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0.1吨(含*醇≤0.0227吨、*腈≤0.0009吨)、氯化氢≤0.0128吨、硫酸雾≤0.0077吨、氨≤0.044吨、硫化氢≤0.0017吨。
(三)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4-*-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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