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征求《关于公布景宁畲族自治县一、二、三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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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征求《关于公布景宁畲族自治县一、二、三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04-0610:37信息来源:县发改局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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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发展,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略)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和《 (略) 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教基〔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 (略) 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依据成本监审情况,,县发改局会同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拟定了景宁县一、二、三类幼儿园保育保教费服务收费标准,现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电子邮箱:*@*63.com

2.传真:*.邮件地址:景宁县复兴西路35号景宁县发改局价格科季俊,联系电话:*。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6日至5月6日。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公布景宁县一、二、三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6日

附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公布景宁县一、二、三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发展,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略)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和《 (略) 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教基〔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 (略) 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根据对景宁县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费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景宁县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费收费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成本监审抽取公办幼儿园基本情况

抽取我县公办幼儿园3所,分别为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心幼儿园、景宁畲族自治县浮坵幼儿园幼儿园、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幼儿园幼儿园,基本情况如下:

二、现执行的收费标准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景发改价〔2017〕16号规定,现执行的保教费标准为:

1.景宁县中心、景宁县实验园区和景宁县民族园 (略) 级示范幼儿园, (略) 级一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即保育教育费:430元/生/月;景宁县浮丘幼儿园、景宁县澄照 (略) 级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收费,保育教育费:300元/生/月。

2.乡镇幼儿园保育教育费:200元/生/月收取。

3.保育教育费每学期按照5个月进行计收。

三、调价的主要因素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略)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和《 (略) 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教基〔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 (略) 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二)调价理由

一是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教育成本由政府和幼儿家长共同承担;二是现行收费标准是执行2017年的,受物价上涨、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现行的收费标准维持幼儿园基本运转存在困难;三是收费标准调整后,幼儿园办园经费得到进一步充实,幼儿园将能加大投入更新升级设施设备、改善办园条件和建设高质量师资队*等,进一步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四、拟调整的保教费标准

一、拟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费收费标准为:1.一级园550元/月/生;2.二级园500元/月/生;3.三级园450元/月/生;4.乡镇幼儿园280元/月/生。

二、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收取学费必须按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

五、拟执行时间

拟于2023年9月1日执行。

六、调整收费标准的影响

(一)对公办幼儿园的影响

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费,一是促进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较大程度满足群众入园需求,缓解社会矛盾;二是按规定更新教育设备,配齐配足教育设施和教玩具,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二)对幼儿家庭支出的影响

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费,幼儿家庭每月需增加保育保教费支出约190元,对家庭支出造成的影响较小。

七、相关要求

(一)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保教费、服务性收费以及报备的代收费(外出活动费、保险费、被褥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内,幼儿园不得在保育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公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保教费,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育保教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

(三)退费管理。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

(四)收费标准调整后,公办幼儿园应在园醒目位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 (略) 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内部监管电话等相关内容。保育保教费收入由幼儿园收取后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办法,按相关制度执行。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严 (略) 物价局 (略) 教育厅 (略) 财政厅关于印发《 (略)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执行。

(六)收费标准调整后,公办幼儿园应增强办园积极性,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办园设施设备,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幼儿园要做好收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当前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办幼儿园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解公办幼儿园运转面临的困难,确保公办幼儿园实现良性运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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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发展,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略)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和《 (略) 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教基〔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 (略) 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依据成本监审情况,,县发改局会同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拟定了景宁县一、二、三类幼儿园保育保教费服务收费标准,现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电子邮箱:*@*63.com

2.传真:*.邮件地址:景宁县复兴西路35号景宁县发改局价格科季俊,联系电话:*。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6日至5月6日。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公布景宁县一、二、三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6日

附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公布景宁县一、二、三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发展,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略)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和《 (略) 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教基〔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 (略) 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根据对景宁县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费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景宁县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费收费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成本监审抽取公办幼儿园基本情况

抽取我县公办幼儿园3所,分别为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心幼儿园、景宁畲族自治县浮坵幼儿园幼儿园、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幼儿园幼儿园,基本情况如下:

二、现执行的收费标准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景发改价〔2017〕16号规定,现执行的保教费标准为:

1.景宁县中心、景宁县实验园区和景宁县民族园 (略) 级示范幼儿园, (略) 级一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即保育教育费:430元/生/月;景宁县浮丘幼儿园、景宁县澄照 (略) 级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收费,保育教育费:300元/生/月。

2.乡镇幼儿园保育教育费:200元/生/月收取。

3.保育教育费每学期按照5个月进行计收。

三、调价的主要因素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略)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和《 (略) 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教基〔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 (略) 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二)调价理由

一是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教育成本由政府和幼儿家长共同承担;二是现行收费标准是执行2017年的,受物价上涨、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现行的收费标准维持幼儿园基本运转存在困难;三是收费标准调整后,幼儿园办园经费得到进一步充实,幼儿园将能加大投入更新升级设施设备、改善办园条件和建设高质量师资队*等,进一步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四、拟调整的保教费标准

一、拟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费收费标准为:1.一级园550元/月/生;2.二级园500元/月/生;3.三级园450元/月/生;4.乡镇幼儿园280元/月/生。

二、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收取学费必须按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

五、拟执行时间

拟于2023年9月1日执行。

六、调整收费标准的影响

(一)对公办幼儿园的影响

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费,一是促进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较大程度满足群众入园需求,缓解社会矛盾;二是按规定更新教育设备,配齐配足教育设施和教玩具,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二)对幼儿家庭支出的影响

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费,幼儿家庭每月需增加保育保教费支出约190元,对家庭支出造成的影响较小。

七、相关要求

(一)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保教费、服务性收费以及报备的代收费(外出活动费、保险费、被褥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内,幼儿园不得在保育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公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保教费,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育保教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

(三)退费管理。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

(四)收费标准调整后,公办幼儿园应在园醒目位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 (略) 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内部监管电话等相关内容。保育保教费收入由幼儿园收取后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办法,按相关制度执行。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严 (略) 物价局 (略) 教育厅 (略) 财政厅关于印发《 (略)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执行。

(六)收费标准调整后,公办幼儿园应增强办园积极性,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办园设施设备,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幼儿园要做好收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当前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办幼儿园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解公办幼儿园运转面临的困难,确保公办幼儿园实现良性运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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