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主体场内行为规范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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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主体场内行为规范制度(暂行)

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主体场内行为规范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场地,是指供交易各方主体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区域,包括公共服务区域、交易大厅、评标区域等。

第四条 交易场地内禁止干扰滋事、随意走动、大声喧哗、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得随意搬动、调换设施及设备,人为破坏照价赔偿。

第五条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方主体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在交易场地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不规范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纠正、记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 (略) 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抄告制度》及时抄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第二章 招标人行为规范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 各招标人应委派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业务的人员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评标代表需进入“业主评标室”独立评标,与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在同一评标室评标,原则上保持互不见面。

第八条 进入“业主评标室”的招标人代表应严格遵守现场行为规范,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项目业主代表公正独立评标。

第九条 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开标、评标工作的,须持合法合规性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招标单位公章)参与。

第十条 招标人委派参加评标的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招标单位正式干部职工;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

3.熟悉评标系统操作流程;

4.熟悉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商务、技术等指标要求;

5.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自觉遵守场内交易秩序,依法处理开评标活动中的异议、质疑,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处理交易过程中的问题,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活动信息。

第三章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开标当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提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前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开标会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过程中必须佩戴招标代理从业工作证。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主持开标活动过程中要声音洪亮、原则上使用普通话。

第十五条 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资格审查、专家抽取等各项评标前工作。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区,相关评标服务工作通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传递。不得私下联系、接触评标评审专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收集评标评审专家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评标专家评标情况和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易中心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评标(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评标(审)专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参加评标活动,自觉接受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身份核验并进行系统签到。

第二十条 进入评标区域前,评标(审)专家须将个人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含智能手表)等物品按要求存放,严禁携带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审)专家签到确认后,应直接进入相应的评标室,严禁在评标区域外逗留、交谈,严禁擅自离开评标区域,严禁在评标前私下与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管理人员接触,不得有影响公正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审)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认真履行评标专家工作职责,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代理机构或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不得向需要澄清的代理机构或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审)专家在形成书面评标(审)报告并签字后方可离开评标区,不得撕毁或带走与评标(审)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透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违规索要超额评标劳务费、故意拖延评标或以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章 监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交易项目的监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招标过程依法监督。依法处理招标过程中投诉,依法查处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保障交易活动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监管工作人员参与项目现场监督的,须持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证等相关身份证明证件。

第二十八条 监管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场对交易活动开展监督,指导招标人妥善处理异议和质疑,受理投诉。统筹协调处理重大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管工作人员在整个开评标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交易中心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有明示、暗示等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为,不得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贿赂。

第三十条 监管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等过程中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停止相关责任人履行职务或取消其资格,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管工作人员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资料,做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管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区内出现问题或因特殊情况需进入评标区时,及时与交易中心联系,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入,解决问题后及时退出。

第六章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各项交易设施,确保开标室、评标室等场地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核对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人员等交易活动参与人员到位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如发现存在不良行为或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做好记录,向相关领导报告。如需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解决的应同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泄露项目情况、评标专家名单、评标情况等应保密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七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方交易主体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场内行为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0日起试行。


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主体场内行为规范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场地,是指供交易各方主体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区域,包括公共服务区域、交易大厅、评标区域等。

第四条 交易场地内禁止干扰滋事、随意走动、大声喧哗、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得随意搬动、调换设施及设备,人为破坏照价赔偿。

第五条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方主体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在交易场地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不规范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纠正、记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 (略) 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抄告制度》及时抄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第二章 招标人行为规范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 各招标人应委派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业务的人员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评标代表需进入“业主评标室”独立评标,与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在同一评标室评标,原则上保持互不见面。

第八条 进入“业主评标室”的招标人代表应严格遵守现场行为规范,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项目业主代表公正独立评标。

第九条 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开标、评标工作的,须持合法合规性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招标单位公章)参与。

第十条 招标人委派参加评标的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招标单位正式干部职工;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

3.熟悉评标系统操作流程;

4.熟悉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商务、技术等指标要求;

5.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自觉遵守场内交易秩序,依法处理开评标活动中的异议、质疑,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处理交易过程中的问题,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活动信息。

第三章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开标当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提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前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开标会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过程中必须佩戴招标代理从业工作证。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主持开标活动过程中要声音洪亮、原则上使用普通话。

第十五条 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资格审查、专家抽取等各项评标前工作。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区,相关评标服务工作通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传递。不得私下联系、接触评标评审专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收集评标评审专家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评标专家评标情况和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易中心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评标(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评标(审)专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参加评标活动,自觉接受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身份核验并进行系统签到。

第二十条 进入评标区域前,评标(审)专家须将个人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含智能手表)等物品按要求存放,严禁携带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审)专家签到确认后,应直接进入相应的评标室,严禁在评标区域外逗留、交谈,严禁擅自离开评标区域,严禁在评标前私下与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管理人员接触,不得有影响公正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审)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认真履行评标专家工作职责,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代理机构或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不得向需要澄清的代理机构或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审)专家在形成书面评标(审)报告并签字后方可离开评标区,不得撕毁或带走与评标(审)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透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违规索要超额评标劳务费、故意拖延评标或以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章 监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交易项目的监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招标过程依法监督。依法处理招标过程中投诉,依法查处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保障交易活动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监管工作人员参与项目现场监督的,须持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证等相关身份证明证件。

第二十八条 监管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场对交易活动开展监督,指导招标人妥善处理异议和质疑,受理投诉。统筹协调处理重大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管工作人员在整个开评标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交易中心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有明示、暗示等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为,不得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贿赂。

第三十条 监管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等过程中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停止相关责任人履行职务或取消其资格,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管工作人员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资料,做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管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区内出现问题或因特殊情况需进入评标区时,及时与交易中心联系,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入,解决问题后及时退出。

第六章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各项交易设施,确保开标室、评标室等场地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核对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人员等交易活动参与人员到位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如发现存在不良行为或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做好记录,向相关领导报告。如需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解决的应同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泄露项目情况、评标专家名单、评标情况等应保密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七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方交易主体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场内行为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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