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经营者:胡贻威;公民身份证号码:*********4513;住所: (略) 三元区乾龙新村360幢〈吉祥福邸〉45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JRLW4J;):
你水果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水果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接群众噪声扰民投诉,2023年1月5日20时15分至21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水果店制冷外机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你水果店正常营业,店内有一台保鲜柜和一台冷库,保鲜柜配套制冷外机正在运行。我局委托一品一码(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正在运行的保鲜柜制冷机进行噪声监测,同时手动开启冷库配套制冷机,并对其运行后噪声产生情况进行检测。2023年1月9日,一品一码(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 YPYM(HJ)0105-04,保鲜柜制冷外机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63dB,冷库制冷外机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58dB,冷库制冷外机与保鲜柜制冷外机同时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62dB。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你水果店所在 (略) 二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0-22:00)噪声标准限值为60dB,你水果店保鲜柜制冷外机运行噪声已超过标准限值。
你水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2023年3月15日,我局向你水果店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水果店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水果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水果店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3月23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接到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制冷机外机超标的告知,马上配合维修。
我局认为:
一是你水果店被告知存在噪声扰民环境问题,并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是你水果店应尽的法律义务,且你水果店实施的相关行为也未列入《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2022年11月29日、12月12日、12月20日,市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拨打投诉电话渠道反映你水果店存在噪声扰民环境问题后, (略) 三元生态环境局向你水果店送达了《关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你水果店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改正环境问题,并告知逾期未改正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2023年1月5日,我局对你水果店存在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复查时,通过噪声检测发现你水果店并未改正存在的环境问题。2023年2月22日、2月23日、2月24日、2月25日我局仍连续收到关于你水果店噪声扰民的环境问题投诉。
综上,因你水果店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且我局对该案的办理也符合合法和合理行政原则,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水果店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明环罚告〔2023〕3号拟处罚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月5日、2月27日现场执法照片(共8张);
3.2023年1月9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 YPYM(HJ)0105-04;
4.2023年2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2年12月26日,《 (略) 三元生态环境局关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及送达回证;
6.《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
7.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噪声投诉截图等投诉记录;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3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2〕42号),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五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水果店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水果店处罚款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水果店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4日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经营者:胡贻威;公民身份证号码:*********4513;住所: (略) 三元区乾龙新村360幢〈吉祥福邸〉45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JRLW4J;):
你水果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水果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接群众噪声扰民投诉,2023年1月5日20时15分至21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水果店制冷外机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你水果店正常营业,店内有一台保鲜柜和一台冷库,保鲜柜配套制冷外机正在运行。我局委托一品一码(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正在运行的保鲜柜制冷机进行噪声监测,同时手动开启冷库配套制冷机,并对其运行后噪声产生情况进行检测。2023年1月9日,一品一码(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 YPYM(HJ)0105-04,保鲜柜制冷外机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63dB,冷库制冷外机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58dB,冷库制冷外机与保鲜柜制冷外机同时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62dB。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你水果店所在 (略) 二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0-22:00)噪声标准限值为60dB,你水果店保鲜柜制冷外机运行噪声已超过标准限值。
你水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2023年3月15日,我局向你水果店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水果店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水果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水果店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3月23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接到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制冷机外机超标的告知,马上配合维修。
我局认为:
一是你水果店被告知存在噪声扰民环境问题,并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是你水果店应尽的法律义务,且你水果店实施的相关行为也未列入《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2022年11月29日、12月12日、12月20日,市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拨打投诉电话渠道反映你水果店存在噪声扰民环境问题后, (略) 三元生态环境局向你水果店送达了《关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你水果店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改正环境问题,并告知逾期未改正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2023年1月5日,我局对你水果店存在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复查时,通过噪声检测发现你水果店并未改正存在的环境问题。2023年2月22日、2月23日、2月24日、2月25日我局仍连续收到关于你水果店噪声扰民的环境问题投诉。
综上,因你水果店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且我局对该案的办理也符合合法和合理行政原则,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水果店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明环罚告〔2023〕3号拟处罚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月5日、2月27日现场执法照片(共8张);
3.2023年1月9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 YPYM(HJ)0105-04;
4.2023年2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2年12月26日,《 (略) 三元生态环境局关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及送达回证;
6.《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
7.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噪声投诉截图等投诉记录;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3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2〕42号),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五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水果店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水果店处罚款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水果店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4日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经营者:胡贻威;公民身份证号码:*********4513;住所: (略) 三元区乾龙新村360幢〈吉祥福邸〉45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JRLW4J;):
你水果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水果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接群众噪声扰民投诉,2023年1月5日20时15分至21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水果店制冷外机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你水果店正常营业,店内有一台保鲜柜和一台冷库,保鲜柜配套制冷外机正在运行。我局委托一品一码(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正在运行的保鲜柜制冷机进行噪声监测,同时手动开启冷库配套制冷机,并对其运行后噪声产生情况进行检测。2023年1月9日,一品一码(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 YPYM(HJ)0105-04,保鲜柜制冷外机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63dB,冷库制冷外机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58dB,冷库制冷外机与保鲜柜制冷外机同时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62dB。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你水果店所在 (略) 二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0-22:00)噪声标准限值为60dB,你水果店保鲜柜制冷外机运行噪声已超过标准限值。
你水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2023年3月15日,我局向你水果店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水果店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水果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水果店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3月23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接到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制冷机外机超标的告知,马上配合维修。
我局认为:
一是你水果店被告知存在噪声扰民环境问题,并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是你水果店应尽的法律义务,且你水果店实施的相关行为也未列入《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2022年11月29日、12月12日、12月20日,市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拨打投诉电话渠道反映你水果店存在噪声扰民环境问题后, (略) 三元生态环境局向你水果店送达了《关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你水果店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改正环境问题,并告知逾期未改正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2023年1月5日,我局对你水果店存在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复查时,通过噪声检测发现你水果店并未改正存在的环境问题。2023年2月22日、2月23日、2月24日、2月25日我局仍连续收到关于你水果店噪声扰民的环境问题投诉。
综上,因你水果店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且我局对该案的办理也符合合法和合理行政原则,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水果店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明环罚告〔2023〕3号拟处罚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月5日、2月27日现场执法照片(共8张);
3.2023年1月9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 YPYM(HJ)0105-04;
4.2023年2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2年12月26日,《 (略) 三元生态环境局关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及送达回证;
6.《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
7.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噪声投诉截图等投诉记录;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3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2〕42号),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五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水果店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水果店处罚款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水果店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4日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经营者:胡贻威;公民身份证号码:*********4513;住所: (略) 三元区乾龙新村360幢〈吉祥福邸〉45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JRLW4J;):
你水果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水果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接群众噪声扰民投诉,2023年1月5日20时15分至21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水果店制冷外机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你水果店正常营业,店内有一台保鲜柜和一台冷库,保鲜柜配套制冷外机正在运行。我局委托一品一码(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正在运行的保鲜柜制冷机进行噪声监测,同时手动开启冷库配套制冷机,并对其运行后噪声产生情况进行检测。2023年1月9日,一品一码(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 YPYM(HJ)0105-04,保鲜柜制冷外机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63dB,冷库制冷外机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58dB,冷库制冷外机与保鲜柜制冷外机同时运行时噪声检测结果为62dB。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你水果店所在 (略) 二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0-22:00)噪声标准限值为60dB,你水果店保鲜柜制冷外机运行噪声已超过标准限值。
你水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2023年3月15日,我局向你水果店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水果店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水果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水果店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3月23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接到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制冷机外机超标的告知,马上配合维修。
我局认为:
一是你水果店被告知存在噪声扰民环境问题,并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是你水果店应尽的法律义务,且你水果店实施的相关行为也未列入《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2022年11月29日、12月12日、12月20日,市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拨打投诉电话渠道反映你水果店存在噪声扰民环境问题后, (略) 三元生态环境局向你水果店送达了《关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你水果店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改正环境问题,并告知逾期未改正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2023年1月5日,我局对你水果店存在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复查时,通过噪声检测发现你水果店并未改正存在的环境问题。2023年2月22日、2月23日、2月24日、2月25日我局仍连续收到关于你水果店噪声扰民的环境问题投诉。
综上,因你水果店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且我局对该案的办理也符合合法和合理行政原则,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水果店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明环罚告〔2023〕3号拟处罚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月5日、2月27日现场执法照片(共8张);
3.2023年1月9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 YPYM(HJ)0105-04;
4.2023年2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2年12月26日,《 (略) 三元生态环境局关 (略) 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及送达回证;
6.《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
7.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噪声投诉截图等投诉记录;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3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2〕42号),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五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水果店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水果店处罚款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水果店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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