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铭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铭锐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铭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常平镇万布路2号3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铭锐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格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常平镇万布路2号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5W2FF9G。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5"58.657",东经114°0"33.902"。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设计: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产品及配件、连接器产品、家电产品、集成电子电路、自动化设备;模具、注塑、五金、自动化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340m2,建筑面积1340m2,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年产塑胶制品420万件/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不设厨房,故无相关厨房油烟和火烟产生和排放。1.1臭气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塑胶料加热注塑会产生少量异味的臭气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有组织: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浓度通过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高空排放能够达到《臭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臭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项目车间未被收集到的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能够达到《臭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臭气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1.2注塑工序项目注塑工序需要对原料等进行加热软化,此过程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其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有组织:项目将注塑工序设于密闭空间内,通过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效率约为80%)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收集的风机的风量取值为15000m?/h(处理效率为80%),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的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注塑工序等设置在密闭空间内,仅在人员进出、开关门仍会有少量废气逸出至其他车间,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影响,则非*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1.3混料、破碎工序项目在混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经过加强车间通风措施,项目混料、破碎工序颗粒物的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废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项目雨水经厂区的雨水收集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损耗需定期补充新鲜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噪声:对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并加强防震、隔声、消声措施,要加强设备维修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噪声的产生,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固体废物: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回收处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危险废物统 (略) 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因此,该建设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4-0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铭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常平镇万布路2号3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铭锐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格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常平镇万布路2号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5W2FF9G。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5"58.657",东经114°0"33.902"。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设计: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产品及配件、连接器产品、家电产品、集成电子电路、自动化设备;模具、注塑、五金、自动化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340m2,建筑面积1340m2,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年产塑胶制品420万件/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不设厨房,故无相关厨房油烟和火烟产生和排放。1.1臭气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塑胶料加热注塑会产生少量异味的臭气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有组织: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浓度通过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高空排放能够达到《臭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臭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项目车间未被收集到的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能够达到《臭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臭气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1.2注塑工序项目注塑工序需要对原料等进行加热软化,此过程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其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有组织:项目将注塑工序设于密闭空间内,通过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效率约为80%)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收集的风机的风量取值为15000m?/h(处理效率为80%),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的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注塑工序等设置在密闭空间内,仅在人员进出、开关门仍会有少量废气逸出至其他车间,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影响,则非*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1.3混料、破碎工序项目在混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经过加强车间通风措施,项目混料、破碎工序颗粒物的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废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项目雨水经厂区的雨水收集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损耗需定期补充新鲜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噪声:对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并加强防震、隔声、消声措施,要加强设备维修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噪声的产生,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固体废物: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回收处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危险废物统 (略) 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因此,该建设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4-0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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