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漳浦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漳浦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浦政办〔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的《漳浦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漳浦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
漳浦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3年4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精准精细、协同联动,科学统筹、民生优先”为工作原则,推进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做好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抗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 (略) 防洪条例》《 (略) 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略) 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和《 (略) 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漳浦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力抢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灾害及相关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县防指),作为县防汛抗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防汛办),挂靠在县应急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区、园)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各村(居)社区成立防汛应急抢险组织,工程管理单位成立工程防汛领导小组,形成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汛抗灾指挥体系。
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在县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分管领导以及县应急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主要领导等任副总指挥。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时兼任县防指秘书长、县防汛办主任,根据需要设县防汛办副主任。成员由县人武部、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健局、城市管理局、文体旅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略) 、供电公司、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领导组成。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县防指职责
(1)在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相关决定、指令,统一指挥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宣布启动、终止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2)组织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灾、抗灾、救灾应急措施。
(3)下达防灾抗灾、抢险救灾命令, (略) 防指下达的组织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对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实施防洪调度。
(4)按照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灾害的防抗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灾抗灾、抢险救灾,指导灾后重建。
2.3.2 县防汛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报告。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分析评估台风、暴雨、洪水态势,提出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的目标、重点、对策和措施等意见建议,为县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3)及时传达县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
(4)保障防汛决策支持系统和洪水预警报系统等防汛指挥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县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筹措、储备、调剂和管理。
(5)负责县防指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各乡镇场(区、园)防抗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动态情况,与县委办联合发出防灾抗灾的紧急通知;必要时,宣布全县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除防汛应急部门外),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负责通知县领导分赴各挂钩乡镇场检查指导防汛抗灾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2)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的新闻舆论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会同防汛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县人武部: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协调做好驻漳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协防保护县城防洪堤等重要防洪堤,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4)县发改局: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重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的建设计划。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5)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汛办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灾点建设。指导应急救援队*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协助县防指统筹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消防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组织核查灾情,指导协调洪涝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提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措施,做好所属水库防洪调度,在建及病险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做好水利工程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设施用电检查,并及时消除用电隐患。
(7)县海洋渔业局:负责全县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和防汛工作。在台风到来之前,及时了解掌握台风动态,监督、指导沿海地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避风、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工作。负责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渔业防台风知识宣传。提出渔业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渔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协助做好渔业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和救助工作。
(8)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防、治理等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人员的转移、安置和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9)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补充或订正。及时对台风、降雨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报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10)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依法打击盗窃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汛抗旱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并协同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1)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做好 (略) 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抗灾、城市排水排涝、 (略) 供水恢复工作。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洪抢险巡逻队*,鹿溪发生洪水时,组织做好县城区防洪堤协防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全县公路(桥梁)、内河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上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负责内河交通管制、船舶管理,防止洪水期间发生漂船;协调、指导港务部门做好港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检查在建农村公路(桥梁)安全度汛工作,督促农村公路等管养部门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调度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运输防台风防洪物资所需车辆。
(13)县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保障防汛抗旱防台风用电保障。及时报送全县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建立健全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的市场运行监测;负责组织协调防灾抗灾救灾和灾区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供应;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商贸企业恢复保供能力。
(14)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做好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会同县防指成员单位向上争取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5)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师生安全等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台风防洪知识宣传。
(16)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和农业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17)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对林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18)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防疫工作。
(19) (略) 管理局:负责做好县城区户外广告牌、违法建筑尚未拆除彻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范和避险工作。指导属地物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内物业管理区域防汛备汛相关工作。灾后积极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迅速做好环境卫生、 (略) 政设施、树木、绿地的清理恢复工作。
(20)县文体旅局、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工作,特别是接到县气象、防汛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信息时,应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各地各部门防汛抗旱防台风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21)县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防指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救援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2)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县防汛等重要部门应急工作电源。及时调度解决防汛等重要部门应急工作电源,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解决防洪、排涝抢险的电力需要。
(23)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略) :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雨情、水情、风情等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及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线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通信设备,并指定防汛联络人,负责与县防汛办的联络工作。
2.3.4 专项工作组及职责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6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指挥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武警中队、县自然资源局、县海洋渔业局、县气象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统一发布防抗工作动态、灾情。
(2)监测预报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海洋渔业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雨情、水情、旱情、风情、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及海浪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县防指会商决策、调度部署提供预报预测信息和技术支撑。
(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联系部队,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和专业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包括险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以及群众转移、人员搜救等工作。
(4)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略) 管理局、各通讯公司、供电公司等。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交通、供水、供气、通信、电力、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地区“水电路讯”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抢通工作。
(5)灾评救助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海洋渔业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文体旅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灾情统计和灾害调查评估,加强救灾资金物资保障,指导做好受影响地区人员疏散、转移和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力量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文体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各通讯公司等。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组织做好洪涝、干旱灾情、防汛抗旱防台风与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以及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1)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2)县防汛办要加强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卫星云图接收、风情监测、洪水预警报等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准确提供风情、雨情、水情等信息。保障本级防汛视频会议系统的正常运行。
(3)县城区、重要防洪工程和重要防洪区域应配置防洪警报器。在紧急情况下,应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和防洪警报器向危险区域群众发布警报,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当地驻军、武警、消防救援和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信息。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沿海出现风暴潮黄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采取应对措施。县防指在紧急时应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巡查防护,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 (略) 防指和主管部门。县防 (略) 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 (略) 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抢险方案,县防指组织救援抢险力量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 (略) 防指和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 (略) 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水库(含电站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 (略) 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抢护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 (略) 防指。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
(2)灾情发生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指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天气、汛情形势,动态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市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 (略) 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县、乡级政府、防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暴雨洪涝台风灾害情况。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县、乡级防指应掌握辖区雨水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城乡供水和工业用水等情况。气象、水利、水文、农业农村、住建、工信等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相关领域旱情信息监测收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县防指;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降雨、气象干旱等情况;水利部门负责监测江河径流、水库蓄水情况,收集农村人饮受旱影响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住建部门 (略) 供水受旱影响情况;工信部门负责收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
(3)县、乡级政府、防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干旱灾害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加密报送频次。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完善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群测群防体系及预警措施。
(2)工程准备。及早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持续推进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防潮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预案准备。县、乡级防指应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评估修订完善本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以及基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类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急抢险方案等,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4)物资队*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储备必需的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县、乡级防指应收集掌握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业抢险救援队*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培训演练准备。县、乡级防指应组织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专业干部和基层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县、乡级防指、有关部门要适时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开展转移避险、工程调度、抢险救援等内容的应急演练。
(7)汛前检查。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查”原则,县、乡级防指牵头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隐患排查治理、队*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汛备汛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暴雨灾害预警
(1)当预测有或遭遇强降雨天气时,县气象局应做好降雨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降雨实况、预报等信息。
(2)县气象局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暴雨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县气象局应跟踪分析降雨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暴雨时段、落区、过程雨量和雨强等信息,加强短时强降雨临灾预警。预报有强降雨的地方,当地防指应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3 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
(1)当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等信息。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乡镇场(区、园)应落实山洪防御责任制,县防指指导督促辖区乡、村两级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或将相关内容编入乡、村两级防汛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区域内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及受威胁人员,制订转移方案,明确预警、转移、安置、管控、返回各环节职责。转移避险工作由各乡镇场(区、园)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防指指导督促辖区乡、村两级持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水利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
(3)水利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山洪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发布洪水、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其中,县水利局负责辖区山洪灾害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将发生洪水或山洪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的乡镇场(区、园)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5)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场(区、园)、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城乡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 (略) 内涝时,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县气象、住建、交通、水利、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内涝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住建部门 (略) 易涝点位的排查,合理布设监测设施, (略) 内涝监测预警能力。
(2)农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时,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相关行业发布风险预警、工作提示,加强技术指导,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地质灾害预警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与防汛相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影响范围等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对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地方,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6 台风海洋灾害预警
(1)县气象局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低压,下同)动向,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路径、速度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县海洋渔业局负责台风引发的海浪、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海浪、风暴潮及影响范围等监测预报信息。
(2)县气象、海洋渔业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台风、海洋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权限向社会发布。
(3)县气象、海洋渔业部门应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台风、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县气象局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县水利局要加强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人饮情况的监测;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县住建 (略) 供水情况的监测;县工信局要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上述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
(2)县、乡级防指要及时掌握旱情相关要素信息和辖区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等受旱影响情况,综合研判分析,把握旱情发展态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3 预防预警支撑
3.3.1 防汛指挥图
县防指应组织水利、应急、自然资源、海洋渔业等部门,及时指导修订辖区县、乡两级防汛指挥图,重点更新隐患点、避灾点、应急队*物资和渔排渔港数量、分布等数据,编制配套工作手册,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参考。
3.3.2 危险区域转移对象基础数据
乡级防指每年汛前应组织对辖区可能受暴雨洪涝台风等灾害威胁的人群进行排查,对需转移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建立需转移对象清单和转移避险工作台账,及时录入防汛危险区域需转移对象建档立卡系统,县防汛办负责审核汇总上报,为转移避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3.3.3 洪水防御方案
县防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由相关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县水利部 (略) 水利局审批;批复的调度运用计划和工程调度 (略) 防指、市应急局和县防指。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由相关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县水利部门审查后报县防指审批;批复的调度运用计划和工程调度指令须抄送县委办、 (略) 防指。
3.3.4 抗旱预案
县水利局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 预警响应衔接
3.4.1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应急等部门按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滚动预报预警。
3.4.2 县、乡级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部署、防御机制,预测有灾害性天气过程,要及时会商研判,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3.4.3县、乡级防指应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把本级气象部门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4.4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报送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并持续“叫应”。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县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按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4县防汛办根据雨情、汛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要求报县防指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4.2 防台风响应
4.2.1Ⅳ级响应:台风或南海低压编号,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或南海低压预报,预计未来72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县,沿海或者*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发出台风情况通报。
(2)县气象局做好台风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报告。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统计出海船只与人员数量,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4.2.2 Ⅲ级响应: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消息或沿海台风警报,预计台风未来48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我县,沿海或者*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县防指召开气象、应急、水利、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措施和方案,并报告县委、 (略) 防指。
(2)根据会商意见,县防指发出防御台风通知,适时启动防台风相关预案,并安排一名副指挥坐镇指挥,掌握全县防抗准备情况。
(3)县气象局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
(4)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县海洋渔业局应注意最新的台风预报,对台风可能影响海域区内的水上作业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通知未出海船只停止出海,已出海的船只要做好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的准备。
(6)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县防汛办要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情况。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做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要提早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户外危险作业,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的各项准备。
(7)县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区、园)应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到防台风防洪排涝工作中。
4.2.3 Ⅱ级响应: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我县,或者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8-9级(含9级)的台风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我县。
(1)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县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气象、应急、水利、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县防指发出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并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主要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县防指集中办公。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台风的工作情况汇报。
(3)县气象局每隔6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
(4)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各地防台风的准备情况,通过短信、微信平台发送防台风信息或视情组织协调通信部门采用手机短信发送台风信息。
(5) (略) 、市防汛视频会议精神,通过防汛视频系统召开县、乡两级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 (略) 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6)县防指研究部署海上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渔排养殖人员和进港船只上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执行上级防指和上级海洋渔业部门的人员安全转移指令。在上级指令还没下达时,沿海各乡镇场(区、园)应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在8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组织撤离回港船只和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在10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撤离渔船和渔排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正常运转。县海洋渔业局要向县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
(7)县防指密切监视全县中小型水库的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必要时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对小型水库进行防洪调度。
(8)必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县领导分赴各挂钩乡镇场检查指导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9)必要时,县委办、县政府办根据台风发展趋势,联合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全县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10)县融媒体中心以防汛为主要内容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县防指作出的部署、防灾抗灾情况、防台风知识等。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视情向全县通讯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公益短信。
(11)全县各类抢险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驻漳浦部队和武警、消防救援、海防大队组织抢险救灾队*,按县防指指令,迅速投入到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12)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领导带班,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县防指的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情况上报县防指。
(13)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应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到防抗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工作中。
4.2.4 Ⅰ级响应: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24内将影响或登*我县。
(1)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县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气象、应急、水利、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略) 、市防台风工作部署,县防指通过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召开由各乡镇场(区、园)领导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县、乡二级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 (略) 防指。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台风的工作情况汇报。
(3)县气象局要精准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
(4)县政府办及时了解掌握各乡镇场(区、园)、各部门防抗台风动态情况,负责协调解决防台风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5)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区、园)防抗台风的落实情况,通过短信、微信平台发送防台风信息或组织协调通信部门采用手机短信发送台风信息。
(6)沿海各乡镇场(区、园)应继续组织海上养殖人员和进港避风船只上的人员迅速撤离上岸,执行上级防指和上级海洋渔业部门的撤离指令。在上级指令还没下达前,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在12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撤离所有渔船上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正常运转。县海洋渔业局向县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船只进港数量。
(7)预报台风登*、影响地区或预报暴雨严重影响的乡镇场(区、园)和各单位应认真抓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滑坡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妥善安置转移群众,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正常运转。
(8)县防指密切监视全县中小型水库的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做好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防洪调度。根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实施防洪响应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指导有关乡镇场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0)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适时关闭;
②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码头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11)必要时,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县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县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12)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部门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3)县融媒体中心以防汛为主要内容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县防指作出的部署、防灾抗灾情况、防台风知识等;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向全县通信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
(14)驻漳浦部队和武警、消防救援、海防大队抢险救灾队*,按照县防指要求,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全县各类抢险队*按照县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抢险物资器材要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5)各级各有关部 (略) 、市、县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县防指。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县效能办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6)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应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全力投入防抗台风、暴雨、洪水工作。
4.2.5 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1)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解除信息。
(2)县防指召开会议或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情况,县防指组织 (略) 、市有关部门汇报灾情, (略) 、市有关部门的支持。
(5)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迅速做好灾区财险理赔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县防指。
(6)县防汛办及时统计和评估各乡镇场(区、园)受灾情况, (略) 防汛办。收集汇总各乡镇场(区、园)、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县委、 (略) 防汛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县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7)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8)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抗台风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防抗台风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场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3 防暴雨、防洪涝响应
4.3.1IV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①漳浦鹿溪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即发生一般洪水,重点地区大部分尚在防御标准内。②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降水强度将达到大暴雨,或者已出现大暴雨且可能持续。
(1)县防指一位副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和洪涝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县防指密切监视全县中小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必要时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3)县防汛办加强值班,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监视重要防洪、排涝工程运行情况;根据会商意见,向县委办、县府办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涝的通知,并视情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信息。
(4)县气象局加强降雨监测,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暴雨实况,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5)县水利局加强县城区防洪工程的巡查和监测力度,及时发布未来可能发展的趋势。
(6)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及时转发上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级,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7)县住建局加强县城区危房、低洼地区等 (略) 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监视、预报未来灾害可能发展趋势。
(8)县防指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涝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涝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3.2 Ⅲ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Ⅲ响应。①鹿溪发生10-20年一遇的中等洪水;②县城区发生5-10年一遇中等内涝;③保护县城区堤防出现险情,即县城区已接近防御标准,一般地区已达到或超过防御标准。④水库出现险情。⑤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降水量将达特大暴雨,或者已出现特大暴雨且可能持续。
(1)县防指一位副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涝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涝的紧急通知,部署防御暴雨和洪涝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县防指继续密切监视全县中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3)县气象局继续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县防汛办监视重要防洪、排涝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的险情、灾情,提出防洪、排涝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5)根据暴雨洪涝发展趋势,县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涝工作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6)县水利局继续密切监视全县各类防洪、排涝工程的拦水、蓄水、排水运行情况;做好辖区各类水工程运行情况。必要时,应提前通知病险水库启动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7)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地带人员安全的村(居)转移预案。
(8)县住建局加强县城区危房、低洼地区等 (略) 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组织抢险人员对县城区内涝较重地区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方案。
(9)县防指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发布抗洪抢险命令。
(10)各类抢险队*按县防指部署开展抗洪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按照县防指的要求,协调和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县防指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11)县防指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3.3 Ⅱ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Ⅱ响应。①鹿溪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②县城区发生10年一遇以上重大内涝;③保护县城区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一般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⑤已发生因大暴雨或特大暴雨并造成灾害,县气象局继续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大暴雨仍将持续。
(1)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研究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时机,适时签发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命令,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主要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坐镇县防指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投入抗洪救灾。主要成员单位开始派员进驻县防指集中办公。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的工作情况汇报。
(3)县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涝的发展趋势,并适时建议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4)必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县领导分赴各挂钩乡镇场检查指导防暴雨、防洪涝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5)县防指继续密切监视全县中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搞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安全工作。
(6)县气象局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7)县防汛办了解掌握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收集发洪地区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的抗洪救灾动态,并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8) (略) 、市防汛视频会议精神,县防指通过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召开县、乡两级抗洪抗灾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9)县水利局继续密切监视全县各类防洪、排涝工程的拦水、蓄水、排水运行情况;做好辖区各类水工程运行情况,全力做好辖区内防洪排涝调度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全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防止转移人员回流。
(11)县住建局加强城区危房、低洼地区等 (略) 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组织抢险人员对城区内涝严重地区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防止转移人员回流。
(12)抢险队*按照县防指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13)县应急局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
(14)县卫健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15)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
抢险救灾工作。
(16)必要时,县委、 (略) 政府、 (略) 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4.3.4 Ⅰ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Ⅰ级响应。①鹿溪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②保护县城区防洪堤发生决口。③水库发生垮坝。④已发生因大暴雨或特大暴雨并造成重大灾害,县气象局继续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大暴雨或特大暴雨仍将持续。
(1)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县防指协助指挥工作,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指挥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投入抗洪救灾。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阵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的工作情况汇报。
(3)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联合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4)必要时, (略) 政府、 (略) 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5)县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6)县防指继续密切监视全县中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对重大防洪问题做出决策,提出重点防洪工程、保障部位、区域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7)县气象局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8)县防汛办要及时反馈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涝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委、 (略) 防指。
(9)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县防指协助指挥工作。
(10)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区、园)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3.5 响应结束: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县、乡防汛指挥机构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保险理赔工作等,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县气象局发布降雨过程结束。
(2)县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召开救灾紧急会议,组织工作组到救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 (略) 直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县政府办根据县政府指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 (略) 直有关部门汇报灾情,争取上级的支持。
(4)县防汛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县委、 (略) 防汛办报告。
(5)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迅速做好灾区财险理赔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县防指。
4.4 干旱响应
4.4.1Ⅳ级响应: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轻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一定影响。
(1)县防指组织会商,分析预判旱情发展态势,发布情况通报,部署防旱抗旱相关工作,协调跨设县区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2)县气象、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工信、住建等部门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研判,制定部门应急抗旱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3)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县 (略) 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加强抗旱水源统一调度,组织制定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4.4.2 Ⅲ级响应: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中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较大影响。
(1)县防指组织会商,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并部署防旱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旱抗旱工作,协调跨设县区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情况,每周向县防指报送气象干旱、降雨等监测预报情况,并分析未来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县水利局每周向县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指导水工程调度,采取有效措施开辟应急水源。
(4)县农业农村局每周向县防指报送在田作物受旱情况,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提出农业防旱抗旱措施,开展农业节水灌溉,做好农业防旱抗旱工作。
(5)县住建局每周向县 (略) 供水受影响情况, (略) 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6)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地下水应急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测,必要时配合实施抗旱地下水供水井建设。
(7)县水利局、发改局联系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受旱影响地区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
(8)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县 (略) 防指的指令、要求,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及时收集、统计、上报旱情、灾情,实行每周一报。
4.2.3 Ⅱ级响应: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严重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影响。
(1)县防指强化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形势,召开抗旱工作部署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受旱地区做好水量调度和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检查抗旱工作。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县水利局及时向县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适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4)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县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指导受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选用抗旱品种,帮助调集、协调、调剂耐旱作物种子、种苗,全面实施农业节水保水工作。
(5)县住建局及时向县 (略) 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县 (略) 高耗水服务用水, (略) 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6)县自然资源局组织队*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7)县发改局、工信局加强电力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8)县卫健局负责开展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防工作。
(9)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加密宣传报道频次,营造良好氛围。
(10)县 (略) 防指报告旱情和灾情,实行每周两报, (略) 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县抗旱工作。
4.2.4 Ⅰ级响应: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特大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极大影响。
(1)县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必要时,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滚动向县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县水利局每日向县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及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4)县农业农村局每日向县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加强协调、指导,全面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
(5)县住建局及时向县 (略) 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县 (略) 高耗水服务用水, (略) 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6)县自然资源局组织队*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7)县发改局、工信局加强电力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适时启动有序用电和电力应急方案,保障抗旱用电。
(8)县卫健局加强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9)县 (略) 防指报告旱情及其抗灾工作情况,发动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10)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旱情灾情信息发布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加密宣传报道频次,营造良好氛围。
4.4.5 响应结束
4.12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1)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县防指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县防指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2)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指应协助各乡镇场(区、园)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灾情、险情统计、报告及发布
5.1 灾情、险情统计
5.1.1县防指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做好灾情以及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全县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灾害的全面灾情、险情信息。
5.1.2县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应详细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灾情以及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核实、统计、汇总工作。
5.1.3 县防汛办应及时收集、核实、汇总全县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灾情以及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5.1.4洪涝灾情统计过程中,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对照出现的灾害情况,进行本部门、本行业的纵向核灾和部门间的横向会商。
5.1.5 灾害结束后,县政府办应组织协调县防汛办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灾情会商,确定统一的上报和发布数据。
5.2 灾情、险情报告
5.2.1 县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灾害发生后的8小时内将实时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灾情首次统计上报到县防指,随后每天按规定时间统计上报灾情变化情况。最后灾情应在灾害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
5.2.2 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相关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或县防指的相关部门应立即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报告县防指和县人民政府。
(1)确认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
(2)确认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险情、灾情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1小时。
5.2.3 县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要根据重大灾情、险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及处置情况进行续报,每间隔2小时应续报1次以上,遇紧急特殊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具体情况,直至灾情、险情排除或结束。
5.2.4 重大险情、灾情报告内容: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报告内容应包括原因分析、死亡或失踪人口的基本情况等;重大险情报告内容包括险情发生地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及抢险情况等;重大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5.3 灾情、险情发布
5.3.1 全县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灾害(包括重大险情、灾情)的全面信息由下列单位之一对外发布。
(1)县政府;
(2)县防指;
(3)县政府或县防指授权的单位。
5.3.2 发生台风、暴雨、洪涝灾害时,相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的第二天内、随后视情发布实时灾情信息;灾害结束后第三天发布最后灾情信息。干旱灾害按应急响应要求发布。
5.3.3 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在事发后视情对外发布具体情况。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联络保障
6.1.1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防台风防洪通信畅通,重点保障防台风暴雨洪涝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县防指及防汛视频会议系统的通信畅通。
6.1.2县防指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采用卫星通讯平台,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在通讯主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电话等通讯手段,保障县防指与县、乡两级政府及各部门和应急救援现场的联系。
6.1.4 县防汛办要加强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防台风防洪期间正常运行。
6.1.5 县防汛办要编制完善县防汛通讯录。
6.2 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队*保障
驻漳浦部队和武警、消防救援、海防大队组成抢险救灾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县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县工信局、住建局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洪抢险巡逻队*,当鹿溪发生洪水时,按照县防指的要求,做好县城区防洪堤协防工作;各乡镇场(区、园)、村(居)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防汛抢险(专业)队*,负责所辖重要工程、设施等防范目标的抢险救灾任务。
6.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运输。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防台风防洪期间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灾救灾活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2.5 物资保障
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区、园)建立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储备和管理制度,设立防汛物资仓库,加强物资器材的储备和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补充和更新。
6.2.6 医学救援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7 技术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及各部门应成立防汛抢险救灾专家组,负责指导防汛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和灾后重建等技术工作。
县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防洪工程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县海洋与渔业局承担海浪、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6.2.8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
7 后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受灾地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强化协作、条块联动,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灾后处置工作。
7.1 救灾
7.1.1 发生灾情时,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7.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7.1.3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7.1.4 受灾地区政府应组织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及时清淤清障,清除污染物。
7.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抗旱防台风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5.1 乡镇防指每年应针对本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县防指。
7.5.2 县防指组织对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总结,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下沉一线开展调查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7.5.3 每次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结束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及时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指。县应急局必要时组织开展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教育
县、乡两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和网站等多种渠道,开展防台风、防洪、避险、自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风防洪意识和能力。
8.1.2 培训
县、乡两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防台风暴雨洪涝和抢险救灾知识培训。
8.1.3 演练
县、乡两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台风暴雨洪涝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实战水平,及时完善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风防洪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浦政办〔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的《漳浦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漳浦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
漳浦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3年4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精准精细、协同联动,科学统筹、民生优先”为工作原则,推进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做好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抗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 (略) 防洪条例》《 (略) 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略) 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和《 (略) 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漳浦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力抢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灾害及相关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县防指),作为县防汛抗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防汛办),挂靠在县应急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区、园)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各村(居)社区成立防汛应急抢险组织,工程管理单位成立工程防汛领导小组,形成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汛抗灾指挥体系。
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在县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分管领导以及县应急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主要领导等任副总指挥。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时兼任县防指秘书长、县防汛办主任,根据需要设县防汛办副主任。成员由县人武部、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健局、城市管理局、文体旅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略) 、供电公司、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领导组成。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县防指职责
(1)在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相关决定、指令,统一指挥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宣布启动、终止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2)组织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灾、抗灾、救灾应急措施。
(3)下达防灾抗灾、抢险救灾命令, (略) 防指下达的组织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对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实施防洪调度。
(4)按照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灾害的防抗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灾抗灾、抢险救灾,指导灾后重建。
2.3.2 县防汛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报告。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分析评估台风、暴雨、洪水态势,提出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的目标、重点、对策和措施等意见建议,为县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3)及时传达县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
(4)保障防汛决策支持系统和洪水预警报系统等防汛指挥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县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筹措、储备、调剂和管理。
(5)负责县防指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各乡镇场(区、园)防抗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动态情况,与县委办联合发出防灾抗灾的紧急通知;必要时,宣布全县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除防汛应急部门外),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负责通知县领导分赴各挂钩乡镇场检查指导防汛抗灾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2)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的新闻舆论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会同防汛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县人武部: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协调做好驻漳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协防保护县城防洪堤等重要防洪堤,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4)县发改局: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重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的建设计划。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5)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汛办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灾点建设。指导应急救援队*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协助县防指统筹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消防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组织核查灾情,指导协调洪涝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提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措施,做好所属水库防洪调度,在建及病险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做好水利工程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设施用电检查,并及时消除用电隐患。
(7)县海洋渔业局:负责全县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和防汛工作。在台风到来之前,及时了解掌握台风动态,监督、指导沿海地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避风、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工作。负责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渔业防台风知识宣传。提出渔业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渔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协助做好渔业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和救助工作。
(8)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防、治理等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人员的转移、安置和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9)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补充或订正。及时对台风、降雨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报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10)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依法打击盗窃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汛抗旱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并协同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1)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做好 (略) 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抗灾、城市排水排涝、 (略) 供水恢复工作。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洪抢险巡逻队*,鹿溪发生洪水时,组织做好县城区防洪堤协防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全县公路(桥梁)、内河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上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负责内河交通管制、船舶管理,防止洪水期间发生漂船;协调、指导港务部门做好港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检查在建农村公路(桥梁)安全度汛工作,督促农村公路等管养部门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调度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运输防台风防洪物资所需车辆。
(13)县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保障防汛抗旱防台风用电保障。及时报送全县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建立健全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的市场运行监测;负责组织协调防灾抗灾救灾和灾区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供应;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商贸企业恢复保供能力。
(14)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做好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会同县防指成员单位向上争取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5)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师生安全等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台风防洪知识宣传。
(16)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和农业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17)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对林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18)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防疫工作。
(19) (略) 管理局:负责做好县城区户外广告牌、违法建筑尚未拆除彻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范和避险工作。指导属地物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内物业管理区域防汛备汛相关工作。灾后积极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迅速做好环境卫生、 (略) 政设施、树木、绿地的清理恢复工作。
(20)县文体旅局、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工作,特别是接到县气象、防汛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信息时,应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各地各部门防汛抗旱防台风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21)县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防指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救援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2)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县防汛等重要部门应急工作电源。及时调度解决防汛等重要部门应急工作电源,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解决防洪、排涝抢险的电力需要。
(23)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略) :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雨情、水情、风情等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及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线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通信设备,并指定防汛联络人,负责与县防汛办的联络工作。
2.3.4 专项工作组及职责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6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指挥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武警中队、县自然资源局、县海洋渔业局、县气象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统一发布防抗工作动态、灾情。
(2)监测预报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海洋渔业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雨情、水情、旱情、风情、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及海浪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县防指会商决策、调度部署提供预报预测信息和技术支撑。
(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联系部队,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和专业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包括险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以及群众转移、人员搜救等工作。
(4)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略) 管理局、各通讯公司、供电公司等。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交通、供水、供气、通信、电力、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地区“水电路讯”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抢通工作。
(5)灾评救助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海洋渔业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文体旅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灾情统计和灾害调查评估,加强救灾资金物资保障,指导做好受影响地区人员疏散、转移和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力量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文体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各通讯公司等。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组织做好洪涝、干旱灾情、防汛抗旱防台风与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以及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1)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2)县防汛办要加强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卫星云图接收、风情监测、洪水预警报等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准确提供风情、雨情、水情等信息。保障本级防汛视频会议系统的正常运行。
(3)县城区、重要防洪工程和重要防洪区域应配置防洪警报器。在紧急情况下,应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和防洪警报器向危险区域群众发布警报,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当地驻军、武警、消防救援和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信息。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沿海出现风暴潮黄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采取应对措施。县防指在紧急时应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巡查防护,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 (略) 防指和主管部门。县防 (略) 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 (略) 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抢险方案,县防指组织救援抢险力量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 (略) 防指和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 (略) 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水库(含电站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 (略) 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抢护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 (略) 防指。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
(2)灾情发生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指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天气、汛情形势,动态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市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 (略) 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县、乡级政府、防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暴雨洪涝台风灾害情况。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县、乡级防指应掌握辖区雨水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城乡供水和工业用水等情况。气象、水利、水文、农业农村、住建、工信等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相关领域旱情信息监测收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县防指;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降雨、气象干旱等情况;水利部门负责监测江河径流、水库蓄水情况,收集农村人饮受旱影响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住建部门 (略) 供水受旱影响情况;工信部门负责收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
(3)县、乡级政府、防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干旱灾害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加密报送频次。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完善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群测群防体系及预警措施。
(2)工程准备。及早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持续推进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防潮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预案准备。县、乡级防指应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评估修订完善本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以及基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类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急抢险方案等,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4)物资队*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储备必需的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县、乡级防指应收集掌握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业抢险救援队*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培训演练准备。县、乡级防指应组织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专业干部和基层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县、乡级防指、有关部门要适时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开展转移避险、工程调度、抢险救援等内容的应急演练。
(7)汛前检查。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查”原则,县、乡级防指牵头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隐患排查治理、队*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汛备汛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暴雨灾害预警
(1)当预测有或遭遇强降雨天气时,县气象局应做好降雨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降雨实况、预报等信息。
(2)县气象局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暴雨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县气象局应跟踪分析降雨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暴雨时段、落区、过程雨量和雨强等信息,加强短时强降雨临灾预警。预报有强降雨的地方,当地防指应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3 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
(1)当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等信息。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乡镇场(区、园)应落实山洪防御责任制,县防指指导督促辖区乡、村两级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或将相关内容编入乡、村两级防汛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区域内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及受威胁人员,制订转移方案,明确预警、转移、安置、管控、返回各环节职责。转移避险工作由各乡镇场(区、园)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防指指导督促辖区乡、村两级持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水利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
(3)水利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山洪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发布洪水、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其中,县水利局负责辖区山洪灾害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将发生洪水或山洪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的乡镇场(区、园)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5)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场(区、园)、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城乡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 (略) 内涝时,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县气象、住建、交通、水利、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内涝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住建部门 (略) 易涝点位的排查,合理布设监测设施, (略) 内涝监测预警能力。
(2)农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时,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相关行业发布风险预警、工作提示,加强技术指导,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地质灾害预警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与防汛相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影响范围等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对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地方,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6 台风海洋灾害预警
(1)县气象局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低压,下同)动向,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路径、速度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县海洋渔业局负责台风引发的海浪、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海浪、风暴潮及影响范围等监测预报信息。
(2)县气象、海洋渔业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台风、海洋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权限向社会发布。
(3)县气象、海洋渔业部门应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台风、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县气象局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县水利局要加强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人饮情况的监测;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县住建 (略) 供水情况的监测;县工信局要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上述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
(2)县、乡级防指要及时掌握旱情相关要素信息和辖区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等受旱影响情况,综合研判分析,把握旱情发展态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3 预防预警支撑
3.3.1 防汛指挥图
县防指应组织水利、应急、自然资源、海洋渔业等部门,及时指导修订辖区县、乡两级防汛指挥图,重点更新隐患点、避灾点、应急队*物资和渔排渔港数量、分布等数据,编制配套工作手册,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参考。
3.3.2 危险区域转移对象基础数据
乡级防指每年汛前应组织对辖区可能受暴雨洪涝台风等灾害威胁的人群进行排查,对需转移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建立需转移对象清单和转移避险工作台账,及时录入防汛危险区域需转移对象建档立卡系统,县防汛办负责审核汇总上报,为转移避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3.3.3 洪水防御方案
县防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由相关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县水利部 (略) 水利局审批;批复的调度运用计划和工程调度 (略) 防指、市应急局和县防指。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由相关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县水利部门审查后报县防指审批;批复的调度运用计划和工程调度指令须抄送县委办、 (略) 防指。
3.3.4 抗旱预案
县水利局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 预警响应衔接
3.4.1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应急等部门按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滚动预报预警。
3.4.2 县、乡级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部署、防御机制,预测有灾害性天气过程,要及时会商研判,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3.4.3县、乡级防指应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把本级气象部门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4.4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报送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并持续“叫应”。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县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按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4县防汛办根据雨情、汛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要求报县防指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4.2 防台风响应
4.2.1Ⅳ级响应:台风或南海低压编号,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或南海低压预报,预计未来72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县,沿海或者*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发出台风情况通报。
(2)县气象局做好台风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报告。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统计出海船只与人员数量,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4.2.2 Ⅲ级响应: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消息或沿海台风警报,预计台风未来48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我县,沿海或者*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县防指召开气象、应急、水利、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措施和方案,并报告县委、 (略) 防指。
(2)根据会商意见,县防指发出防御台风通知,适时启动防台风相关预案,并安排一名副指挥坐镇指挥,掌握全县防抗准备情况。
(3)县气象局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
(4)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县海洋渔业局应注意最新的台风预报,对台风可能影响海域区内的水上作业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通知未出海船只停止出海,已出海的船只要做好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的准备。
(6)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县防汛办要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情况。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做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要提早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户外危险作业,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的各项准备。
(7)县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区、园)应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到防台风防洪排涝工作中。
4.2.3 Ⅱ级响应: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我县,或者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8-9级(含9级)的台风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我县。
(1)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县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气象、应急、水利、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县防指发出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并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主要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县防指集中办公。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台风的工作情况汇报。
(3)县气象局每隔6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
(4)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各地防台风的准备情况,通过短信、微信平台发送防台风信息或视情组织协调通信部门采用手机短信发送台风信息。
(5) (略) 、市防汛视频会议精神,通过防汛视频系统召开县、乡两级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 (略) 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6)县防指研究部署海上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渔排养殖人员和进港船只上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执行上级防指和上级海洋渔业部门的人员安全转移指令。在上级指令还没下达时,沿海各乡镇场(区、园)应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在8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组织撤离回港船只和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在10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撤离渔船和渔排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正常运转。县海洋渔业局要向县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
(7)县防指密切监视全县中小型水库的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必要时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对小型水库进行防洪调度。
(8)必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县领导分赴各挂钩乡镇场检查指导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9)必要时,县委办、县政府办根据台风发展趋势,联合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全县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10)县融媒体中心以防汛为主要内容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县防指作出的部署、防灾抗灾情况、防台风知识等。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视情向全县通讯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公益短信。
(11)全县各类抢险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驻漳浦部队和武警、消防救援、海防大队组织抢险救灾队*,按县防指指令,迅速投入到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12)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领导带班,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县防指的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情况上报县防指。
(13)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应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到防抗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工作中。
4.2.4 Ⅰ级响应: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24内将影响或登*我县。
(1)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县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气象、应急、水利、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略) 、市防台风工作部署,县防指通过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召开由各乡镇场(区、园)领导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县、乡二级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 (略) 防指。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台风的工作情况汇报。
(3)县气象局要精准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
(4)县政府办及时了解掌握各乡镇场(区、园)、各部门防抗台风动态情况,负责协调解决防台风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5)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区、园)防抗台风的落实情况,通过短信、微信平台发送防台风信息或组织协调通信部门采用手机短信发送台风信息。
(6)沿海各乡镇场(区、园)应继续组织海上养殖人员和进港避风船只上的人员迅速撤离上岸,执行上级防指和上级海洋渔业部门的撤离指令。在上级指令还没下达前,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在12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撤离所有渔船上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正常运转。县海洋渔业局向县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船只进港数量。
(7)预报台风登*、影响地区或预报暴雨严重影响的乡镇场(区、园)和各单位应认真抓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滑坡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妥善安置转移群众,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正常运转。
(8)县防指密切监视全县中小型水库的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做好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防洪调度。根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实施防洪响应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指导有关乡镇场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0)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适时关闭;
②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码头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11)必要时,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县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县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12)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部门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3)县融媒体中心以防汛为主要内容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县防指作出的部署、防灾抗灾情况、防台风知识等;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向全县通信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
(14)驻漳浦部队和武警、消防救援、海防大队抢险救灾队*,按照县防指要求,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全县各类抢险队*按照县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抢险物资器材要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5)各级各有关部 (略) 、市、县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县防指。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县效能办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6)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应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全力投入防抗台风、暴雨、洪水工作。
4.2.5 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1)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解除信息。
(2)县防指召开会议或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情况,县防指组织 (略) 、市有关部门汇报灾情, (略) 、市有关部门的支持。
(5)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迅速做好灾区财险理赔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县防指。
(6)县防汛办及时统计和评估各乡镇场(区、园)受灾情况, (略) 防汛办。收集汇总各乡镇场(区、园)、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县委、 (略) 防汛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县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7)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8)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抗台风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防抗台风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场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3 防暴雨、防洪涝响应
4.3.1IV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①漳浦鹿溪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即发生一般洪水,重点地区大部分尚在防御标准内。②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降水强度将达到大暴雨,或者已出现大暴雨且可能持续。
(1)县防指一位副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和洪涝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县防指密切监视全县中小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必要时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3)县防汛办加强值班,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监视重要防洪、排涝工程运行情况;根据会商意见,向县委办、县府办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涝的通知,并视情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信息。
(4)县气象局加强降雨监测,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暴雨实况,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5)县水利局加强县城区防洪工程的巡查和监测力度,及时发布未来可能发展的趋势。
(6)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及时转发上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级,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7)县住建局加强县城区危房、低洼地区等 (略) 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监视、预报未来灾害可能发展趋势。
(8)县防指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涝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涝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3.2 Ⅲ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Ⅲ响应。①鹿溪发生10-20年一遇的中等洪水;②县城区发生5-10年一遇中等内涝;③保护县城区堤防出现险情,即县城区已接近防御标准,一般地区已达到或超过防御标准。④水库出现险情。⑤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降水量将达特大暴雨,或者已出现特大暴雨且可能持续。
(1)县防指一位副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涝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涝的紧急通知,部署防御暴雨和洪涝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县防指继续密切监视全县中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3)县气象局继续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县防汛办监视重要防洪、排涝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的险情、灾情,提出防洪、排涝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5)根据暴雨洪涝发展趋势,县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涝工作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6)县水利局继续密切监视全县各类防洪、排涝工程的拦水、蓄水、排水运行情况;做好辖区各类水工程运行情况。必要时,应提前通知病险水库启动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7)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地带人员安全的村(居)转移预案。
(8)县住建局加强县城区危房、低洼地区等 (略) 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组织抢险人员对县城区内涝较重地区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方案。
(9)县防指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发布抗洪抢险命令。
(10)各类抢险队*按县防指部署开展抗洪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按照县防指的要求,协调和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县防指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11)县防指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3.3 Ⅱ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Ⅱ响应。①鹿溪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②县城区发生10年一遇以上重大内涝;③保护县城区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一般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⑤已发生因大暴雨或特大暴雨并造成灾害,县气象局继续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大暴雨仍将持续。
(1)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研究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时机,适时签发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命令,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主要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坐镇县防指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投入抗洪救灾。主要成员单位开始派员进驻县防指集中办公。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的工作情况汇报。
(3)县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涝的发展趋势,并适时建议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4)必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县领导分赴各挂钩乡镇场检查指导防暴雨、防洪涝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5)县防指继续密切监视全县中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搞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安全工作。
(6)县气象局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7)县防汛办了解掌握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收集发洪地区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的抗洪救灾动态,并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8) (略) 、市防汛视频会议精神,县防指通过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召开县、乡两级抗洪抗灾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9)县水利局继续密切监视全县各类防洪、排涝工程的拦水、蓄水、排水运行情况;做好辖区各类水工程运行情况,全力做好辖区内防洪排涝调度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全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防止转移人员回流。
(11)县住建局加强城区危房、低洼地区等 (略) 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组织抢险人员对城区内涝严重地区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防止转移人员回流。
(12)抢险队*按照县防指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13)县应急局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
(14)县卫健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15)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
抢险救灾工作。
(16)必要时,县委、 (略) 政府、 (略) 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4.3.4 Ⅰ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Ⅰ级响应。①鹿溪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②保护县城区防洪堤发生决口。③水库发生垮坝。④已发生因大暴雨或特大暴雨并造成重大灾害,县气象局继续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大暴雨或特大暴雨仍将持续。
(1)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县防指协助指挥工作,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指挥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投入抗洪救灾。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阵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的工作情况汇报。
(3)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联合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4)必要时, (略) 政府、 (略) 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5)县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6)县防指继续密切监视全县中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 (略) 防指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 (略) 防指委托,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对重大防洪问题做出决策,提出重点防洪工程、保障部位、区域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7)县气象局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8)县防汛办要及时反馈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涝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委、 (略) 防指。
(9)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县防指协助指挥工作。
(10)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区、园)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3.5 响应结束: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县、乡防汛指挥机构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保险理赔工作等,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县气象局发布降雨过程结束。
(2)县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召开救灾紧急会议,组织工作组到救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 (略) 直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县政府办根据县政府指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 (略) 直有关部门汇报灾情,争取上级的支持。
(4)县防汛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县委、 (略) 防汛办报告。
(5)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迅速做好灾区财险理赔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县防指。
4.4 干旱响应
4.4.1Ⅳ级响应: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轻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一定影响。
(1)县防指组织会商,分析预判旱情发展态势,发布情况通报,部署防旱抗旱相关工作,协调跨设县区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2)县气象、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工信、住建等部门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研判,制定部门应急抗旱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3)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县 (略) 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加强抗旱水源统一调度,组织制定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4.4.2 Ⅲ级响应: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中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较大影响。
(1)县防指组织会商,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并部署防旱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旱抗旱工作,协调跨设县区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情况,每周向县防指报送气象干旱、降雨等监测预报情况,并分析未来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县水利局每周向县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指导水工程调度,采取有效措施开辟应急水源。
(4)县农业农村局每周向县防指报送在田作物受旱情况,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提出农业防旱抗旱措施,开展农业节水灌溉,做好农业防旱抗旱工作。
(5)县住建局每周向县 (略) 供水受影响情况, (略) 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6)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地下水应急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测,必要时配合实施抗旱地下水供水井建设。
(7)县水利局、发改局联系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受旱影响地区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
(8)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县 (略) 防指的指令、要求,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及时收集、统计、上报旱情、灾情,实行每周一报。
4.2.3 Ⅱ级响应: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严重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影响。
(1)县防指强化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形势,召开抗旱工作部署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受旱地区做好水量调度和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检查抗旱工作。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县水利局及时向县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适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4)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县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指导受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选用抗旱品种,帮助调集、协调、调剂耐旱作物种子、种苗,全面实施农业节水保水工作。
(5)县住建局及时向县 (略) 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县 (略) 高耗水服务用水, (略) 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6)县自然资源局组织队*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7)县发改局、工信局加强电力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8)县卫健局负责开展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防工作。
(9)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加密宣传报道频次,营造良好氛围。
(10)县 (略) 防指报告旱情和灾情,实行每周两报, (略) 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县抗旱工作。
4.2.4 Ⅰ级响应: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特大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极大影响。
(1)县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必要时,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滚动向县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县水利局每日向县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及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4)县农业农村局每日向县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加强协调、指导,全面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
(5)县住建局及时向县 (略) 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县 (略) 高耗水服务用水, (略) 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6)县自然资源局组织队*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7)县发改局、工信局加强电力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适时启动有序用电和电力应急方案,保障抗旱用电。
(8)县卫健局加强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9)县 (略) 防指报告旱情及其抗灾工作情况,发动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10)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旱情灾情信息发布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加密宣传报道频次,营造良好氛围。
4.4.5 响应结束
4.12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1)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县防指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县防指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2)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指应协助各乡镇场(区、园)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灾情、险情统计、报告及发布
5.1 灾情、险情统计
5.1.1县防指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做好灾情以及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全县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灾害的全面灾情、险情信息。
5.1.2县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应详细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灾情以及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核实、统计、汇总工作。
5.1.3 县防汛办应及时收集、核实、汇总全县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灾情以及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5.1.4洪涝灾情统计过程中,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对照出现的灾害情况,进行本部门、本行业的纵向核灾和部门间的横向会商。
5.1.5 灾害结束后,县政府办应组织协调县防汛办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灾情会商,确定统一的上报和发布数据。
5.2 灾情、险情报告
5.2.1 县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灾害发生后的8小时内将实时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灾情首次统计上报到县防指,随后每天按规定时间统计上报灾情变化情况。最后灾情应在灾害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
5.2.2 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相关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或县防指的相关部门应立即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报告县防指和县人民政府。
(1)确认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
(2)确认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险情、灾情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1小时。
5.2.3 县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区、园)防汛指挥机构要根据重大灾情、险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及处置情况进行续报,每间隔2小时应续报1次以上,遇紧急特殊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具体情况,直至灾情、险情排除或结束。
5.2.4 重大险情、灾情报告内容: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报告内容应包括原因分析、死亡或失踪人口的基本情况等;重大险情报告内容包括险情发生地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及抢险情况等;重大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5.3 灾情、险情发布
5.3.1 全县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灾害(包括重大险情、灾情)的全面信息由下列单位之一对外发布。
(1)县政府;
(2)县防指;
(3)县政府或县防指授权的单位。
5.3.2 发生台风、暴雨、洪涝灾害时,相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的第二天内、随后视情发布实时灾情信息;灾害结束后第三天发布最后灾情信息。干旱灾害按应急响应要求发布。
5.3.3 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在事发后视情对外发布具体情况。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联络保障
6.1.1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防台风防洪通信畅通,重点保障防台风暴雨洪涝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县防指及防汛视频会议系统的通信畅通。
6.1.2县防指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采用卫星通讯平台,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在通讯主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电话等通讯手段,保障县防指与县、乡两级政府及各部门和应急救援现场的联系。
6.1.4 县防汛办要加强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防台风防洪期间正常运行。
6.1.5 县防汛办要编制完善县防汛通讯录。
6.2 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队*保障
驻漳浦部队和武警、消防救援、海防大队组成抢险救灾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县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县工信局、住建局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洪抢险巡逻队*,当鹿溪发生洪水时,按照县防指的要求,做好县城区防洪堤协防工作;各乡镇场(区、园)、村(居)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防汛抢险(专业)队*,负责所辖重要工程、设施等防范目标的抢险救灾任务。
6.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运输。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防台风防洪期间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灾救灾活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2.5 物资保障
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区、园)建立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储备和管理制度,设立防汛物资仓库,加强物资器材的储备和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补充和更新。
6.2.6 医学救援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7 技术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及各部门应成立防汛抢险救灾专家组,负责指导防汛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和灾后重建等技术工作。
县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防洪工程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县海洋与渔业局承担海浪、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6.2.8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
7 后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受灾地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强化协作、条块联动,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灾后处置工作。
7.1 救灾
7.1.1 发生灾情时,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7.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7.1.3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7.1.4 受灾地区政府应组织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及时清淤清障,清除污染物。
7.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抗旱防台风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5.1 乡镇防指每年应针对本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县防指。
7.5.2 县防指组织对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总结,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下沉一线开展调查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7.5.3 每次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结束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及时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指。县应急局必要时组织开展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教育
县、乡两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和网站等多种渠道,开展防台风、防洪、避险、自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风防洪意识和能力。
8.1.2 培训
县、乡两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防台风暴雨洪涝和抢险救灾知识培训。
8.1.3 演练
县、乡两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台风暴雨洪涝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实战水平,及时完善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风防洪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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