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江同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镇江同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21号
关于对镇江同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同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同 (略) 生物质颗粒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京口区新民洲工业园, (略) 京口区新民洲临港路434号现有厂房内,不新增用地,利用园区木材加工企业产生的木屑生产生物质颗粒。项目取消现有树皮、边角料破碎工段,直接使用木屑进行加工,新增三层滚筒烘干机2台、制粒机8台、自动包装机1台、高压湿式静电除尘系统1套,新增年产生物质颗粒5万吨,建成后全厂年产生物质颗粒15万吨。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2〕2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六圩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烘干工段产生的烘干废气、制粒工段产生的制粒废气,烘干工段使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烘干废气经湿式静电除尘系统处理后依托现有20米高排气筒排放,制粒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依托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制粒废气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540/540吨,化学需氧量≤0.162/0.027吨,悬浮物≤0.135/0.0054吨,氨氮≤0.0108/0.0027吨,总磷≤0.00216/0.00027吨,总氮≤0.0216/0.0027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3吨,二氧化硫≤0.51吨,氮氧化物≤1.57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7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620/1620吨,化学需氧量≤0.486/0.081吨,悬浮物≤0.405/0.0162吨,氨氮≤0.0324/0.0081吨,总磷≤0.00648/0.00081吨,总氮≤0.0648/0.0081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9吨,二氧化硫≤1.02吨,氮氧化物≤3.1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
抄送: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京迪天高新产 (略)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21号
关于对镇江同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同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同 (略) 生物质颗粒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京口区新民洲工业园, (略) 京口区新民洲临港路434号现有厂房内,不新增用地,利用园区木材加工企业产生的木屑生产生物质颗粒。项目取消现有树皮、边角料破碎工段,直接使用木屑进行加工,新增三层滚筒烘干机2台、制粒机8台、自动包装机1台、高压湿式静电除尘系统1套,新增年产生物质颗粒5万吨,建成后全厂年产生物质颗粒15万吨。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2〕2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六圩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烘干工段产生的烘干废气、制粒工段产生的制粒废气,烘干工段使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烘干废气经湿式静电除尘系统处理后依托现有20米高排气筒排放,制粒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依托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制粒废气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540/540吨,化学需氧量≤0.162/0.027吨,悬浮物≤0.135/0.0054吨,氨氮≤0.0108/0.0027吨,总磷≤0.00216/0.00027吨,总氮≤0.0216/0.0027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3吨,二氧化硫≤0.51吨,氮氧化物≤1.57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7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620/1620吨,化学需氧量≤0.486/0.081吨,悬浮物≤0.405/0.0162吨,氨氮≤0.0324/0.0081吨,总磷≤0.00648/0.00081吨,总氮≤0.0648/0.0081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9吨,二氧化硫≤1.02吨,氮氧化物≤3.1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
抄送: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京迪天高新产 (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