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破碎加工3万吨废旧塑料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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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破碎加工3万吨废旧塑料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3〕5号

(略)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LAQMR94)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的《年破碎加工3万吨废旧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1万元),以废PP塑料、废PE塑料、玻璃纤维、滑石粉、色母颗粒、PAC、PAM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废塑料人工分拣、湿法破碎、清水水洗、离心脱水工艺和混料、热熔挤出(电加热)、水池冷却、切粒、筛分工艺,租赁张弓镇北村工业园区生产车间、仓库、办公用房,依托现有供水、供电设施,建设废塑料碎片、热熔造粒生产线各5条以及与其相配套的雨污水管网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处理废塑料3万吨(废PP塑料、废PE塑料各1.5万吨,不涉及危险废物)。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湿法破碎废水随物料进入清洗工序用于塑料碎片清洗,废塑料清洗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碎片清洗,塑料颗粒挤出冷却水、废气处理喷淋废水循环使用,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外排。

2、废气采取湿法破碎、车间密闭微负压作业、低温(150-210℃)挤出、重点工序(混料投料、挤出)废气集气罩收集、干式过滤+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压滤脱水污泥密封储存、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不得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并需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和《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标准管控要求,恶臭排放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噪声采取合理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设施设备建设、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加强生产管理等有效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不合格品全部回用于生产;分拣杂质、废滤网、塑料渣、废水处理污泥、废过滤棉等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相关企业资源化综合利用或统一处置;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挥发性有机物≤0.1762t/a;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2023年3月3日



宁环审〔2023〕5号

(略)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LAQMR94)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的《年破碎加工3万吨废旧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1万元),以废PP塑料、废PE塑料、玻璃纤维、滑石粉、色母颗粒、PAC、PAM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废塑料人工分拣、湿法破碎、清水水洗、离心脱水工艺和混料、热熔挤出(电加热)、水池冷却、切粒、筛分工艺,租赁张弓镇北村工业园区生产车间、仓库、办公用房,依托现有供水、供电设施,建设废塑料碎片、热熔造粒生产线各5条以及与其相配套的雨污水管网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处理废塑料3万吨(废PP塑料、废PE塑料各1.5万吨,不涉及危险废物)。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湿法破碎废水随物料进入清洗工序用于塑料碎片清洗,废塑料清洗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碎片清洗,塑料颗粒挤出冷却水、废气处理喷淋废水循环使用,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外排。

2、废气采取湿法破碎、车间密闭微负压作业、低温(150-210℃)挤出、重点工序(混料投料、挤出)废气集气罩收集、干式过滤+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压滤脱水污泥密封储存、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不得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并需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和《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标准管控要求,恶臭排放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噪声采取合理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设施设备建设、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加强生产管理等有效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不合格品全部回用于生产;分拣杂质、废滤网、塑料渣、废水处理污泥、废过滤棉等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相关企业资源化综合利用或统一处置;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挥发性有机物≤0.1762t/a;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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