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回收拆解15000辆报废机动车项目环评文件 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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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回收拆解15000辆报废机动车项目环评文件 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3〕3号

宁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FBNK4XD)上报由河南金 (略) 编制的《年回收拆解15000辆报废机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新建5000㎡拆解车间(含拆解预处理区、拆解区)、15000㎡成品及废旧机动车暂存车间(含回用件仓储区、成品仓储区及废旧机动车暂存区等)各一座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用房、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采用检查登记、蓄电池拆解预处理与拆解(或拆解预处理与拆解)、车身切割压块、塑料破碎、分类入库等工艺,从事报废汽车、摩托车的回收拆解活动,建设规模为年拆解15000辆报废机动车(其中,摩托车1200辆、一般小型报废机动车8820辆、电动小型报废机动车180辆、一般重型报废机动车4704辆、电动重型报废机动车96辆),产出钢铁、有色金属、尼龙布、橡胶、塑料、玻璃等产品。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施工机械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区域、道路洒水抑尘或施工用水,机动车拆解车间地面清洁废水、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油水分离后会同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施工期严格按照“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通过采取固定封闭空间集中拆解与切割、制冷剂拆解车间内专用设备密闭抽取回收、安全气囊密闭车间内爆破、重点工段(车辆拆解、切割、塑料件破碎、危废间废油液废冷却液挥发)废气集气罩收集、泄漏的电解液及时收集、破损电池全封闭储存+负压收集硫酸雾+碱液喷淋处理、袋式除尘、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管控要求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要求,硫酸雾排放不得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表6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机械车辆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场(厂)界有效围挡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综合回收利用;除尘器收尘、不可利用废料、废安全气囊等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相关企业资源化利用或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废油液、废制冷剂、废滤清器、含汞含铅部件、废催化转化剂、废电路板、废活性炭、废含汞荧光灯管、隔油池油泥、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废冷却液、废石棉衬片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0.0555t/a、氨氮≤0.0055t/a,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0.0292t/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2023年2月3日



宁环审〔2023〕3号

宁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FBNK4XD)上报由河南金 (略) 编制的《年回收拆解15000辆报废机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新建5000㎡拆解车间(含拆解预处理区、拆解区)、15000㎡成品及废旧机动车暂存车间(含回用件仓储区、成品仓储区及废旧机动车暂存区等)各一座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用房、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采用检查登记、蓄电池拆解预处理与拆解(或拆解预处理与拆解)、车身切割压块、塑料破碎、分类入库等工艺,从事报废汽车、摩托车的回收拆解活动,建设规模为年拆解15000辆报废机动车(其中,摩托车1200辆、一般小型报废机动车8820辆、电动小型报废机动车180辆、一般重型报废机动车4704辆、电动重型报废机动车96辆),产出钢铁、有色金属、尼龙布、橡胶、塑料、玻璃等产品。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施工机械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区域、道路洒水抑尘或施工用水,机动车拆解车间地面清洁废水、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油水分离后会同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施工期严格按照“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通过采取固定封闭空间集中拆解与切割、制冷剂拆解车间内专用设备密闭抽取回收、安全气囊密闭车间内爆破、重点工段(车辆拆解、切割、塑料件破碎、危废间废油液废冷却液挥发)废气集气罩收集、泄漏的电解液及时收集、破损电池全封闭储存+负压收集硫酸雾+碱液喷淋处理、袋式除尘、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管控要求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要求,硫酸雾排放不得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表6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机械车辆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场(厂)界有效围挡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综合回收利用;除尘器收尘、不可利用废料、废安全气囊等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相关企业资源化利用或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废油液、废制冷剂、废滤清器、含汞含铅部件、废催化转化剂、废电路板、废活性炭、废含汞荧光灯管、隔油池油泥、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废冷却液、废石棉衬片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0.0555t/a、氨氮≤0.0055t/a,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0.0292t/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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