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审批市〔2023〕45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宁市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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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审批市〔2023〕45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宁市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略) 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2023〕45号

(略) 汇昌房 (略) :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在青秀区高坡岭路3号炬城星悦荟购物广场设置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LED电子屏)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矩形屏广告牌上沿到地面距离为22.5米,建筑退让距离为35米,弧形屏广告牌上沿到地面距离为20.5米,建筑退让距离为35米,不符合《 (略)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第4.5.4.6条关于依附于商业建筑或商住混合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其上沿到地面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沿最小距离的一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略)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许可你单位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30日



(略) 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2023〕45号

(略) 汇昌房 (略) :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在青秀区高坡岭路3号炬城星悦荟购物广场设置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LED电子屏)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矩形屏广告牌上沿到地面距离为22.5米,建筑退让距离为35米,弧形屏广告牌上沿到地面距离为20.5米,建筑退让距离为35米,不符合《 (略)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第4.5.4.6条关于依附于商业建筑或商住混合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其上沿到地面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沿最小距离的一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略)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许可你单位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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