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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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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 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永川区 (略)

法定代表人:雷恩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4

住 所: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堂皇坝村石马社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 (略) 于2022年12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堂皇坝村石马社村民小组厂区内从事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主要加工废塑料、废铁等;安装的设备有:破碎机1套、摇床1套、洗槽2套、板框压滤机1台等设备;生产工艺流程是:主要原材料(废塑料、废铁、木屑混合物)→清洗→磁选→分离出的废塑料、废铁、木屑,检查时,设施、设备已经安装完毕,正准备调试机械;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15万元人民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项目类别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 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已构成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影像资料。

6、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提供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说明。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项目类别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证据1、2、3、4、5、6、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同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5万元。

8、2023年2月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2月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8、9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 (略) 。

10、2023年3月8日执法 (略) 永川区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04号)及送达回证。

11、2023年3月22日执法 (略) 永川区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略) 永川区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3月 (略) 永川区 (略) 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号);于2023年3月22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认为:

1、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永川区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 (略) 永川区 (略) 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 (略) 永川区 (略) 已于2023年2月24日当天就停止了建设,有2023年3月1 (略) 永川区 (略) 负责人王天祥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复查时的影视资料为证。 (略) 永川区 (略) 积极配合调查,在检查当日立即停止设备调试,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永川区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永川区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31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 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永川区 (略)

法定代表人:雷恩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4

住 所: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堂皇坝村石马社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 (略) 于2022年12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堂皇坝村石马社村民小组厂区内从事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主要加工废塑料、废铁等;安装的设备有:破碎机1套、摇床1套、洗槽2套、板框压滤机1台等设备;生产工艺流程是:主要原材料(废塑料、废铁、木屑混合物)→清洗→磁选→分离出的废塑料、废铁、木屑,检查时,设施、设备已经安装完毕,正准备调试机械;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15万元人民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项目类别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 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已构成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2月2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影像资料。

6、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提供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说明。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项目类别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证据1、2、3、4、5、6、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同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5万元。

8、2023年2月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2月 (略) 永川区 (略) 现场负责人陈*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8、9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 (略) 。

10、2023年3月8日执法 (略) 永川区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04号)及送达回证。

11、2023年3月22日执法 (略) 永川区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略) 永川区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3月 (略) 永川区 (略) 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号);于2023年3月22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认为:

1、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永川区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 (略) 永川区 (略) 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 (略) 永川区 (略)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 (略) 永川区 (略) 已于2023年2月24日当天就停止了建设,有2023年3月1 (略) 永川区 (略) 负责人王天祥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复查时的影视资料为证。 (略) 永川区 (略) 积极配合调查,在检查当日立即停止设备调试,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永川区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永川区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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