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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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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4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1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石国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85H76H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洞子口村民小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 (略)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正在生产,但你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湿式电除尘器因高低压控制柜电路板出现故障停运,导致生物质蒸汽锅炉和生物质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1#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产生大量黑烟对环境造成影响,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你公司停运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涉嫌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3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3月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3年3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6、2023年3月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锅炉及附属设施运行记录及生产记录复印件;

7、2023年3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选)复印件;

证据1、2、3、4、5、6、 (略) (略) 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3年3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3年3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3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23年3月9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11证明违法 (略)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24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1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石国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85H76H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洞子口村民小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 (略)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正在生产,但你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湿式电除尘器因高低压控制柜电路板出现故障停运,导致生物质蒸汽锅炉和生物质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1#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产生大量黑烟对环境造成影响,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你公司停运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涉嫌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3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3月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3年3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6、2023年3月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锅炉及附属设施运行记录及生产记录复印件;

7、2023年3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选)复印件;

证据1、2、3、4、5、6、 (略) (略) 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3年3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3年3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3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23年3月9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11证明违法 (略)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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