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等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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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等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公告

(略) 场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及风险评估工作, (略) 的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

局制订了《 (略) 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道燃气用气类别

管道燃气用气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两种类别。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按《 (略) 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的规定执行。公用性质用气和工商业用气归并为非居民用气(大用户除外)。

二、管道燃气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1.0455元/立方米(含税)。

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基价(一档)为4.8元/立方米,第

二档气价为5.3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及以上为5.8元/立方米。集体用户气价为4.8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0.98元/立方米(含税)。销售价格(最高限价):5.76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4.95元/立方米。

(三)说明: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三、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居民用气量分三档。以年为计算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家庭平均按4人核定。阶梯气量分三档:一档按7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0—336(含336)立方米;第二档按7—11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336—528(含528)立方米;第三档按11立方米/人.月以上,户年用气量528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用气量标准按家庭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数核增气量期数,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气量上限基数上相应增加7立方米/月,年增加84立方米,以此类推。属于此类用气户,本地居民凭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居委会或相关有效证明,到 (略) 申请办理核增手续。

(二)阶梯气价分三档。各档用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二、三档气价保持不高于1:1.2:1.5左右的比价。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执行,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按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四、实行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文)规定,为解决气源价格频繁波动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相对固定的矛盾,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建立兴宁城区管道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一)启动条件

1.确定气源采购成本基准价。以上次调价时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作为基准采购成本,批复文件执行时间作为价格联动起始日。

2.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180天,且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2次。

3.非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90天,且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4次。

(二)调价幅度

1.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上调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2.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价格主管部门只调整非居民销售基准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3.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次联动进行补偿或扣减。

(三)联动公式

联动调整后用气销售价格=现行用气销售价格+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基期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

(四)调价程序

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相应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不再举行听证会;具体程序: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经核准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进货报告制度

为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管,燃气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气源采购成本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气源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资料。

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时,参照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水平确定。

五、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水优惠

城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基价(第一档销售价格)的80%计收气费。属于此 (略) 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 (略) 办理相关手续。

六、执行时间

从2023年 月 日(抄见气量)起执行,有效期5年。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0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通过传真、邮寄 (略) 发展改革局(价格管理和体制改革股),联系电话:*)


(略) 场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及风险评估工作, (略) 的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

局制订了《 (略) 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道燃气用气类别

管道燃气用气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两种类别。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按《 (略) 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的规定执行。公用性质用气和工商业用气归并为非居民用气(大用户除外)。

二、管道燃气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1.0455元/立方米(含税)。

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基价(一档)为4.8元/立方米,第

二档气价为5.3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及以上为5.8元/立方米。集体用户气价为4.8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0.98元/立方米(含税)。销售价格(最高限价):5.76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4.95元/立方米。

(三)说明: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三、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居民用气量分三档。以年为计算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家庭平均按4人核定。阶梯气量分三档:一档按7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0—336(含336)立方米;第二档按7—11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336—528(含528)立方米;第三档按11立方米/人.月以上,户年用气量528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用气量标准按家庭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数核增气量期数,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气量上限基数上相应增加7立方米/月,年增加84立方米,以此类推。属于此类用气户,本地居民凭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居委会或相关有效证明,到 (略) 申请办理核增手续。

(二)阶梯气价分三档。各档用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二、三档气价保持不高于1:1.2:1.5左右的比价。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执行,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按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四、实行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文)规定,为解决气源价格频繁波动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相对固定的矛盾,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建立兴宁城区管道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一)启动条件

1.确定气源采购成本基准价。以上次调价时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作为基准采购成本,批复文件执行时间作为价格联动起始日。

2.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180天,且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2次。

3.非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90天,且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4次。

(二)调价幅度

1.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上调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2.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价格主管部门只调整非居民销售基准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3.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次联动进行补偿或扣减。

(三)联动公式

联动调整后用气销售价格=现行用气销售价格+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基期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

(四)调价程序

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相应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不再举行听证会;具体程序: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经核准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进货报告制度

为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管,燃气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气源采购成本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气源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资料。

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时,参照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水平确定。

五、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水优惠

城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基价(第一档销售价格)的80%计收气费。属于此 (略) 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 (略) 办理相关手续。

六、执行时间

从2023年 月 日(抄见气量)起执行,有效期5年。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0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通过传真、邮寄 (略) 发展改革局(价格管理和体制改革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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