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公告
关于沈阳市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公告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沈于农(动监)罚【2023】3号 |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 | *MA0XNMXC0H | 于小龙 | 2023年3月27日,本机关执法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进行监督检查。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聘用的执业兽医程晨晨正在进行诊疗活动,现场发现程晨晨开具的2张处方签。执法人员登录中国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程晨晨执业兽医在于洪区 (略) 已备案,未查询到程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备案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经请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负责人于小龙进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 | 罚款。依据《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例或者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签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例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同时根据《 (略) 自由裁量权》总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 | 于洪区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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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沈于农(动监)罚【2023】3号 |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 | *MA0XNMXC0H | 于小龙 | 2023年3月27日,本机关执法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进行监督检查。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聘用的执业兽医程晨晨正在进行诊疗活动,现场发现程晨晨开具的2张处方签。执法人员登录中国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程晨晨执业兽医在于洪区 (略) 已备案,未查询到程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备案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经请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 (略) 于洪区小龙京联动物诊所负责人于小龙进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 | 罚款。依据《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例或者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签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例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同时根据《 (略) 自由裁量权》总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 | 于洪区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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