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莱宝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洛阳莱宝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洛阳 (略)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17号
洛阳 (略) :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锦屏镇漫流村,总投资额80万元,环保投资33万元,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建成后现有工程产出的部分产品根据客户需求,需进行喷漆处理,该部分产品量约为800套,其中300套在喷漆前需进行贴木皮处理改变产品花色,项目扩建前后实木家具总产能不变,仍年产4800套。建设内容为:在现有车间内扩建一套喷涂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扩建原危废暂存间。本项目劳动定员从原项目中调配。
三、该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水性漆喷涂结束喷枪清洗用水和打磨水帘除尘柜用水为生产废水,喷枪清洗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打磨水帘除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后进入打磨水帘除尘柜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中胶合、擦色、喷漆(含调漆、晾干、喷枪清洗)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干式纸盒过滤器+过滤棉+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非*烷总烃、二*苯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同时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过程中逸散的有机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电动角磨机、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北、西、东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南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排放限值要求。敏感点漫流村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砂轮片、废水性漆桶、废白乳胶桶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纸盒、废过滤棉、废漆渣、废洗枪溶剂、废油性漆桶、废稀释剂桶、废砂纸、打磨粉尘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4月1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洛阳 (略)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17号
洛阳 (略) :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锦屏镇漫流村,总投资额80万元,环保投资33万元,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建成后现有工程产出的部分产品根据客户需求,需进行喷漆处理,该部分产品量约为800套,其中300套在喷漆前需进行贴木皮处理改变产品花色,项目扩建前后实木家具总产能不变,仍年产4800套。建设内容为:在现有车间内扩建一套喷涂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扩建原危废暂存间。本项目劳动定员从原项目中调配。
三、该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水性漆喷涂结束喷枪清洗用水和打磨水帘除尘柜用水为生产废水,喷枪清洗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打磨水帘除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后进入打磨水帘除尘柜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中胶合、擦色、喷漆(含调漆、晾干、喷枪清洗)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干式纸盒过滤器+过滤棉+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非*烷总烃、二*苯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同时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过程中逸散的有机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电动角磨机、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北、西、东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南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排放限值要求。敏感点漫流村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砂轮片、废水性漆桶、废白乳胶桶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纸盒、废过滤棉、废漆渣、废洗枪溶剂、废油性漆桶、废稀释剂桶、废砂纸、打磨粉尘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4月1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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