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遂昌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乡镇层级管理体系》(征求意见稿)和《遂昌县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清理施工队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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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遂昌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乡镇层级管理体系》(征求意见稿)和《遂昌县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清理施工队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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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4月4日遂昌县2023年林长制工作会议精神和《 (略)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丽林防指〔2023〕1 号),现将《遂昌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乡镇层级管理体系》(征求意见稿)和《遂昌县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清理施工队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于2023年4月22日前将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至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

(联系人:巫建军,联系电话:*)

附件:1.《遂昌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乡镇层级管理体系》(征求意见稿)

2.《遂昌县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清理施工队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


遂昌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乡镇层级管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林长制工作,强化松材线虫病防控绩效,建立稳定的管理工作秩序,明确各级职责和责任,全面实现“项目清单化,清单颗粒化”的总体要求,结合遂昌县实际,制定本体系。

第一条 本体系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称乡镇)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工作范畴,乡镇各层级加强工作管理。

本体系所称疫木除治,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死亡(病死、其他原因致死)松树,按照“510”除治技术标准进行采伐清理、运输与定点处置,期间加强疫木流失监管。

第二条 乡镇层级按照职级从上往下划分,依次为乡镇林长、分管副林长、住村干部、村级林长、护林员(监管员)和施工队。

第三条 各层级职责如下:

(一)乡镇林长。为本行政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治第一责任人,负责防治组织建立、计划制定和疫木除治,开展日常巡林,落实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监管“一件事”(下称一件事)应用使用,加强对下层级监督与管理。

(二)分管副林长。协助乡镇林长工作,为本行政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治具体责任人,主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实施,开展日常巡林,管理监督下层各级工作落实情况,加强浙江数字森防和一件事等平台运用,评估工作成效。

(三)住村干部。协助乡镇林长、分管副林长工作,为分管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治具体责任人,负责监管所在行政村疫木除治落实、实施工作进度,开展房前屋后疫木存放巡查和相关宣传工作,监督下层级履职情况,加强一件事平台运用,评估工作成效。

(四)村级林长。为本行政区域疫木除治直接责任人,主抓本区域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实施,管理监督下层各级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疫木除治质量监管,开展日常巡林,治理房前屋后疫木存放,加强一件事平台运用。

(五)护林员(村级监管员)。开展日常巡林,加强一件事平台运用,负责施工队除治质量监管,加强活立木保护,及时制止施工队砍伐活立木行为,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源头监管员。负责下山疫木识别,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正确开具疫木运输单据,开展一件事平台运用。

(六)施工队。按照“510”除治技术和县级规定进行标准施工,及时上传数据到浙江数字森防平台,加强施工队*安全管理和疫木流失监管。

第三条 层级管理

(一)实行层级负责制。下级向直属上级负责,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乡镇林长对本乡镇区域疫木除治情况负总责,并向县级负责。

(二)上一级应逐级安排工作,防止多头管理,但在指导、督导、检查工作或处理紧急事务时,上一级可以辐射到分管领域内的各个级别。

(三)下级应逐级请示汇报工作。下级应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诉求帮助解决矛盾、处理问题,不得无故越级汇报。

(四)跨部门的问题处理,坚持对等协调原则。如有跨部门协调任务,本部门主管应先主动与工作涉及部门主管协调;协调未果时,应及时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汇报,请其出面协调处理;上级主管应与工作涉及部门的平级主管协调,请其给予工作支持。

(五)允许下级对上级越级投诉。如遇本部门的直接上级不作为,可越级向上汇报,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第四条 层级考核

(一)各级未履行本级职责,致工作进度滞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级职责权限进行相应考核扣分,计入年度考核。考核分为100分。

(二)护林员职级以上,经上级检查每发生一起职责未履行到位,扣0.5分;发生一般性事故的,每起扣1分;发生较大事故的,每起扣1.5分;发生重大事故的,每起扣2分。

(三)施工队除治情况经县级质量核查,合格的不扣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四)被省、市、县及指挥部通报批评的,各层级每次分别扣3、2、1、0.5分。

(五)被省、市、县及指挥部通报表扬的,各层级每次分别加2、1.5、1、0.5分,加分取最高分。

第五条 考核运用

(一)护林员职级以上的考核结果,与年度工作绩效挂钩。护林员职级考核结果将向护林员年度考核小组推送,建议全县排名末三位的护林员退出护林队*,三年内不得从事林业相关工作。

(二)村级监管员、源头监管员等职级考核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排名末三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林业相关工作。

(三)施工队职级考核结果,将向遂昌县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清理施工队等级评定小组推送,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施工队,列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林业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乡镇应建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木集中除治期间各层级考核工作,住村干部职级以下每月应该考核一次。各层级负责本级以下的考核数据收集并提供材料佐证。同时,各乡镇建立奖惩机制,奖优罚劣。

第七条 本体系由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遂昌县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清理施工队

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绩效,规范各施工队对病枯死松树清理采伐除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 (略) 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采伐队等级评定指导意见》,结合遂昌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等级评定主管部门为县林业主管部门,评定对象为经行政许可部门许可资格、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采伐清理的施工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称乡镇)协助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队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上报问题与相关证据的审核、施工评定结果申诉处理与等级评定结果上报;乡镇负责施工队*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施工队执行本细则情况评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条 施工队应严格落实松材线虫病集中除治技术标准,认真完成当年度除治任务,依照本细则规范施工队员行为。施工队有权对不合理评定结果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接到施工队申诉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乡镇,实事求是开展复核工作。

第四条 评定时段为当年10月至翌年3月病枯死松树集中除治期,每年7月份对上述期间施工队除治情况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分执照资格9分、经营管理 20分、任务完成27分、质量绩效28分、配合程度10分、技术创新6分和加(扣)分项。

第六条 执照资格(9分)

获得行政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资格,资格年数为2年的,得1分,每增加1年加0.5分。满分9分为限。

第七条 经营管理(20分)

(一)队员规模8-10人的得1分,每增加10人加0.5分;30人以上每增加10人加1分。满分7分为限。

(二)每轮次施工作业前,施工队与每个队员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条款明确完备的得3分;明确每个施工小组管理人员的得1分。

(三)为每个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得5分。

(四)建立施工队员信息档案,成员名单、身份证信息备案完全的得1分。开展除治技术、数字化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培训,相关记录详实的,每项得1分。

第八条 任务完成(27分)

(一)按规定时间节点全面完成除治任务,各项指标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否则每延迟1天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实行枝、杆同步下山,或确因地理条件受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同步实现就地销毁的,得10分;如有遗漏,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经查实有藏匿树杆、枝桠等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三)按时完成浙江数字森防数据上传任务的得5分,否则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分不受总分限制。发现有上传数据造假行为的,本项不得分。

(四)及时支付施工队员劳务报酬的得2分。

第九条 质量绩效(28分)

(一)按照《遂昌县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工作评价实施细则》,经乡镇评价得分95分及以上的得15分,每下降0.5分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加强疫木监管,未发生疫木流失现象的得5分,否则发现1次,本项即不得分。

(三)施工期间未发生纠纷情况的得3分,否则由施工队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四)经各级督查检查,有问题情况及时整改的得5分,否则1次未整改扣2分。

第十条 配合程度(10分)

(一)经县林业主管部门评价,施工队配合工作的得5分,否则视配合程度酌情扣分。

(二)经乡镇评价,施工队配合工作的得5分,否则视配合程度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6分)

(一)在宣传方面有独到创新并实施的,得3分。

(二)除治技术方面有创新,除油锯、索道外,有机械化引进应用或创新的,得3分。

第十二条 加分项(5分)

(一)经等级评定,获得优秀的加2分。

(二)有其他突出先进经验或措施,或得到县级上级表彰的加1分。

(三) (略) 、市、县及指挥部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三条 扣分项。施工队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在总分内扣除相关分值。

(一)存在砍伐活松树及其他林木的,视其数量,每次每株扣0.5分。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按计时方式开展集中除治的乡镇,经查实施工队有虚报人数等不实行为的,每次每人扣1分。

(三)因疫木管理不善造成疫木流失的,每次扣2分。

(四)经查实,有上传数据造假行为的,每个数据扣2分。

(五)违规开展除治工作造成信访投诉或引发较大群众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的,每起扣1分。

(六)竞得的除治任务不直接参加施工而转包分包的,如在其他乡镇有除治任务的,扣5分;在本县行政区域没有除治任务的,直接列为不合格等次。

(七)因施工进度慢或施工质量差被通报的,省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县级督查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县指挥部办公室督查通报的每次扣0.5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林业工程项目建设。数量较大涉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查实,施工队疫木处置时有串货骗补财政补助经费行为的。

(二)经查实,清理下山的疫木没有运到定点加工企业,私自出卖、或当作其他使用、或用作薪材的。

第十五条 等级评定结果运用

(一)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考核、全县排名。分别设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施工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在本县行政区域参加集中除治作业施工队总数的20%;不合格等次施工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在本县行政区域参加集中除治作业施工队总数的5%。

(二)等级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施工队,在次年除治工作中可优先录用,排名靠前的施工队给予表彰,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施工队,列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林业工程项目建设。

(四)若施工队在多个地方承担除治任务的,最终评定结果确定为其中的最低一个等次。

(五)评定结果作为以后与参加竞标活动的准入依据,受相应的条件限制或提高施工履约金数额。

(六)评定结果三年有效,相关管理部门记入档案,也可作为今后该施工队评定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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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4月4日遂昌县2023年林长制工作会议精神和《 (略)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丽林防指〔2023〕1 号),现将《遂昌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乡镇层级管理体系》(征求意见稿)和《遂昌县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清理施工队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于2023年4月22日前将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至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

(联系人:巫建军,联系电话:*)

附件:1.《遂昌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乡镇层级管理体系》(征求意见稿)

2.《遂昌县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清理施工队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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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乡镇层级管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林长制工作,强化松材线虫病防控绩效,建立稳定的管理工作秩序,明确各级职责和责任,全面实现“项目清单化,清单颗粒化”的总体要求,结合遂昌县实际,制定本体系。

第一条 本体系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称乡镇)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工作范畴,乡镇各层级加强工作管理。

本体系所称疫木除治,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死亡(病死、其他原因致死)松树,按照“510”除治技术标准进行采伐清理、运输与定点处置,期间加强疫木流失监管。

第二条 乡镇层级按照职级从上往下划分,依次为乡镇林长、分管副林长、住村干部、村级林长、护林员(监管员)和施工队。

第三条 各层级职责如下:

(一)乡镇林长。为本行政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治第一责任人,负责防治组织建立、计划制定和疫木除治,开展日常巡林,落实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监管“一件事”(下称一件事)应用使用,加强对下层级监督与管理。

(二)分管副林长。协助乡镇林长工作,为本行政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治具体责任人,主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实施,开展日常巡林,管理监督下层各级工作落实情况,加强浙江数字森防和一件事等平台运用,评估工作成效。

(三)住村干部。协助乡镇林长、分管副林长工作,为分管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治具体责任人,负责监管所在行政村疫木除治落实、实施工作进度,开展房前屋后疫木存放巡查和相关宣传工作,监督下层级履职情况,加强一件事平台运用,评估工作成效。

(四)村级林长。为本行政区域疫木除治直接责任人,主抓本区域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实施,管理监督下层各级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疫木除治质量监管,开展日常巡林,治理房前屋后疫木存放,加强一件事平台运用。

(五)护林员(村级监管员)。开展日常巡林,加强一件事平台运用,负责施工队除治质量监管,加强活立木保护,及时制止施工队砍伐活立木行为,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源头监管员。负责下山疫木识别,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正确开具疫木运输单据,开展一件事平台运用。

(六)施工队。按照“510”除治技术和县级规定进行标准施工,及时上传数据到浙江数字森防平台,加强施工队*安全管理和疫木流失监管。

第三条 层级管理

(一)实行层级负责制。下级向直属上级负责,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乡镇林长对本乡镇区域疫木除治情况负总责,并向县级负责。

(二)上一级应逐级安排工作,防止多头管理,但在指导、督导、检查工作或处理紧急事务时,上一级可以辐射到分管领域内的各个级别。

(三)下级应逐级请示汇报工作。下级应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诉求帮助解决矛盾、处理问题,不得无故越级汇报。

(四)跨部门的问题处理,坚持对等协调原则。如有跨部门协调任务,本部门主管应先主动与工作涉及部门主管协调;协调未果时,应及时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汇报,请其出面协调处理;上级主管应与工作涉及部门的平级主管协调,请其给予工作支持。

(五)允许下级对上级越级投诉。如遇本部门的直接上级不作为,可越级向上汇报,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第四条 层级考核

(一)各级未履行本级职责,致工作进度滞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级职责权限进行相应考核扣分,计入年度考核。考核分为100分。

(二)护林员职级以上,经上级检查每发生一起职责未履行到位,扣0.5分;发生一般性事故的,每起扣1分;发生较大事故的,每起扣1.5分;发生重大事故的,每起扣2分。

(三)施工队除治情况经县级质量核查,合格的不扣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四)被省、市、县及指挥部通报批评的,各层级每次分别扣3、2、1、0.5分。

(五)被省、市、县及指挥部通报表扬的,各层级每次分别加2、1.5、1、0.5分,加分取最高分。

第五条 考核运用

(一)护林员职级以上的考核结果,与年度工作绩效挂钩。护林员职级考核结果将向护林员年度考核小组推送,建议全县排名末三位的护林员退出护林队*,三年内不得从事林业相关工作。

(二)村级监管员、源头监管员等职级考核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排名末三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林业相关工作。

(三)施工队职级考核结果,将向遂昌县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清理施工队等级评定小组推送,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施工队,列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林业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乡镇应建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木集中除治期间各层级考核工作,住村干部职级以下每月应该考核一次。各层级负责本级以下的考核数据收集并提供材料佐证。同时,各乡镇建立奖惩机制,奖优罚劣。

第七条 本体系由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遂昌县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清理施工队

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绩效,规范各施工队对病枯死松树清理采伐除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 (略) 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采伐队等级评定指导意见》,结合遂昌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等级评定主管部门为县林业主管部门,评定对象为经行政许可部门许可资格、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采伐清理的施工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称乡镇)协助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队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上报问题与相关证据的审核、施工评定结果申诉处理与等级评定结果上报;乡镇负责施工队*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施工队执行本细则情况评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条 施工队应严格落实松材线虫病集中除治技术标准,认真完成当年度除治任务,依照本细则规范施工队员行为。施工队有权对不合理评定结果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接到施工队申诉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乡镇,实事求是开展复核工作。

第四条 评定时段为当年10月至翌年3月病枯死松树集中除治期,每年7月份对上述期间施工队除治情况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分执照资格9分、经营管理 20分、任务完成27分、质量绩效28分、配合程度10分、技术创新6分和加(扣)分项。

第六条 执照资格(9分)

获得行政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资格,资格年数为2年的,得1分,每增加1年加0.5分。满分9分为限。

第七条 经营管理(20分)

(一)队员规模8-10人的得1分,每增加10人加0.5分;30人以上每增加10人加1分。满分7分为限。

(二)每轮次施工作业前,施工队与每个队员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条款明确完备的得3分;明确每个施工小组管理人员的得1分。

(三)为每个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得5分。

(四)建立施工队员信息档案,成员名单、身份证信息备案完全的得1分。开展除治技术、数字化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培训,相关记录详实的,每项得1分。

第八条 任务完成(27分)

(一)按规定时间节点全面完成除治任务,各项指标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否则每延迟1天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实行枝、杆同步下山,或确因地理条件受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同步实现就地销毁的,得10分;如有遗漏,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经查实有藏匿树杆、枝桠等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三)按时完成浙江数字森防数据上传任务的得5分,否则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分不受总分限制。发现有上传数据造假行为的,本项不得分。

(四)及时支付施工队员劳务报酬的得2分。

第九条 质量绩效(28分)

(一)按照《遂昌县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工作评价实施细则》,经乡镇评价得分95分及以上的得15分,每下降0.5分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加强疫木监管,未发生疫木流失现象的得5分,否则发现1次,本项即不得分。

(三)施工期间未发生纠纷情况的得3分,否则由施工队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四)经各级督查检查,有问题情况及时整改的得5分,否则1次未整改扣2分。

第十条 配合程度(10分)

(一)经县林业主管部门评价,施工队配合工作的得5分,否则视配合程度酌情扣分。

(二)经乡镇评价,施工队配合工作的得5分,否则视配合程度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6分)

(一)在宣传方面有独到创新并实施的,得3分。

(二)除治技术方面有创新,除油锯、索道外,有机械化引进应用或创新的,得3分。

第十二条 加分项(5分)

(一)经等级评定,获得优秀的加2分。

(二)有其他突出先进经验或措施,或得到县级上级表彰的加1分。

(三) (略) 、市、县及指挥部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三条 扣分项。施工队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在总分内扣除相关分值。

(一)存在砍伐活松树及其他林木的,视其数量,每次每株扣0.5分。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按计时方式开展集中除治的乡镇,经查实施工队有虚报人数等不实行为的,每次每人扣1分。

(三)因疫木管理不善造成疫木流失的,每次扣2分。

(四)经查实,有上传数据造假行为的,每个数据扣2分。

(五)违规开展除治工作造成信访投诉或引发较大群众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的,每起扣1分。

(六)竞得的除治任务不直接参加施工而转包分包的,如在其他乡镇有除治任务的,扣5分;在本县行政区域没有除治任务的,直接列为不合格等次。

(七)因施工进度慢或施工质量差被通报的,省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县级督查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县指挥部办公室督查通报的每次扣0.5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林业工程项目建设。数量较大涉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查实,施工队疫木处置时有串货骗补财政补助经费行为的。

(二)经查实,清理下山的疫木没有运到定点加工企业,私自出卖、或当作其他使用、或用作薪材的。

第十五条 等级评定结果运用

(一)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考核、全县排名。分别设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施工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在本县行政区域参加集中除治作业施工队总数的20%;不合格等次施工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在本县行政区域参加集中除治作业施工队总数的5%。

(二)等级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施工队,在次年除治工作中可优先录用,排名靠前的施工队给予表彰,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施工队,列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林业工程项目建设。

(四)若施工队在多个地方承担除治任务的,最终评定结果确定为其中的最低一个等次。

(五)评定结果作为以后与参加竞标活动的准入依据,受相应的条件限制或提高施工履约金数额。

(六)评定结果三年有效,相关管理部门记入档案,也可作为今后该施工队评定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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