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恒希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98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和180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大板地砖(一次烧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恒希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98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和180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大板地砖(一次烧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年产198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和180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大板地砖(一次烧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概况及项目来由
(略) 成立于2010年8月,《 (略) 年产5280万平方米中高档套系内墙砖、仿古砖生产项目》作为《广西宏城 (略) 年产24000万m2建筑陶瓷生产项目》的子项目建设,于2012年7月26 (略) 环境保护局批复(贺环管函〔2012〕32号)。该项目拟投资70000万元,在广西宏城工业基地一期用地范围内建设年产5280万平方米中高档套系内墙砖、仿古砖生产项目,新建6条(组)生产线,同时建设生产车间、辅助车间、仓库、办公楼等。至2014年实际只建设了2条生产线,年产中高档陶瓷内墙砖1155万平方米。项目第一期于2015年 (略) 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略) 年产528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仿古砖生产项目第一期年产1155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生产线项目》(贺环验〔2015〕17号)。 (略) 场发展的需求及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企业决定引进国内外同行中最先进的设备技术、自动化、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对已建设原有窑炉进行改造升级。
(二)技改工程概况
(略) 年产198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和180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大板地砖(一次烧成)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 (略) 八步区仁义镇大桂山林场蝴蝶站(原为八桂木材产业园,现规划为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新型建材产业组团)范围内,项目于原厂区内技改,不新增用地,占地面积约为391亩,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42"0.72",北纬23°59"28.68"。技改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主要是对原建成的年产中高档陶瓷内墙砖1155万平方米项目的两条生产线设备进行拆除,将2条锟道窑(两次烧成)改建为1条锟道窑(一次烧成),将原有干法抛光磨边改为湿法抛光磨边,同时新建干煤粉热风炉,技改后生产规模达到年产198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二期新建年产180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大板地砖生产线,主要建设原料车间、压机车间、炉窑车间、抛光车间、分级车间、打包车间及配套环保设施,新增主要设备有1台两段式煤气发生炉、4台连续球磨机、2台煤粉热风炉、2个喷雾塔、一条6层干燥窑、1条烧成辊道窑、3条釉线、3台喷墨机、2条抛光线、4条打包线。
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环保投资1340万元,占总投资的5.36%。
二、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项目在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内,评价区域内无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及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项目环境空气敏感目标包括蝴蝶寨(430 m)、白坭(940m)、信都镇中心学校(1700m)等21个居民集中点和学校,地表水环境敏感目标包括贺江(东面1600m)和林洞河(西南面1100m)。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为蝴蝶寨(430 m)、白坭(940m)等6个村屯的井水。
三、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中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落后产能,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相关要求,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产业发展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四、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控。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1)压机车间产生的含尘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一期设6套布袋除尘器+排气筒DA002~DA007,二期设4套布袋除尘器+排气筒DA010~DA013),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喷雾塔废气经炉内脱硝+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炉窑废气一同进入脱硫塔系统处理达标后经35m高排气筒排放(一期设“脱硫塔+3排气筒DA001”,二期设“脱硫塔+排气筒DA009”),排放浓度须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2014年修改单中新建企业污染物浓度限值。
(3)施釉车间产生的含尘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一期设1套布袋除尘器+排气筒DA008,二期设1套布袋除尘器+排气筒DA0014),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废气
原料采用全封闭库房贮存,粉料输送过程采用密闭输送带输送,对压机成型车间、配料车间等产生粉尘较大的地点定期洒水清扫,确保项目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2014年修改单中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煤气站逸散的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二)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项目球磨废水、磨边抛光废水、制釉施釉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球磨制粉工序;脱硫设施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调节pH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煤气发生炉冷却水进入冷却池处理后循环使用;酚水抽至煤粉炉燃烧。项目生产废水均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产生的废砖坯、废瓷砖、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施釉废渣、球磨废泥、磨边污泥等均回用于生产工序,脱硫沉渣、煤渣外售,废弃包装袋由厂家回收利用。项目所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在转移处置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储存。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2.机修废油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全部回用作为辊道窑传动轴的润滑油;煤焦油及焦油渣暂存于焦油池,废油桶、油墨空桶贮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由 (略) 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规定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煤气站、酚水池、焦油池、生产废水沉淀池、危废暂存间,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应严格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执行。生产车间、产品仓、办公宿舍楼、道路等一般防渗区,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防渗处理。
2.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由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并定期维护设备,保证项目四周厂界的噪声检测结果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八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略) 八步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完善使用林地、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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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年产198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和180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大板地砖(一次烧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概况及项目来由
(略) 成立于2010年8月,《 (略) 年产5280万平方米中高档套系内墙砖、仿古砖生产项目》作为《广西宏城 (略) 年产24000万m2建筑陶瓷生产项目》的子项目建设,于2012年7月26 (略) 环境保护局批复(贺环管函〔2012〕32号)。该项目拟投资70000万元,在广西宏城工业基地一期用地范围内建设年产5280万平方米中高档套系内墙砖、仿古砖生产项目,新建6条(组)生产线,同时建设生产车间、辅助车间、仓库、办公楼等。至2014年实际只建设了2条生产线,年产中高档陶瓷内墙砖1155万平方米。项目第一期于2015年 (略) 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略) 年产528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仿古砖生产项目第一期年产1155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生产线项目》(贺环验〔2015〕17号)。 (略) 场发展的需求及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企业决定引进国内外同行中最先进的设备技术、自动化、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对已建设原有窑炉进行改造升级。
(二)技改工程概况
(略) 年产198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和180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大板地砖(一次烧成)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 (略) 八步区仁义镇大桂山林场蝴蝶站(原为八桂木材产业园,现规划为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新型建材产业组团)范围内,项目于原厂区内技改,不新增用地,占地面积约为391亩,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42"0.72",北纬23°59"28.68"。技改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主要是对原建成的年产中高档陶瓷内墙砖1155万平方米项目的两条生产线设备进行拆除,将2条锟道窑(两次烧成)改建为1条锟道窑(一次烧成),将原有干法抛光磨边改为湿法抛光磨边,同时新建干煤粉热风炉,技改后生产规模达到年产198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二期新建年产180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大板地砖生产线,主要建设原料车间、压机车间、炉窑车间、抛光车间、分级车间、打包车间及配套环保设施,新增主要设备有1台两段式煤气发生炉、4台连续球磨机、2台煤粉热风炉、2个喷雾塔、一条6层干燥窑、1条烧成辊道窑、3条釉线、3台喷墨机、2条抛光线、4条打包线。
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环保投资1340万元,占总投资的5.36%。
二、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项目在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内,评价区域内无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及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项目环境空气敏感目标包括蝴蝶寨(430 m)、白坭(940m)、信都镇中心学校(1700m)等21个居民集中点和学校,地表水环境敏感目标包括贺江(东面1600m)和林洞河(西南面1100m)。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为蝴蝶寨(430 m)、白坭(940m)等6个村屯的井水。
三、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中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落后产能,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相关要求,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产业发展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四、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控。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1)压机车间产生的含尘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一期设6套布袋除尘器+排气筒DA002~DA007,二期设4套布袋除尘器+排气筒DA010~DA013),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喷雾塔废气经炉内脱硝+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炉窑废气一同进入脱硫塔系统处理达标后经35m高排气筒排放(一期设“脱硫塔+3排气筒DA001”,二期设“脱硫塔+排气筒DA009”),排放浓度须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2014年修改单中新建企业污染物浓度限值。
(3)施釉车间产生的含尘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一期设1套布袋除尘器+排气筒DA008,二期设1套布袋除尘器+排气筒DA0014),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废气
原料采用全封闭库房贮存,粉料输送过程采用密闭输送带输送,对压机成型车间、配料车间等产生粉尘较大的地点定期洒水清扫,确保项目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2014年修改单中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煤气站逸散的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二)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项目球磨废水、磨边抛光废水、制釉施釉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球磨制粉工序;脱硫设施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调节pH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煤气发生炉冷却水进入冷却池处理后循环使用;酚水抽至煤粉炉燃烧。项目生产废水均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产生的废砖坯、废瓷砖、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施釉废渣、球磨废泥、磨边污泥等均回用于生产工序,脱硫沉渣、煤渣外售,废弃包装袋由厂家回收利用。项目所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在转移处置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储存。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2.机修废油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全部回用作为辊道窑传动轴的润滑油;煤焦油及焦油渣暂存于焦油池,废油桶、油墨空桶贮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由 (略) 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规定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煤气站、酚水池、焦油池、生产废水沉淀池、危废暂存间,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应严格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执行。生产车间、产品仓、办公宿舍楼、道路等一般防渗区,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防渗处理。
2.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由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并定期维护设备,保证项目四周厂界的噪声检测结果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八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略) 八步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完善使用林地、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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