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令特电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东莞令特电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令特电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北栅社区南坊村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熙霖节能环保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虎门镇北栅社区南坊村, (略) 场需求及企业发展需要,建设单位调整产品产能, (略) 场竞争力,故建设单位在原厂址内申请改扩建,改扩建内容如下:①调整产品产能,将传感器的产能增加到10260万个/年,将压敏电阻产能减少到*万个,同时调整相应的原辅材料及生产设备;②新增传感器部分生产工艺,新增共沉淀工艺;③将现有有机废气配套的6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升级为2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及1套“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CO)脱附再生”。④将现有废水处理工艺“混凝沉淀+砂滤+碳滤+精滤+超滤”升级为“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碳滤+精滤+超滤+二级反渗透+超纯水制备系统(TOC装置+185EDI装置+抛光混床+TOC装置)”。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2480万元,占地面积7925.22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压敏电阻及传感器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压敏电阻*万个、传感器1026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本项目干式涂装固化工序、注塑工序、点胶、灌胶及其烘胶、镭雕、溶剂清洗及溶剂回收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其中干式涂装固化、溶剂清洗及溶剂回收废气采用负压收集,注塑及镭雕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均为95%),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处理效率为85%)经15米高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有组织VOC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有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收集VOC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本项目湿法涂装及其固化、涂银及其烘银、焊锡、浸焊、回流焊、刷锡膏、排胶、设备清洁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其中湿法涂装及其固化、涂银及其烘银、焊锡、浸焊、回流焊、刷锡膏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点胶、灌胶及其烘胶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排胶废气采用密闭管道直接连通设备收集。收集后经“水喷淋+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CO)脱附再生”处理后(处理效率为85%)经15米高排气筒(DA009)高空排放。有组织VOCs及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有组织锡及其化合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收集VOCs及二*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略) 规划,满足区域总量控制指标要求。该项目拟采取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有效,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该项目实施后可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评价认为,在确保各项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和外排污染物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可行的。 |
公示时间 | 2023-04-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令特电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北栅社区南坊村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熙霖节能环保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虎门镇北栅社区南坊村, (略) 场需求及企业发展需要,建设单位调整产品产能, (略) 场竞争力,故建设单位在原厂址内申请改扩建,改扩建内容如下:①调整产品产能,将传感器的产能增加到10260万个/年,将压敏电阻产能减少到*万个,同时调整相应的原辅材料及生产设备;②新增传感器部分生产工艺,新增共沉淀工艺;③将现有有机废气配套的6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升级为2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及1套“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CO)脱附再生”。④将现有废水处理工艺“混凝沉淀+砂滤+碳滤+精滤+超滤”升级为“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碳滤+精滤+超滤+二级反渗透+超纯水制备系统(TOC装置+185EDI装置+抛光混床+TOC装置)”。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2480万元,占地面积7925.22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压敏电阻及传感器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压敏电阻*万个、传感器1026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本项目干式涂装固化工序、注塑工序、点胶、灌胶及其烘胶、镭雕、溶剂清洗及溶剂回收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其中干式涂装固化、溶剂清洗及溶剂回收废气采用负压收集,注塑及镭雕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均为95%),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处理效率为85%)经15米高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有组织VOC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有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收集VOC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本项目湿法涂装及其固化、涂银及其烘银、焊锡、浸焊、回流焊、刷锡膏、排胶、设备清洁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其中湿法涂装及其固化、涂银及其烘银、焊锡、浸焊、回流焊、刷锡膏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点胶、灌胶及其烘胶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排胶废气采用密闭管道直接连通设备收集。收集后经“水喷淋+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CO)脱附再生”处理后(处理效率为85%)经15米高排气筒(DA009)高空排放。有组织VOCs及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有组织锡及其化合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收集VOCs及二*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略) 规划,满足区域总量控制指标要求。该项目拟采取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有效,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该项目实施后可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评价认为,在确保各项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和外排污染物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可行的。 |
公示时间 | 2023-04-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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