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石鼓分局】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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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石鼓分局】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验收公示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

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

项目地址: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

建设单位:湖南华 (略)

施工单位:湖南 (略)

工程监理(含环境监理)单位:友谊国际 (略)

效果评估单位: (略)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于2021年4月开工建设,2021年10月完工。

(1)采用异位固化/稳定化技术对25504.6m³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治理,稳定化药剂使用量约1306吨;

(2)在污染场地周边修建截雨沟,对场地废水、施工过程中收集污水采用移动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并达标排放;

(3)对遗留建筑、硬化地面破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 (略)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试点项目进行处置;

(4)对修复后场地采用合格稳定化土壤进行回填,然后进行客土及生态修复。

三、项目验收监测情况

(1)修复区和管控区清挖后的基坑砷和六价铬能满足《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湘环事风评[2020]5号)确定的土壤修复目标值。

(2)修复区(居住用地)将受污染土壤清挖后采用非污染土回填,再采用洁净客土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完成后的表层客土砷和六价铬总量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浸出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

(3)管控区(绿地和通信用地)将受污染土壤清挖,污染土壤异位稳定化后原址回填至管控区,再采用洁净客土进行生态修复,场内受污染的土壤经异位稳定化后浸出浓度满足《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衡环函〔2020〕17号)的审查意见"异位稳定化后的土壤浸出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生态修复完成后的表层客土砷和六价铬总量能满足《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湘环事风评[2020]5号)确定的土壤修复目标值,浸出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

(4)风险管控范围上游、内部、下游和修复区地下水下游水质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Ⅲ类标准。

四、项目验收结论

验收组经过讨论,工程实施程序符合相关文件要求、验收资料较齐全,"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已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投标文件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内容,根据效果评估结论和专家意见认为该项目达到了相应的治理修复目标,同意通过验收。

五、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湖南华 (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任金泉,*

六、意见反馈

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您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提交意见。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湖南华 (略)

2023年4月10日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

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

项目地址: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

建设单位:湖南华 (略)

施工单位:湖南 (略)

工程监理(含环境监理)单位:友谊国际 (略)

效果评估单位: (略)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于2021年4月开工建设,2021年10月完工。

(1)采用异位固化/稳定化技术对25504.6m³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治理,稳定化药剂使用量约1306吨;

(2)在污染场地周边修建截雨沟,对场地废水、施工过程中收集污水采用移动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并达标排放;

(3)对遗留建筑、硬化地面破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 (略)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试点项目进行处置;

(4)对修复后场地采用合格稳定化土壤进行回填,然后进行客土及生态修复。

三、项目验收监测情况

(1)修复区和管控区清挖后的基坑砷和六价铬能满足《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湘环事风评[2020]5号)确定的土壤修复目标值。

(2)修复区(居住用地)将受污染土壤清挖后采用非污染土回填,再采用洁净客土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完成后的表层客土砷和六价铬总量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浸出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

(3)管控区(绿地和通信用地)将受污染土壤清挖,污染土壤异位稳定化后原址回填至管控区,再采用洁净客土进行生态修复,场内受污染的土壤经异位稳定化后浸出浓度满足《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衡环函〔2020〕17号)的审查意见"异位稳定化后的土壤浸出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生态修复完成后的表层客土砷和六价铬总量能满足《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湘环事风评[2020]5号)确定的土壤修复目标值,浸出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

(4)风险管控范围上游、内部、下游和修复区地下水下游水质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Ⅲ类标准。

四、项目验收结论

验收组经过讨论,工程实施程序符合相关文件要求、验收资料较齐全," (略)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原制革厂)污染场地治理项目"已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投标文件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内容,根据效果评估结论和专家意见认为该项目达到了相应的治理修复目标,同意通过验收。

五、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湖南华 (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任金泉,*

六、意见反馈

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您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提交意见。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湖南华 (略)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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