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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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2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 (略) 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康熙岭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试点工程项目,涉及到康熙岭镇长坡村委约231.5592亩集体土地 (最终预公告具体范围面积以合理合法规划的实际测量要求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康熙岭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试点工程项目。

三、拟征地面积:约231.5592亩集体土地。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群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保险安置、货币安置等。

(三)本府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合法婚姻及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入学、服役、服刑迁出而迁回的除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在拟征地面上抢种、抢栽农作物、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乱挖塘、种植树木、苗圃、花卉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 (略) 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康熙岭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试点工程项目,涉及到康熙岭镇长坡村委约231.5592亩集体土地 (最终预公告具体范围面积以合理合法规划的实际测量要求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康熙岭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试点工程项目。

三、拟征地面积:约231.5592亩集体土地。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群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保险安置、货币安置等。

(三)本府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合法婚姻及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入学、服役、服刑迁出而迁回的除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在拟征地面上抢种、抢栽农作物、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乱挖塘、种植树木、苗圃、花卉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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