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库尔勒机场空防安全及净空保护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库尔勒机场空防安全及净空保护工作的通告
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民用机场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库尔勒机场鸟击防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禁止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禁止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四、禁止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家鸽等)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六、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禁止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物体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禁止破坏、翻越机场围界防护栏。
九、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医疗设施、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内的电磁环境。
十、机场周边的乡镇应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养鸽场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
十一、禁止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使用电子发射设备的,须经巴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十三、禁止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民用机场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库尔勒机场鸟击防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禁止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禁止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四、禁止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家鸽等)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六、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禁止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物体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禁止破坏、翻越机场围界防护栏。
九、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医疗设施、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内的电磁环境。
十、机场周边的乡镇应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养鸽场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
十一、禁止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使用电子发射设备的,须经巴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十三、禁止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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