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杰(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扩建项目-432e84f58319487ea2d5e8f2973c5919-拟审查项目
希杰(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扩建项目-432e84f58319487ea2d5e8f2973c5919-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1号楼1至3层全部等[13]套中的11号和13号建筑内
公示时间:2023-04-17
受理时间:2023-04-0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鸡精生产线和牛肉粉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烤肉酱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鸡精生产线和牛肉粉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过收集后引至新增的废气处理设施(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喷淋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烤肉酱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引至现有烤肉酱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依托现有的排气筒(DA002)排放。(2)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运营期间,本项目生活污水废水排入化粪池处理,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起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厂区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沙河再生水厂。(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空压机、真空机组、粉碎机提升机、筛选机、包装机、车间的送风机组排风机组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各种降噪措施可以使本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达到1类标准要求,对周边声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的处理、处置,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剑悦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联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希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1号楼1至3层全部等[13]套中的11号和13号建筑内
公示时间:2023-04-17
受理时间:2023-04-0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鸡精生产线和牛肉粉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烤肉酱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鸡精生产线和牛肉粉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过收集后引至新增的废气处理设施(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喷淋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烤肉酱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引至现有烤肉酱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依托现有的排气筒(DA002)排放。(2)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运营期间,本项目生活污水废水排入化粪池处理,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起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厂区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沙河再生水厂。(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空压机、真空机组、粉碎机提升机、筛选机、包装机、车间的送风机组排风机组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各种降噪措施可以使本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达到1类标准要求,对周边声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的处理、处置,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剑悦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联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希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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