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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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3〕2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于*飞,地址:临泉县城东街道张寨居委会小任庄村西150米。

2023年2月18日我局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在申请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登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现场基本情况;

3. 2023年2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共7张,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使用的设备、厂房内堆放的物料的情况;

4.2023年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 (略) 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建设和投产时间、使用的原料来由、成品去向、生产设备、生产时产生的污染和相关手续等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上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7.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电费账单 (略) 生产状态情况;

8. (略) 2022年第6批报废物资处置竞价文件 (略) 2022年第10批报废物资处置竞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原料来由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你公司应处罚金额={裁量起点(3000/50000)×100%+[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1-裁量起点(3000/50000)×100%]}×50000=535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佰**元(¥53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于*飞,地址:临泉县城东街道张寨居委会小任庄村西150米。

2023年2月18日我局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在申请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登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现场基本情况;

3. 2023年2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共7张,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使用的设备、厂房内堆放的物料的情况;

4.2023年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 (略) 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建设和投产时间、使用的原料来由、成品去向、生产设备、生产时产生的污染和相关手续等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上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7.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电费账单 (略) 生产状态情况;

8. (略) 2022年第6批报废物资处置竞价文件 (略) 2022年第10批报废物资处置竞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原料来由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你公司应处罚金额={裁量起点(3000/50000)×100%+[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1-裁量起点(3000/50000)×100%]}×50000=535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佰**元(¥53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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