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公示。现将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第一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
项目性质:扩建;
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彭泽县工业园矶山化工印染集控区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6°35"36.13",北纬29°57"11.70";
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约7900万元,现状1.5万m3/d污水处理单元保持不变,新增一套1.5万m3/d低浓度废水处理装置,建成后整厂污水处理规模为3万m3/d。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项目法人:彭泽县 (略)
联系地址: (略) 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邮编:*
联系人:王朝霞 联系电话:*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机构名称: (略)
联系地址: (略) 高新区新城吾悦广场写字楼A座1614、1615室
邮编:*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791-*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上述网络链接下载或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来访等方式向我单位索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我单位,反映与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我单位将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我单位工程建设部、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归档备查。
彭泽县 (略)
2023年4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公示。现将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第一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
项目性质:扩建;
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彭泽县工业园矶山化工印染集控区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6°35"36.13",北纬29°57"11.70";
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约7900万元,现状1.5万m3/d污水处理单元保持不变,新增一套1.5万m3/d低浓度废水处理装置,建成后整厂污水处理规模为3万m3/d。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项目法人:彭泽县 (略)
联系地址: (略) 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邮编:*
联系人:王朝霞 联系电话:*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机构名称: (略)
联系地址: (略) 高新区新城吾悦广场写字楼A座1614、1615室
邮编:*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791-*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上述网络链接下载或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来访等方式向我单位索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我单位,反映与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我单位将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我单位工程建设部、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归档备查。
彭泽县 (略)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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