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嫩江市热源三期扩建工程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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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嫩江市热源三期扩建工程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 (略) 热源三期扩建工程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30日。

电话:0451-* 传真:0451-*

通讯地址: (略) (略) 南岗区汉水路7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拟批复

意见

1

(略) 热源三期扩建工程

(略) (略)

嫩江 (略)

黑龙江冰众 (略)

本项目属扩建工程, (略) (略) 建卫街88号。本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等。主体工程包括:新建1×240t/h蒸汽锅炉,配套1×50MW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新建1座90m高烟囱(出口内径3.8m)。辅助工程包括:建设除灰渣系统、冷却系统(2台300t/h机力通风冷却塔)、空压机房、电力系统(新增1台110kv变压器)、换热首站等。储运工程包括:新建1座1000m3灰仓、1座350m3渣仓、1座140m3石灰石粉仓、1座315m3脱硫石膏储仓、1座30m3事故油池(汽轮机组及升压站共用)等。燃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依托工程包括:化学水处理车间、煤场、输煤系统、破碎系统、给煤上料系统、灰库、危险废物贮存间、实验室、热力管网等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制砂浆和厂内道路降尘。运营期,锅炉排污水进入冷却循环系统使用。化学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排污水和冷却排污水用于脱硫用水,输煤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输煤除尘和煤场喷洒;脱硫废水经石灰处理、混凝、澄清、中和后回用至灰渣加湿用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脱硫废水滤液池、事故油池,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10-7cm/s。一般防渗区包括主厂房、灰仓、渣仓、脱硫石膏储仓、机力通风冷却塔、循环水泵房及升压站等,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

本项目新建2眼水质监测井,在厂界东南角处设1眼本底监测井,在厂区脱硫废水滤液池地下水流向下游15m处设1眼污染监测井。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采用湿法作业并设围挡,运输时车辆加盖蓬布,建筑材料用苫布遮盖,施工期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锅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脱硝剂为尿素)+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布袋除尘器除尘”工艺处理,经9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排放浓度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要求;脱硝系统采取控制尿素溶液喷淋量、控制温度及停留时间等措施控制氨逃逸,烟气中氨排放速率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厂界氨等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灰仓、渣仓、石灰石粉仓顶部分别设除尘装置,排气口高度分别为12m、10m、6m,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运输车辆限速、禁鸣,施工期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加强对基础的减振防振处理,对各类风机、空气压缩机进出气口安装消声器,对空排汽管的管口加设消声装置、冷却塔安装导流消声片、消声垫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施工弃土及时清运, (略) 政部门批准的地点倾倒, (略) 政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灰渣及脱硫石膏外运综合利用;除尘器废布袋、废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矿物油、废变压器油暂存危险废物贮存间,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 (略) 政部门处理。

(五)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升压站工频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点位识别,完善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防控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监测计划,并将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设置1座30m3事故油池。合理开展地下水、土壤等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项目建成投运后,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21.27t/a、74.43t/a、106.33t/a,全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90.89t/a、478.43 t/a、539.15t/a。

(八)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同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 (略) 热源三期扩建工程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30日。

电话:0451-* 传真:0451-*

通讯地址: (略) (略) 南岗区汉水路7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拟批复

意见

1

(略) 热源三期扩建工程

(略) (略)

嫩江 (略)

黑龙江冰众 (略)

本项目属扩建工程, (略) (略) 建卫街88号。本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等。主体工程包括:新建1×240t/h蒸汽锅炉,配套1×50MW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新建1座90m高烟囱(出口内径3.8m)。辅助工程包括:建设除灰渣系统、冷却系统(2台300t/h机力通风冷却塔)、空压机房、电力系统(新增1台110kv变压器)、换热首站等。储运工程包括:新建1座1000m3灰仓、1座350m3渣仓、1座140m3石灰石粉仓、1座315m3脱硫石膏储仓、1座30m3事故油池(汽轮机组及升压站共用)等。燃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依托工程包括:化学水处理车间、煤场、输煤系统、破碎系统、给煤上料系统、灰库、危险废物贮存间、实验室、热力管网等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制砂浆和厂内道路降尘。运营期,锅炉排污水进入冷却循环系统使用。化学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排污水和冷却排污水用于脱硫用水,输煤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输煤除尘和煤场喷洒;脱硫废水经石灰处理、混凝、澄清、中和后回用至灰渣加湿用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脱硫废水滤液池、事故油池,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10-7cm/s。一般防渗区包括主厂房、灰仓、渣仓、脱硫石膏储仓、机力通风冷却塔、循环水泵房及升压站等,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

本项目新建2眼水质监测井,在厂界东南角处设1眼本底监测井,在厂区脱硫废水滤液池地下水流向下游15m处设1眼污染监测井。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采用湿法作业并设围挡,运输时车辆加盖蓬布,建筑材料用苫布遮盖,施工期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锅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脱硝剂为尿素)+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布袋除尘器除尘”工艺处理,经9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排放浓度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要求;脱硝系统采取控制尿素溶液喷淋量、控制温度及停留时间等措施控制氨逃逸,烟气中氨排放速率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厂界氨等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灰仓、渣仓、石灰石粉仓顶部分别设除尘装置,排气口高度分别为12m、10m、6m,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运输车辆限速、禁鸣,施工期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加强对基础的减振防振处理,对各类风机、空气压缩机进出气口安装消声器,对空排汽管的管口加设消声装置、冷却塔安装导流消声片、消声垫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施工弃土及时清运, (略) 政部门批准的地点倾倒, (略) 政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灰渣及脱硫石膏外运综合利用;除尘器废布袋、废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矿物油、废变压器油暂存危险废物贮存间,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 (略) 政部门处理。

(五)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升压站工频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点位识别,完善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防控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监测计划,并将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设置1座30m3事故油池。合理开展地下水、土壤等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项目建成投运后,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21.27t/a、74.43t/a、106.33t/a,全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90.89t/a、478.43 t/a、539.15t/a。

(八)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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