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五常深能环保有限公司1×12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五常深能环保有限公司1×12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 (略) 1×12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1日-2022年12月27日。
电话:0451-* 传真:0451-*
通讯地址: (略) (略) 南岗区汉水路7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拟批复 意见 |
1 | (略) 1×12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略) | (略) | 黑龙江冰众 (略) |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运营期, (略) 山河屯林业局局址污水处理厂排水经处理能力为100t/h的一体化净水器处理后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作为生产用水,产生的反冲洗废水经沉淀后返回一体化净水器,排泥水回用于出渣机冷却用水;垃圾渗滤液、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和坡道、卸料大厅、地磅区域的冲洗水排入厂区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RO反渗透膜”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其中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要求后,回用至厂区冷却塔补水;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浓水一部分回用于石灰浆制备,剩余部分回喷焚烧炉;化学水处理系统浓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冷却塔排污水部分回用坡道、卸料大厅、地磅区域冲洗用水、石灰浆制备用水等生产用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与化学水处理系统反冲洗水、车间清洁废水、剩余的冷却塔排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 (略) 山河屯林业局局址污水处理厂接收水质要求后,经管网 (略) 山河屯林业局局址污水处理厂。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垃圾池、垃圾卸料大厅、渗滤液收集池、污水处理站内各处理池(含调节池)、飞灰固化间、飞灰养护间、危险废物贮存间、事故池、渗滤液输送管线、柴油罐区、氨水罐区、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10-7cm/s,其中飞灰固化间、飞灰养护间、危险废物贮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一般防渗区包括地磅间和水泵房及冷却塔、消防及工业水池、渗滤液处理站综合设备间等,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建设3眼地下水监测井。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材料加盖苫布或封闭存放,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采用“3T+E”控制法确保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脱硝剂为氨水)+半干法(石灰浆溶液)脱酸+干法(消石灰干粉)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的烟气净化工艺处理后,由1根8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卸料大厅入口处设空气幕防臭气外逸,卸料大厅、垃圾池保持负压状态,渗滤液处理站厌氧系统、污泥间、调节池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气体收集后送焚烧炉作助燃气。渗滤液处理站厌氧系统产生的沼气经250m3/h沼气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6m高火炬排放。焚烧炉停炉检修期间,开启电动阀门及除臭风机,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8m高排放口排放;合理控制氨水的喷淋量及其分布的均匀性、反应区温度及停留时间等措施,降低氨的逃逸量,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活性炭储仓、石灰仓、飞灰仓设置布袋除尘器,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柴油罐区VOCs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型设备,风机做隔音箱、安装消音器,汽轮发电机组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在空气进出口处安装消音器。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和施工弃土 (略) 政部门批准的地点; (略) 政部门统一处理。运营期,飞灰采用螯合固化处理工艺,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进场要求。渗滤液处理站废过滤膜、除尘器废布袋、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实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化学水处理系统废过滤膜由生产厂家回收。除臭装置废活性炭、渗滤液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炉渣外送综合利用。 (五)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加强对渗滤液收集池、调节池、处理池和柴油罐、氨水罐的泄露风险管控,设置事故池,氨水罐和柴油罐设有围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风险点位识别、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防工作,制定地下水、土壤等运行监测计划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 是 | 是 | 同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 (略) 1×12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1日-2022年12月27日。
电话:0451-* 传真:0451-*
通讯地址: (略) (略) 南岗区汉水路7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拟批复 意见 |
1 | (略) 1×12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略) | (略) | 黑龙江冰众 (略) |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运营期, (略) 山河屯林业局局址污水处理厂排水经处理能力为100t/h的一体化净水器处理后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作为生产用水,产生的反冲洗废水经沉淀后返回一体化净水器,排泥水回用于出渣机冷却用水;垃圾渗滤液、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和坡道、卸料大厅、地磅区域的冲洗水排入厂区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RO反渗透膜”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其中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要求后,回用至厂区冷却塔补水;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浓水一部分回用于石灰浆制备,剩余部分回喷焚烧炉;化学水处理系统浓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冷却塔排污水部分回用坡道、卸料大厅、地磅区域冲洗用水、石灰浆制备用水等生产用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与化学水处理系统反冲洗水、车间清洁废水、剩余的冷却塔排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 (略) 山河屯林业局局址污水处理厂接收水质要求后,经管网 (略) 山河屯林业局局址污水处理厂。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垃圾池、垃圾卸料大厅、渗滤液收集池、污水处理站内各处理池(含调节池)、飞灰固化间、飞灰养护间、危险废物贮存间、事故池、渗滤液输送管线、柴油罐区、氨水罐区、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10-7cm/s,其中飞灰固化间、飞灰养护间、危险废物贮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一般防渗区包括地磅间和水泵房及冷却塔、消防及工业水池、渗滤液处理站综合设备间等,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建设3眼地下水监测井。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材料加盖苫布或封闭存放,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采用“3T+E”控制法确保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脱硝剂为氨水)+半干法(石灰浆溶液)脱酸+干法(消石灰干粉)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的烟气净化工艺处理后,由1根8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卸料大厅入口处设空气幕防臭气外逸,卸料大厅、垃圾池保持负压状态,渗滤液处理站厌氧系统、污泥间、调节池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气体收集后送焚烧炉作助燃气。渗滤液处理站厌氧系统产生的沼气经250m3/h沼气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6m高火炬排放。焚烧炉停炉检修期间,开启电动阀门及除臭风机,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8m高排放口排放;合理控制氨水的喷淋量及其分布的均匀性、反应区温度及停留时间等措施,降低氨的逃逸量,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活性炭储仓、石灰仓、飞灰仓设置布袋除尘器,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柴油罐区VOCs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型设备,风机做隔音箱、安装消音器,汽轮发电机组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在空气进出口处安装消音器。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和施工弃土 (略) 政部门批准的地点; (略) 政部门统一处理。运营期,飞灰采用螯合固化处理工艺,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进场要求。渗滤液处理站废过滤膜、除尘器废布袋、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实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化学水处理系统废过滤膜由生产厂家回收。除臭装置废活性炭、渗滤液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炉渣外送综合利用。 (五)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加强对渗滤液收集池、调节池、处理池和柴油罐、氨水罐的泄露风险管控,设置事故池,氨水罐和柴油罐设有围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风险点位识别、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防工作,制定地下水、土壤等运行监测计划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 是 | 是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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