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氯代苯甲腈和年产3000吨氯代苯甲酸项目环境影...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氯代苯甲腈和年产3000吨氯代苯甲酸项目环境影...
根据湖北 (略) 年产3000吨氯代苯*腈和年产3000吨氯代苯*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11月07日至2022年11月1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城南新区白云大道路 (略) 政务服务大厅G区综合窗口G02,邮编:*
联系电话:0722-*
传真:072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湖北 (略) 年产3000吨氯代苯*腈和年产3000吨氯代苯*酸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青春化工园 |
建设单位 | 湖北 (略)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5万元。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厂区规划总占地面积*.29 平方米(含道路代征面积),本项目建设内容仅占其中一部分,本项目总建筑占地面积119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9385平方米;规划生产车间、仓库、综合楼、公用工程站、锅炉房、维修间、配电间、罐区及其他配套公用设施等,具备年产3000吨氯代苯*腈和年产3000吨氯代苯*酸系列产品生产能力。 |
环评机构 | 武汉艾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防控方面:项目应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切实做好各类管网的防腐、防漏及防渗措施,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严格分开。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种类较多,主要为生产废水、废气治理废水、车间及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真空泵废水、冷却循环水等。废水处理的原则为“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标排放”。高浓度高盐废水经“蒸发+芬顿氧化”后与其余低浓度废水经“水解酸化+TIC厌氧反应器+两级A/O+芬顿氧化”处理,项目废水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等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 (略) 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DB42/168-1999)表1“二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淅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至府河。 2、废气防控方面:邻氯苯*腈废气中,含酸碱废气先分别中和处理后再共用排气筒排放,即G1-1、G1-2经一级酸吸收+一级碱液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后经25m排气筒(1#)排出,G1-3、G1-4经碱液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后经25m排气筒(1#)排放,处理后排放的废气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标准要求,《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要求;邻氯苯*酸废气经“一级碱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2#)排放,处理后排放的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标准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锅炉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3#)排放,不经过处理即可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标准;污水站废气通过设置的装置收集后,再去除恶臭气体和有机物,然后由15m排气筒(4#)排放,处理后排放的废气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中标准要求、《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储罐在罐体安装呼吸阀,呼吸阀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后排放,盐酸储罐增加碱液水封;车间真空泵废气汇入主管道,经处理后排放,车间其他无组织废气经排气扇排放;检验室废气拟通过通风橱收集后,送楼顶活性炭装置吸附后排放。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防控方面:项目通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加强管理,再经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扩建后运营期设备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防控方面:项目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静置分层废液(HW45,261-084-45)、废催化剂(HW50,900-048-50)、釜残(HW06,900-407-06)、废活性炭(HW49,900-039-49)、蒸发固废(HW49,722-006-49)、中和残渣(HW49,722-006-49)、污泥(HW49,722-006-49)、内包装袋(HW49,900-041-49)、废润滑油(HW08、900-249-08)、分析检测废物(HW49,900-047-49)属于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由危险废物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废导热油和制氮站分子筛可以由供货商回收;外包装袋和办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本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营运期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5、防护距离要求:经环评论证,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项目生产车间、罐区和污水处理站分别设置100m、100m、100m卫生防护距离。为充分保障项目周边环境权益,项目业主应将防护管控要求主动告知规划部门及地方政府,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周边防护距离管控,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
公众参与情况 | 采取信息公示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
声明:本公示内容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该公司申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予以公示,以供社会公众查询。 (略) 生态环境局及相关网站就该公示内容产生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湖北 (略) 年产3000吨氯代苯*腈和年产3000吨氯代苯*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11月07日至2022年11月1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城南新区白云大道路 (略) 政务服务大厅G区综合窗口G02,邮编:*
联系电话:0722-*
传真:072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湖北 (略) 年产3000吨氯代苯*腈和年产3000吨氯代苯*酸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青春化工园 |
建设单位 | 湖北 (略)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5万元。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厂区规划总占地面积*.29 平方米(含道路代征面积),本项目建设内容仅占其中一部分,本项目总建筑占地面积119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9385平方米;规划生产车间、仓库、综合楼、公用工程站、锅炉房、维修间、配电间、罐区及其他配套公用设施等,具备年产3000吨氯代苯*腈和年产3000吨氯代苯*酸系列产品生产能力。 |
环评机构 | 武汉艾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防控方面:项目应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切实做好各类管网的防腐、防漏及防渗措施,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严格分开。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种类较多,主要为生产废水、废气治理废水、车间及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真空泵废水、冷却循环水等。废水处理的原则为“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标排放”。高浓度高盐废水经“蒸发+芬顿氧化”后与其余低浓度废水经“水解酸化+TIC厌氧反应器+两级A/O+芬顿氧化”处理,项目废水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等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 (略) 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DB42/168-1999)表1“二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淅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至府河。 2、废气防控方面:邻氯苯*腈废气中,含酸碱废气先分别中和处理后再共用排气筒排放,即G1-1、G1-2经一级酸吸收+一级碱液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后经25m排气筒(1#)排出,G1-3、G1-4经碱液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后经25m排气筒(1#)排放,处理后排放的废气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标准要求,《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要求;邻氯苯*酸废气经“一级碱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2#)排放,处理后排放的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标准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锅炉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3#)排放,不经过处理即可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标准;污水站废气通过设置的装置收集后,再去除恶臭气体和有机物,然后由15m排气筒(4#)排放,处理后排放的废气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中标准要求、《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储罐在罐体安装呼吸阀,呼吸阀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后排放,盐酸储罐增加碱液水封;车间真空泵废气汇入主管道,经处理后排放,车间其他无组织废气经排气扇排放;检验室废气拟通过通风橱收集后,送楼顶活性炭装置吸附后排放。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防控方面:项目通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加强管理,再经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扩建后运营期设备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防控方面:项目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静置分层废液(HW45,261-084-45)、废催化剂(HW50,900-048-50)、釜残(HW06,900-407-06)、废活性炭(HW49,900-039-49)、蒸发固废(HW49,722-006-49)、中和残渣(HW49,722-006-49)、污泥(HW49,722-006-49)、内包装袋(HW49,900-041-49)、废润滑油(HW08、900-249-08)、分析检测废物(HW49,900-047-49)属于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由危险废物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废导热油和制氮站分子筛可以由供货商回收;外包装袋和办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本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营运期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5、防护距离要求:经环评论证,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项目生产车间、罐区和污水处理站分别设置100m、100m、100m卫生防护距离。为充分保障项目周边环境权益,项目业主应将防护管控要求主动告知规划部门及地方政府,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周边防护距离管控,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
公众参与情况 | 采取信息公示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
声明:本公示内容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该公司申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予以公示,以供社会公众查询。 (略) 生态环境局及相关网站就该公示内容产生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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