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若干规定》 (略) 十八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略) 士(专家)工作站、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组织广大科技工 (略) 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战略区域,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推动“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项目签订,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根据《 (略) 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2012〕78号)、《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略) 科学技术协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签约项目合作,以及与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对接活动;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发展;组织推荐工作站参加上级评审、认定考核、评先评优。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 (略) 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为支撑,以培养企业创新人才、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隶属于企业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职责:
(一)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
(二) (略) 士(专家)为企业确定科技研发方向和项目;
(三)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
(四)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最新技术成果, (略) 士(专家)指导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引进和培训、培养创新人才,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六) (略) 士(专家)所在研发平台的科研人才、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
(七)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期5年。
第五条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职责:
(一)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二)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组织专家与建站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 (略) 内外专家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为建站单位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
(五)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六)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考核期3年。
第六条 (略) 士是 (略) 院士 (略) 院士; (略) 级以上(含省级)科协所属或者“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成员的学(协)会。
第七条 (略) 士(专家)工作站是指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的申报条件, (略) 政府组织评审 (略) 对市、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指标的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是指符合《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由省、 (略) 科协组织评审 (略) 对市、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指标的工作站。
(略) (略) 级以上部门考 (略) 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 (略) 级以上奖励外,市财政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20万元配套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建站补助; (略) 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建站补助。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 (略) 、 (略) 评优评先, (略) “ (略) 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略) 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十条本规定作为人才绩效考核工作的配套政策,所产生的相关经费应设立专项经费,由市财 (略) 科协年度预算;经上级科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拨付给建站企业。
第十一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精神,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建站企业应主动接受财政、科协、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科协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奖 (略) 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年(2023年—2025年)。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若干规定》 (略) 十八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略) 士(专家)工作站、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组织广大科技工 (略) 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战略区域,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推动“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项目签订,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根据《 (略) 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2012〕78号)、《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略) 科学技术协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签约项目合作,以及与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对接活动;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发展;组织推荐工作站参加上级评审、认定考核、评先评优。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 (略) 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为支撑,以培养企业创新人才、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隶属于企业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职责:
(一)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
(二) (略) 士(专家)为企业确定科技研发方向和项目;
(三)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
(四)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最新技术成果, (略) 士(专家)指导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引进和培训、培养创新人才,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六) (略) 士(专家)所在研发平台的科研人才、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
(七)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期5年。
第五条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职责:
(一)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二)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组织专家与建站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 (略) 内外专家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为建站单位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
(五)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六)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考核期3年。
第六条 (略) 士是 (略) 院士 (略) 院士; (略) 级以上(含省级)科协所属或者“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成员的学(协)会。
第七条 (略) 士(专家)工作站是指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的申报条件, (略) 政府组织评审 (略) 对市、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指标的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是指符合《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由省、 (略) 科协组织评审 (略) 对市、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指标的工作站。
(略) (略) 级以上部门考 (略) 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 (略) 级以上奖励外,市财政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20万元配套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建站补助; (略) 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建站补助。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 (略) 、 (略) 评优评先, (略) “ (略) 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略) 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十条本规定作为人才绩效考核工作的配套政策,所产生的相关经费应设立专项经费,由市财 (略) 科协年度预算;经上级科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拨付给建站企业。
第十一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精神,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建站企业应主动接受财政、科协、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科协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奖 (略) 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年(2023年—2025年)。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若干规定》 (略) 十八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略) 士(专家)工作站、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组织广大科技工 (略) 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战略区域,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推动“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项目签订,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根据《 (略) 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2012〕78号)、《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略) 科学技术协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签约项目合作,以及与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对接活动;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发展;组织推荐工作站参加上级评审、认定考核、评先评优。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 (略) 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为支撑,以培养企业创新人才、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隶属于企业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职责:
(一)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
(二) (略) 士(专家)为企业确定科技研发方向和项目;
(三)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
(四)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最新技术成果, (略) 士(专家)指导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引进和培训、培养创新人才,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六) (略) 士(专家)所在研发平台的科研人才、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
(七)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期5年。
第五条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职责:
(一)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二)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组织专家与建站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 (略) 内外专家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为建站单位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
(五)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六)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考核期3年。
第六条 (略) 士是 (略) 院士 (略) 院士; (略) 级以上(含省级)科协所属或者“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成员的学(协)会。
第七条 (略) 士(专家)工作站是指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的申报条件, (略) 政府组织评审 (略) 对市、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指标的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是指符合《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由省、 (略) 科协组织评审 (略) 对市、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指标的工作站。
(略) (略) 级以上部门考 (略) 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 (略) 级以上奖励外,市财政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20万元配套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建站补助; (略) 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建站补助。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 (略) 、 (略) 评优评先, (略) “ (略) 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略) 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十条本规定作为人才绩效考核工作的配套政策,所产生的相关经费应设立专项经费,由市财 (略) 科协年度预算;经上级科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拨付给建站企业。
第十一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精神,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建站企业应主动接受财政、科协、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科协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奖 (略) 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年(2023年—2025年)。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若干规定》 (略) 十八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略) 士(专家)工作站、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组织广大科技工 (略) 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战略区域,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推动“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项目签订,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根据《 (略) 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2012〕78号)、《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略) 科学技术协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签约项目合作,以及与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对接活动;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发展;组织推荐工作站参加上级评审、认定考核、评先评优。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 (略) 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为支撑,以培养企业创新人才、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隶属于企业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职责:
(一)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
(二) (略) 士(专家)为企业确定科技研发方向和项目;
(三)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
(四) (略) 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最新技术成果, (略) 士(专家)指导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引进和培训、培养创新人才,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六) (略) 士(专家)所在研发平台的科研人才、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
(七)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期5年。
第五条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职责:
(一)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二)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组织专家与建站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 (略) 内外专家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为建站单位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
(五)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六)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考核期3年。
第六条 (略) 士是 (略) 院士 (略) 院士; (略) 级以上(含省级)科协所属或者“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成员的学(协)会。
第七条 (略) 士(专家)工作站是指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的申报条件, (略) 政府组织评审 (略) 对市、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指标的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是指符合《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由省、 (略) 科协组织评审 (略) 对市、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指标的工作站。
(略) (略) 级以上部门考 (略) 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 (略) 级以上奖励外,市财政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20万元配套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建站补助; (略) 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建站补助。
(略) 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 (略) 、 (略) 评优评先, (略) “ (略) 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 (略) 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略) 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十条本规定作为人才绩效考核工作的配套政策,所产生的相关经费应设立专项经费,由市财 (略) 科协年度预算;经上级科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拨付给建站企业。
第十一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 (略) 科学技 (略) 财政厅关 (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精神,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建站企业应主动接受财政、科协、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科协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奖 (略) 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年(2023年—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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