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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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 (略) 级药品监督管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三、实施机构: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理时间、地点:

临泉县建 (略) 场D栋政务服 (略) 场监管局窗口;工作日 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说明:《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说明:承诺办结期限不包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特殊程序的工作时间)

六、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七、是否收费:

八、结果名称: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件

九、物流快递:

支持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监督电话:0558-*

十一、受理条件: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1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符合小型批发企业条件。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含10家)以上零售药店(也可通过10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店联合重组形式)的基础上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1.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82条规定的情形。

1.3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1.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其仓库设置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总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

1.5连锁总部应具有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非微型计算机)支持系统正常运行,计算机系统要与门店联网,满足网络在线服务要求,并设置专用服务室。门店应配置计算机终端和音频、视频等设备。

1.6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2.1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2.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3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1名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4 企业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2.5 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可不设),并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县城区(含)以上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指同一平面,不含建筑面积,下同),在乡、镇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且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中药饮片应有专用库房。

2. (略) 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应为有效隔离的封闭区域,其温控设备能满足药品陈列要求,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2.7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2.8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十二、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2)人员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药师资格证明、职称证明,以上人员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位置、面积图示)

(5)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办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四、结果送达: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 (略) 级药品监督管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三、实施机构: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理时间、地点:

临泉县建 (略) 场D栋政务服 (略) 场监管局窗口;工作日 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说明:《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说明:承诺办结期限不包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特殊程序的工作时间)

六、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七、是否收费:

八、结果名称: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件

九、物流快递:

支持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监督电话:0558-*

十一、受理条件: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1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符合小型批发企业条件。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含10家)以上零售药店(也可通过10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店联合重组形式)的基础上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1.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82条规定的情形。

1.3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1.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其仓库设置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总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

1.5连锁总部应具有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非微型计算机)支持系统正常运行,计算机系统要与门店联网,满足网络在线服务要求,并设置专用服务室。门店应配置计算机终端和音频、视频等设备。

1.6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2.1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2.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3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1名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4 企业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2.5 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可不设),并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县城区(含)以上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指同一平面,不含建筑面积,下同),在乡、镇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且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中药饮片应有专用库房。

2. (略) 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应为有效隔离的封闭区域,其温控设备能满足药品陈列要求,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2.7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2.8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十二、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2)人员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药师资格证明、职称证明,以上人员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位置、面积图示)

(5)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办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四、结果送达: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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