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3〕2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3〕2号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郭*磊,地址:汇泉路与临鲖路交点击查看>>**。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 (略) 服装水洗、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月 (略) 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生产车间内已安装有8台水洗机、10台烘干机、2台脱水机。你公司生产工艺涉及服装、服饰制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你公司服装水洗、加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开工建设。你公司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事项:临 (略) 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二: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事项:临 (略) (略) 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事实承认。
证据三: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事项:临 (略) 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建设情况。
证据四:临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临 (略) 主体资格。
证据五:临 (略) 法定代表人郭玉磊与临 (略) 租赁合同。
证据六: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七: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事项:临 (略) 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现场生产设备拆除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鉴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阜环(临)责改〔2023〕1号)后,主动将设备拆除恢复原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印发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 (略) 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在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主动将生产设备进行拆除,我局执法人员已复核并取证。 (略) 依法对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向环保部门报批,在未经审批之前不得再次开工建设。执法 (略) 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在未经审批之前再次开工建设,我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郭*磊,地址:汇泉路与临鲖路交点击查看>>**。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 (略) 服装水洗、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月 (略) 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生产车间内已安装有8台水洗机、10台烘干机、2台脱水机。你公司生产工艺涉及服装、服饰制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你公司服装水洗、加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开工建设。你公司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事项:临 (略) 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二: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事项:临 (略) (略) 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事实承认。
证据三: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事项:临 (略) 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建设情况。
证据四:临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临 (略) 主体资格。
证据五:临 (略) 法定代表人郭玉磊与临 (略) 租赁合同。
证据六: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七: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事项:临 (略) 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现场生产设备拆除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鉴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阜环(临)责改〔2023〕1号)后,主动将设备拆除恢复原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印发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 (略) 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在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主动将生产设备进行拆除,我局执法人员已复核并取证。 (略) 依法对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向环保部门报批,在未经审批之前不得再次开工建设。执法 (略) 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服装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在未经审批之前再次开工建设,我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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