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
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
编制单位: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
编制日期:2023年3月
目 录
一、前言
czwtitl (略) 沧县捷地回族乡舞来河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9′58.496″、北纬38°13′53.551″。项目类别属于特种玻璃制造C3042。公司实际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建设规模为年产中空玻璃5000平米。
2022年1月,《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河北 (略) 编制而成,2022年1月27日经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沧县行审(环)字【2022】013号。本项目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MA7AQ64C00001U。2023年2月15-16日,沧州 (略) 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CZKY(验)[2023]第02063号】。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满足实际生产能力75%以上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于2023年3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略) 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 (略) 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 (略) 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略) 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略) 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 (略) 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 (略) 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 (略) 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 (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 (略) 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2】013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2年1月27日。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
(5)建设地点:czwtitl (略) 沧县捷地回族乡舞来河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9′58.496″、北纬38°13′53.551″。
(6)建设规模:年产中空玻璃5000平米。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工作日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9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工程分类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结构 | |
主体工程 | 生产车间 | 建筑面积894m2 | 钢结构 | |
一般工业固废间 | 3.5m2 | 钢结构 | ||
危废间 | 2.5m2 | 钢结构 | ||
公用工程 | 供水 | 由当地自来水管网提供 | ||
供电 | 由捷地回族乡供电系统提供 | |||
供热 |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供暖采用空调供暖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产生废气 | 集气罩+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 | |
废水 | 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 |||
噪声 | 中空玻璃生产线2套设备噪声 | 厂房隔声、基础减震 | ||
固废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
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 | 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 | |||
危险废物 | 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 | |||
废胶桶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中空玻璃生产线 | / | 套 | 2 |
2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 | 套 | 1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1 | 玻璃原片 | m2 | 15000 | 外购 |
2 | *基胶 | t/a | 1 | 桶装 |
3 | 硅酮胶 | t/a | 3 | 桶装 |
4 | 铝条 | m | 20000 | / |
5 | 新鲜水 | m3/a | 80 | 由当地自来水管网提供 |
6 | 电 | 万kWh/a | 2 | 由捷地回族乡供电系统提供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给水:项目用水分为清洗用水和生活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项目清洗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自然消耗,补充量为0.1m3/d(32m3/a)。项目生活用水主要用于人员生活办公,劳动定员4人, (略) 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 1161.3-2016中的生活用水定额,员工生活用水按照每人每天40L标准计算,用水量为0.16m3/d(48m3/a)。
排水:本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产生系数0.8计算得出,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128m3/d(38.4m3/a),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当地电网提供,年用电量2万kWh,可以满足生产需求。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中采用电加热,冬季职工取暖、夏季制冷均使用空调。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生产工艺流程:
工艺说明:
将剪切下料(S1)好的玻璃人工放置中空玻璃生产线上,进行清洗,清洗后的玻璃通过风机引风烘干(N1),此过程不进行加热。清洗过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自动在铝条框的四边涂胶(*基胶)(G1、N2),将铝条隔边装入中空玻璃生产线上,玻璃压片,进行封胶(硅酮胶)工序(G2、N3)。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S1)。封胶成形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①有组织废气
项目涂胶、封胶成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封胶产生的非*烷总烃气体,经集气装置进入二级活性炭设备,经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在中空玻璃生产中涂胶、封胶成型过程中采用*基胶、硅酮胶,本项目用胶量为4t/a。根据玻璃加工生产相关规范要求,*基胶满足《中空玻璃用*基胶热熔密封胶》(JC/T914-2014)规定要求,*基胶热失量约为小于等于0.75%。则此工序产生非*烷总烃量为0.03t/a,集气效率为90%,年工作2400h,风机风量5000m3/h,项目产生非*烷总烃总产生量为0.027t/a,产生速率为0.01125kg/h,产生浓度为2.25mg/m3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90%,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则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0027t/a,排放速率为0.*kg/h,产生浓度为0.225mg/m3。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②无组织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采取了相应的废气治理措施,但在生产过程中仍不可避免会有少量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排气筒连接处的废气跑冒现象,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控制无组织源排放。本项目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量为0.00027t/a,经预测,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并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3.6.2废水
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综上,项目废水治理措施可行,对环境影响较小。
3.6.3固废
项目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产生量约为2t/a,分类编码:300-001-08,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员工办公产生生活垃圾,劳动定员4人,年生产天数为300天,按0.5kg/人.d计算,产生量为0.6t/a。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
3.6.4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转时产生,产生噪声值为70~85dB(A),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通过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及距离衰减后厂界昼间噪声预测值范围为51.93~58.32dB(A),夜间不生产,最大预测值为55.0dB(A),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县捷地回族乡舞来河村。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用地面积900m2。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利用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简单装修后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无土建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项目涂胶、封胶成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进入二级活性炭经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未收集废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并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经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4、固废:项目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胶桶,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 SO2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 (略) 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略) 沧县捷地回族乡舞来河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900㎡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本项目门位于北侧,门南侧为原料库、原料库东侧为生产线1,成品区,生产线2。一般固废间、危废间位于门西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中空玻璃5000平米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5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5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本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工作日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 | 一致 |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中空玻璃生产线 | / | 套 | 2 | 实际建设1套 |
2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 | 套 | 1 | 一致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玻璃原片 | m2 | 15000 | 外购 | 一致 |
2 | *基胶 | t/a | 1 | 桶装 | 一致 |
3 | 硅酮胶 | t/a | 3 | 桶装 | 一致 |
4 | 铝条 | m | 20000 | / | 一致 |
5 | 新鲜水 | m3/a | 80 | 由当地自来水管网提供 | 一致 |
6 | 电 | 万kWh/a | 2 | 由捷地回族乡供电系统提供 | 一致 |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给水:项目用水分为清洗用水和生活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项目清洗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自然消耗,补充量为0.1m3/d(32m3/a)。项目生活用水主要用于人员生活办公,劳动定员4人, (略) 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 1161.3-2016中的生活用水定额,员工生活用水按照每人每天40L标准计算,用水量为0.16m3/d(48m3/a)。
排水:本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产生系数0.8计算得出,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128m3/d(38.4m3/a),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水平衡图见下图。
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当地电网提供,年用电量2万kWh,可以满足生产需求。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中采用电加热,冬季职工取暖、夏季制冷均使用空调。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与环评一致。
生产工艺: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涂胶、封胶成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封胶产生的非*烷总烃气体,经集气装置进入二级活性炭设备,经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并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4.6.2废水
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综上,项目废水治理措施可行,对环境影响较小。
4.6.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转时产生,产生噪声值为70~85dB(A),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通过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及距离衰减后厂界昼间噪声预测值范围为51.93~58.32dB(A),夜间不生产,最大预测值为55.0dB(A),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4.6.4固废
项目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产生量约为2t/a,分类编码:300-001-08,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员工办公产生生活垃圾,劳动定员4人,年生产天数为300天,按0.5kg/人.d计算,产生量为0.6t/a。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非*烷总烃:0.96t/a、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经检测,非*烷总烃年排放总量为0.081t/a,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项目用水分为清洗用水和生活用水。玻璃清洗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4.8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 要素 | 环境保护 目标 | 经纬度 | 保护 内容 | 相对 方位 | 距车间距离 | 功能要求 | 环境保护级别 |
环境 空气 | 舞来河村 | 东经:116.*°北纬:38.*° | 居民 | 东 | 62m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环境空气质量 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二级标准 | 不改变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 |
声环境 | 舞来河村 | 东经:116.*°北纬:38.*° | 居民 | 东 | 62m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 | 不改变评价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 |
地下水 环境 | 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环境 | 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 | |||||
生态 环境 |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 废气排放标准
营运期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见表8。
表8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物类别 | 污染因子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有组织 | 非*烷总烃 | 非*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最低去除效率:90% |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无组织 | 非*烷总烃 | 企业边界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 | |
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5.2噪声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见表9。
表9噪声排放标准
污染物类别 | 污染因子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噪声 | 施工期 |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 | |
运营期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
5.3 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基本污染物现状值
根据《20 (略) 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5.01,同比下降9.9%;PM2.5平均浓度47μg/m3,同比下降6%;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47天,占比67.5%,同比增加13天;重污染天数8天,同比减少5天;其他五项污染因子PM10、SO2、NO2、CO、O3平均浓度分别为81μg/m3、11μg/m3、32μg/m3,1.7mg/m3,178μg/m3,分别较2019年下降9%、38.9%、15.8%、5.6%、3.8%,其中SO2、CO、NO2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PM10、PM2.5、O3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
5.3.2地下水质量标准
根据《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 (略) (略) 考断面全部满足年度水质考核目标要求,达标率100%,全部消除劣Ⅴ类。其中,任文干渠阎家坞、子牙河小王庄、黑龙港河东港拦河闸、南运河青县桥、沧浪渠翟庄子、石碑河李家堡桥、宣惠河大口河口等7个断面达到地表水Ⅳ类,漳卫新河小泊头桥、南排河李家堡一、子牙新河阎辛庄、青静黄排水渠团瓢桥、廖家洼河李家堡二、北排河齐家务等6个断面达到地表水V类,主要定类因子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
5.3.3声环境标准
本项目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0、11。
表10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96)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1) 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 0.07mg/m3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环境空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2、YQ053、YQ054) 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 0.07mg/m3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97)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01) AWA6022A声校准器(CZKY-YQ003) | — |
表11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97)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01) AWA6022A声校准器(CZKY-YQ003) | — |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 (略) 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75%,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废气监测结果工序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进口 2023.02.15 | 标干流量 | m3/h | 3938 | 3987 | 4014 | 4014 | |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11.1 | 11.0 | 11.0 | 11.1 |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出口(15m) 2023.02.15 | 标干流量 | m3/h | 4685 | 4728 | 4641 | 4728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5.32 | 5.23 | 5.21 | 5.32 | |
排放速率 | kg/h | 0.025 | 0.025 | 0.024 | 0.025 | ||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3.9 |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进口 2023.02.16 | 标干流量 | m3/h | 3997 | 3917 | 3945 | 3997 | |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11.4 | 11.3 | 11.1 | 11.4 |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出口(15m) 2023.02.16 | 标干流量 | m3/h | 4731 | 4815 | 4588 | 4815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5.24 | 5.72 | 5.30 | 5.72 | |
排放速率 | kg/h | 0.025 | 0.028 | 0.024 | 0.028 | ||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2.6 |
7.2.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3。
表13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 单位 | 点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2023.02.15 | mg/m3 | 下风向1# | 0.74 | 0.71 | 0.78 | 0.78 |
下风向2# | 0.77 | 0.76 | 0.73 | |||
下风向3# | 0.73 | 0.74 | 0.70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2023.02.16 | mg/m3 | 下风向1# | 0.74 | 0.77 | 0.70 | 0.77 |
下风向2# | 0.74 | 0.70 | 0.73 | |||
下风向3# | 0.70 | 0.74 | 0.75 |
7.3噪声监测结果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4。
表14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检测结果dB(A) | |
2023.02.15 | 2023.02.16 | |
昼间 | 昼间 | |
东厂界1# | 56 | 57 |
南厂界2# | 57 | 56 |
西厂界3# | 57 | 57 |
北厂界4# | 56 | 57 |
气象条件 | 2023.02.15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4m/s 2023.02.16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4m/s |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2 环境检测能力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见表15。
表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 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落实情况 |
大气环境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排气筒DA001 | 非*烷总烃 | 集气罩+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 |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落实 |
无组织 | 非*烷总烃 | 车间密闭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落实 | |
地表水环境 | 玻璃清洗工序水 | —— | 循环使用 | 不外排 | 落实 |
生活污水 | COD 氨氮 SS | 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 不外排 | 落实 | |
声环境 | 设备 | 噪声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落实 |
固体 废物 | 一般固废 | 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 | 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 | 落实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 ||
危险废物 | 废活性炭 | 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 | ||
废胶桶 |
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项目涂胶、封胶成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封胶产生的非*烷总烃气体,经集气装置进入二级活性炭设备,经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10.1.2废水
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综上,项目废水治理措施可行,对环境影响较小。
10.1.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转时产生,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
10.1.4固废
项目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员工办公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
10.1.5总量控制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非*烷总烃:0.96t/a、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经检测,非*烷总烃年排放总量为0.081t/a,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项目用水分为清洗用水和生活用水。玻璃清洗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通过环境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污染物治理措施有效,外排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10.2 验收结论
经监测,项目涂胶、封胶工序出口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的最高排放浓度5.72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80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7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2.0mg/m3)。
企业夜间不生产,经检测,该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10.3 建议
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 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
编制单位: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
编制日期:2023年3月
目 录
一、前言
czwtitl (略) 沧县捷地回族乡舞来河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9′58.496″、北纬38°13′53.551″。项目类别属于特种玻璃制造C3042。公司实际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建设规模为年产中空玻璃5000平米。
2022年1月,《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河北 (略) 编制而成,2022年1月27日经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沧县行审(环)字【2022】013号。本项目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MA7AQ64C00001U。2023年2月15-16日,沧州 (略) 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CZKY(验)[2023]第02063号】。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满足实际生产能力75%以上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于2023年3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略) 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 (略) 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 (略) 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略) 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略) 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 (略) 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 (略) 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 (略) 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 (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 (略) 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2】013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2年1月27日。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
(5)建设地点:czwtitl (略) 沧县捷地回族乡舞来河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9′58.496″、北纬38°13′53.551″。
(6)建设规模:年产中空玻璃5000平米。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工作日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9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工程分类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结构 | |
主体工程 | 生产车间 | 建筑面积894m2 | 钢结构 | |
一般工业固废间 | 3.5m2 | 钢结构 | ||
危废间 | 2.5m2 | 钢结构 | ||
公用工程 | 供水 | 由当地自来水管网提供 | ||
供电 | 由捷地回族乡供电系统提供 | |||
供热 |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供暖采用空调供暖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产生废气 | 集气罩+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 | |
废水 | 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 |||
噪声 | 中空玻璃生产线2套设备噪声 | 厂房隔声、基础减震 | ||
固废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
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 | 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 | |||
危险废物 | 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 | |||
废胶桶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中空玻璃生产线 | / | 套 | 2 |
2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 | 套 | 1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1 | 玻璃原片 | m2 | 15000 | 外购 |
2 | *基胶 | t/a | 1 | 桶装 |
3 | 硅酮胶 | t/a | 3 | 桶装 |
4 | 铝条 | m | 20000 | / |
5 | 新鲜水 | m3/a | 80 | 由当地自来水管网提供 |
6 | 电 | 万kWh/a | 2 | 由捷地回族乡供电系统提供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给水:项目用水分为清洗用水和生活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项目清洗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自然消耗,补充量为0.1m3/d(32m3/a)。项目生活用水主要用于人员生活办公,劳动定员4人, (略) 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 1161.3-2016中的生活用水定额,员工生活用水按照每人每天40L标准计算,用水量为0.16m3/d(48m3/a)。
排水:本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产生系数0.8计算得出,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128m3/d(38.4m3/a),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当地电网提供,年用电量2万kWh,可以满足生产需求。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中采用电加热,冬季职工取暖、夏季制冷均使用空调。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生产工艺流程:
工艺说明:
将剪切下料(S1)好的玻璃人工放置中空玻璃生产线上,进行清洗,清洗后的玻璃通过风机引风烘干(N1),此过程不进行加热。清洗过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自动在铝条框的四边涂胶(*基胶)(G1、N2),将铝条隔边装入中空玻璃生产线上,玻璃压片,进行封胶(硅酮胶)工序(G2、N3)。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S1)。封胶成形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①有组织废气
项目涂胶、封胶成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封胶产生的非*烷总烃气体,经集气装置进入二级活性炭设备,经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在中空玻璃生产中涂胶、封胶成型过程中采用*基胶、硅酮胶,本项目用胶量为4t/a。根据玻璃加工生产相关规范要求,*基胶满足《中空玻璃用*基胶热熔密封胶》(JC/T914-2014)规定要求,*基胶热失量约为小于等于0.75%。则此工序产生非*烷总烃量为0.03t/a,集气效率为90%,年工作2400h,风机风量5000m3/h,项目产生非*烷总烃总产生量为0.027t/a,产生速率为0.01125kg/h,产生浓度为2.25mg/m3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90%,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则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0027t/a,排放速率为0.*kg/h,产生浓度为0.225mg/m3。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②无组织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采取了相应的废气治理措施,但在生产过程中仍不可避免会有少量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排气筒连接处的废气跑冒现象,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控制无组织源排放。本项目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量为0.00027t/a,经预测,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并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3.6.2废水
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综上,项目废水治理措施可行,对环境影响较小。
3.6.3固废
项目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产生量约为2t/a,分类编码:300-001-08,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员工办公产生生活垃圾,劳动定员4人,年生产天数为300天,按0.5kg/人.d计算,产生量为0.6t/a。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
3.6.4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转时产生,产生噪声值为70~85dB(A),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通过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及距离衰减后厂界昼间噪声预测值范围为51.93~58.32dB(A),夜间不生产,最大预测值为55.0dB(A),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县捷地回族乡舞来河村。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用地面积900m2。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利用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简单装修后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无土建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项目涂胶、封胶成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进入二级活性炭经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未收集废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并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经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4、固废:项目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胶桶,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 SO2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 (略) 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略) 沧县捷地回族乡舞来河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900㎡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本项目门位于北侧,门南侧为原料库、原料库东侧为生产线1,成品区,生产线2。一般固废间、危废间位于门西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中空玻璃5000平米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5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5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本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工作日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 | 一致 |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中空玻璃生产线 | / | 套 | 2 | 实际建设1套 |
2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 | 套 | 1 | 一致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玻璃原片 | m2 | 15000 | 外购 | 一致 |
2 | *基胶 | t/a | 1 | 桶装 | 一致 |
3 | 硅酮胶 | t/a | 3 | 桶装 | 一致 |
4 | 铝条 | m | 20000 | / | 一致 |
5 | 新鲜水 | m3/a | 80 | 由当地自来水管网提供 | 一致 |
6 | 电 | 万kWh/a | 2 | 由捷地回族乡供电系统提供 | 一致 |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给水:项目用水分为清洗用水和生活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项目清洗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自然消耗,补充量为0.1m3/d(32m3/a)。项目生活用水主要用于人员生活办公,劳动定员4人, (略) 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 1161.3-2016中的生活用水定额,员工生活用水按照每人每天40L标准计算,用水量为0.16m3/d(48m3/a)。
排水:本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产生系数0.8计算得出,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128m3/d(38.4m3/a),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水平衡图见下图。
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当地电网提供,年用电量2万kWh,可以满足生产需求。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中采用电加热,冬季职工取暖、夏季制冷均使用空调。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与环评一致。
生产工艺: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涂胶、封胶成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封胶产生的非*烷总烃气体,经集气装置进入二级活性炭设备,经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并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4.6.2废水
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综上,项目废水治理措施可行,对环境影响较小。
4.6.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转时产生,产生噪声值为70~85dB(A),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通过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及距离衰减后厂界昼间噪声预测值范围为51.93~58.32dB(A),夜间不生产,最大预测值为55.0dB(A),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4.6.4固废
项目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产生量约为2t/a,分类编码:300-001-08,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员工办公产生生活垃圾,劳动定员4人,年生产天数为300天,按0.5kg/人.d计算,产生量为0.6t/a。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非*烷总烃:0.96t/a、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经检测,非*烷总烃年排放总量为0.081t/a,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项目用水分为清洗用水和生活用水。玻璃清洗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4.8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 要素 | 环境保护 目标 | 经纬度 | 保护 内容 | 相对 方位 | 距车间距离 | 功能要求 | 环境保护级别 |
环境 空气 | 舞来河村 | 东经:116.*°北纬:38.*° | 居民 | 东 | 62m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环境空气质量 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二级标准 | 不改变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 |
声环境 | 舞来河村 | 东经:116.*°北纬:38.*° | 居民 | 东 | 62m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 | 不改变评价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 |
地下水 环境 | 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环境 | 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 | |||||
生态 环境 |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 废气排放标准
营运期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见表8。
表8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物类别 | 污染因子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有组织 | 非*烷总烃 | 非*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最低去除效率:90% |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无组织 | 非*烷总烃 | 企业边界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 | |
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5.2噪声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见表9。
表9噪声排放标准
污染物类别 | 污染因子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噪声 | 施工期 |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 | |
运营期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
5.3 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基本污染物现状值
根据《20 (略) 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5.01,同比下降9.9%;PM2.5平均浓度47μg/m3,同比下降6%;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47天,占比67.5%,同比增加13天;重污染天数8天,同比减少5天;其他五项污染因子PM10、SO2、NO2、CO、O3平均浓度分别为81μg/m3、11μg/m3、32μg/m3,1.7mg/m3,178μg/m3,分别较2019年下降9%、38.9%、15.8%、5.6%、3.8%,其中SO2、CO、NO2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PM10、PM2.5、O3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
5.3.2地下水质量标准
根据《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 (略) (略) 考断面全部满足年度水质考核目标要求,达标率100%,全部消除劣Ⅴ类。其中,任文干渠阎家坞、子牙河小王庄、黑龙港河东港拦河闸、南运河青县桥、沧浪渠翟庄子、石碑河李家堡桥、宣惠河大口河口等7个断面达到地表水Ⅳ类,漳卫新河小泊头桥、南排河李家堡一、子牙新河阎辛庄、青静黄排水渠团瓢桥、廖家洼河李家堡二、北排河齐家务等6个断面达到地表水V类,主要定类因子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
5.3.3声环境标准
本项目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0、11。
表10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96)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1) 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 0.07mg/m3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环境空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2、YQ053、YQ054) 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 0.07mg/m3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97)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01) AWA6022A声校准器(CZKY-YQ003) | — |
表11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97)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01) AWA6022A声校准器(CZKY-YQ003) | — |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 (略) 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75%,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废气监测结果工序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进口 2023.02.15 | 标干流量 | m3/h | 3938 | 3987 | 4014 | 4014 | |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11.1 | 11.0 | 11.0 | 11.1 |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出口(15m) 2023.02.15 | 标干流量 | m3/h | 4685 | 4728 | 4641 | 4728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5.32 | 5.23 | 5.21 | 5.32 | |
排放速率 | kg/h | 0.025 | 0.025 | 0.024 | 0.025 | ||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3.9 |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进口 2023.02.16 | 标干流量 | m3/h | 3997 | 3917 | 3945 | 3997 | |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11.4 | 11.3 | 11.1 | 11.4 |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出口(15m) 2023.02.16 | 标干流量 | m3/h | 4731 | 4815 | 4588 | 4815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5.24 | 5.72 | 5.30 | 5.72 | |
排放速率 | kg/h | 0.025 | 0.028 | 0.024 | 0.028 | ||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2.6 |
7.2.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3。
表13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 单位 | 点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2023.02.15 | mg/m3 | 下风向1# | 0.74 | 0.71 | 0.78 | 0.78 |
下风向2# | 0.77 | 0.76 | 0.73 | |||
下风向3# | 0.73 | 0.74 | 0.70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2023.02.16 | mg/m3 | 下风向1# | 0.74 | 0.77 | 0.70 | 0.77 |
下风向2# | 0.74 | 0.70 | 0.73 | |||
下风向3# | 0.70 | 0.74 | 0.75 |
7.3噪声监测结果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4。
表14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检测结果dB(A) | |
2023.02.15 | 2023.02.16 | |
昼间 | 昼间 | |
东厂界1# | 56 | 57 |
南厂界2# | 57 | 56 |
西厂界3# | 57 | 57 |
北厂界4# | 56 | 57 |
气象条件 | 2023.02.15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4m/s 2023.02.16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4m/s |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2 环境检测能力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见表15。
表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 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落实情况 |
大气环境 | 涂胶、封胶成型工序排气筒DA001 | 非*烷总烃 | 集气罩+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 |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落实 |
无组织 | 非*烷总烃 | 车间密闭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落实 | |
地表水环境 | 玻璃清洗工序水 | —— | 循环使用 | 不外排 | 落实 |
生活污水 | COD 氨氮 SS | 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 不外排 | 落实 | |
声环境 | 设备 | 噪声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落实 |
固体 废物 | 一般固废 | 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 | 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 | 落实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 ||
危险废物 | 废活性炭 | 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 | ||
废胶桶 |
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项目涂胶、封胶成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封胶产生的非*烷总烃气体,经集气装置进入二级活性炭设备,经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10.1.2废水
项目玻璃清洗工序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综上,项目废水治理措施可行,对环境影响较小。
10.1.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转时产生,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
10.1.4固废
项目切割下料工序产生的废玻璃,暂存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员工办公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
10.1.5总量控制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非*烷总烃:0.96t/a、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经检测,非*烷总烃年排放总量为0.081t/a,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项目用水分为清洗用水和生活用水。玻璃清洗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通过环境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污染物治理措施有效,外排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10.2 验收结论
经监测,项目涂胶、封胶工序出口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的最高排放浓度5.72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80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7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2.0mg/m3)。
企业夜间不生产,经检测,该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10.3 建议
沧县泰玻玻璃制品厂年加工中空玻璃5000平米项目 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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