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高富达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四次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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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高富达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四次扩建)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高富达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四次扩建)
建设地点 (略) 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建设单位东莞高富达环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东莞高富达环 (略) (曾用名: 东莞高 (略) ), (略) 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第18、25、26座(A厂区:北纬22°56"56.470",东经113°46′43.890″;B厂区:北纬22°56"48.320",东经113°46′50.400″),原主要从事吸塑制品、塑料片材的加工生产,改扩建后主要从事吸塑制品、塑料片材、注塑制品、塑料吸管的加工生产。企业现由于生产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项目调整A厂区的产品规模,减少吸塑制品产品规模,新增注塑制品的加工生产,同时相应调整设备一批;调整B厂区的产品规模,减少吸塑制品、塑料片材的产品规模,同时相应调整设备一批。项目改扩建后增加总投资额,占地面积保持不变。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项目A厂区的注塑、吸塑、移印、固化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厂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混料、碎料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项目B厂区片材挤出(DA001)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B厂区吸塑、移印、固化(DA002)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无组织排放厂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B厂区片材挤出、粘胶、吸管挤出(DA003)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NMHC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混料、碎料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项目注塑、吸塑、吸管挤出、片材挤出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木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限值二级标准,木制加工、机制加工、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焊接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发电机尾气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厨房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中型规模标准,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管网,引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添加,不外排。因此,项目废水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2023-04-12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高富达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四次扩建)
建设地点 (略) 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建设单位东莞高富达环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东莞高富达环 (略) (曾用名: 东莞高 (略) ), (略) 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第18、25、26座(A厂区:北纬22°56"56.470",东经113°46′43.890″;B厂区:北纬22°56"48.320",东经113°46′50.400″),原主要从事吸塑制品、塑料片材的加工生产,改扩建后主要从事吸塑制品、塑料片材、注塑制品、塑料吸管的加工生产。企业现由于生产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项目调整A厂区的产品规模,减少吸塑制品产品规模,新增注塑制品的加工生产,同时相应调整设备一批;调整B厂区的产品规模,减少吸塑制品、塑料片材的产品规模,同时相应调整设备一批。项目改扩建后增加总投资额,占地面积保持不变。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项目A厂区的注塑、吸塑、移印、固化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厂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混料、碎料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项目B厂区片材挤出(DA001)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B厂区吸塑、移印、固化(DA002)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无组织排放厂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B厂区片材挤出、粘胶、吸管挤出(DA003)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NMHC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混料、碎料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项目注塑、吸塑、吸管挤出、片材挤出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木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限值二级标准,木制加工、机制加工、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焊接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发电机尾气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厨房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中型规模标准,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管网,引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添加,不外排。因此,项目废水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2023-04-12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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