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余家堰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政府公告
彭泽县余家堰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政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彭泽县余家堰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由彭泽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彭泽县余家堰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界定
彭泽县余家堰水库位于芙蓉墩镇湖山村境内,距县城约21km,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35.24km2,大坝为粘土心墙坝,最大坝高48.12m,水库正常蓄水位44.12m,水库总库容3691万m3,是一座具有防洪、灌溉、发电、养殖等综合效益的中型水库。依据《 (略) 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水利工程划界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赣水办建管字〔2020〕20号文规定,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0m,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0m,库区管理范围线为大坝设计洪水位(45.96m)范围线。水库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100m。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库、围库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水库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水库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水库面积、影响水库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水库水质的活动。
特此公告
彭泽县水利局
2022年8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彭泽县余家堰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由彭泽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彭泽县余家堰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界定
彭泽县余家堰水库位于芙蓉墩镇湖山村境内,距县城约21km,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35.24km2,大坝为粘土心墙坝,最大坝高48.12m,水库正常蓄水位44.12m,水库总库容3691万m3,是一座具有防洪、灌溉、发电、养殖等综合效益的中型水库。依据《 (略) 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水利工程划界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赣水办建管字〔2020〕20号文规定,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0m,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0m,库区管理范围线为大坝设计洪水位(45.96m)范围线。水库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100m。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库、围库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水库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水库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水库面积、影响水库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水库水质的活动。
特此公告
彭泽县水利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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