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01日~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决定
2023年3月01日~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决定
2023年3月01日~2023年3月31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决定
2023年3月01日~2023年3月3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2023年3月01日-2023年3月31日对5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13日~2023年4月19日(7日)。 联系电话:0739-*(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传 真:0739-* 通讯地址:邵阳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 邮 编:*? 2023年3月01日~2023年3月31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决定 | ||||
序号 | 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时间 | |
1 | 年产1050台数控机床通用机械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3月16号 | ||
2 | 自动化设备及通用机械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3月16号 | ||
3 | 年产10000台智慧电梯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3月17号 | ||
4 | 年产250台数控机床及其他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3月24号 | ||
5 | 年产400组真空硫化机及450组平板硫化机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3月24号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01日~2023年3月31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决定
2023年3月01日~2023年3月3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2023年3月01日-2023年3月31日对5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13日~2023年4月19日(7日)。 联系电话:0739-*(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传 真:0739-* 通讯地址:邵阳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 邮 编:*? 2023年3月01日~2023年3月31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决定 | ||||
序号 | 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时间 | |
1 | 年产1050台数控机床通用机械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3月16号 | ||
2 | 自动化设备及通用机械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3月16号 | ||
3 | 年产10000台智慧电梯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3月17号 | ||
4 | 年产250台数控机床及其他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3月24号 | ||
5 | 年产400组真空硫化机及450组平板硫化机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3月24号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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