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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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3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干混砂浆生产项目

(略) 涟水县机场产业园区(原蒋庵办事处头堡村四组) (略) 厂区内

(略)

形成可年产干混砂浆30万吨。

南京源 (略)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肥田处理,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生产废水主要为车辆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混凝土搅拌,不外排,混凝土搅拌用水无特殊标准。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筛分废气、输送废气、搅拌、包装废气、车辆运输起尘、装卸粉尘、水泥筒仓废气。筛分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输送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包装废气经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车辆运输起尘通过洒水抑尘。装卸粉尘经水雾除尘+密闭厂房。水泥筒仓废气经滤芯除尘器处理。本项目粉尘排放标准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中表1标准限值及表3标准限值。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车间振动筛、提升机、干混砂浆搅拌主机、包装机等设备运行噪声、原材料和产品装卸噪声及运输车辆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粗砂、

沉渣、废布袋、废滤芯等。粗砂、沉渣收集后外售。废布袋、废滤芯由厂家回收。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为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文)及《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 号)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2015 年 5 月 4 日修正);所有固废零排放。

2

混凝土、砂石破碎加工项目

(略) 涟水县朱码镇凌庄居委会涟水 (略) 厂区内

涟水 (略)

年产混凝土碎石、建筑用砂及再生石子 20 万立方米。

南京源 (略)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无生活污水产生。 生产废水主要为车辆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进入厂区现有沉淀池,经沉淀 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输送工序产生的粉尘、装卸料、混凝土破碎、筛分等过程产生的粉尘等。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 1 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 根 15m 高排气筒(FQ-1)排放。输送工序会产生粉尘在输送带进口处 设置集气罩收集,和破碎筛分废气合并后由 1 套布袋除尘器处理 后通过 1 根 15m 高排气筒(FQ-1)排放。未被捕集的废气、装卸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采用雾炮机洒水抑尘,道路起尘采用及时清扫,洒水抑尘的方式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主要为粉尘,参 (略) 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中颗粒物标准。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破碎机机等设备运行噪声、原材料和产品装卸噪声及运输车辆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淀池沉渣、废布袋等。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淀池产生沉渣量收集后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废机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文)及《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 号)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2015 年 5 月 4 日修正);所有固废零排放。

3

微电机

和磁性材料加工项目

(略) 涟水经济开发区创新路与兴盛路交叉口东侧微电合兴厂区2号厂房

江苏 (略)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充磁铁2亿片、电机6千万只的生产规模。

江苏尚云 (略)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有振动抛光用水和生活污水。其中,振动抛光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入公兴河。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水质要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2、本项目废气主要有注塑废气、粘结、煮料废气。废气采用项目配套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注塑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粘结、煮料工序产生的NMHC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注塑机、超声波清洗机、风机等设备。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场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废有边角料、不合格品、废石子、废线材、废胶皮、沉淀池污泥、生活垃圾、废活性炭、清洗废液、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桶。其中,边角料、不合格品、废石子、废线材、废胶皮、沉淀池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清洗废液、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相关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干混砂浆生产项目

(略) 涟水县机场产业园区(原蒋庵办事处头堡村四组) (略) 厂区内

(略)

形成可年产干混砂浆30万吨。

南京源 (略)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肥田处理,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生产废水主要为车辆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混凝土搅拌,不外排,混凝土搅拌用水无特殊标准。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筛分废气、输送废气、搅拌、包装废气、车辆运输起尘、装卸粉尘、水泥筒仓废气。筛分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输送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包装废气经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车辆运输起尘通过洒水抑尘。装卸粉尘经水雾除尘+密闭厂房。水泥筒仓废气经滤芯除尘器处理。本项目粉尘排放标准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中表1标准限值及表3标准限值。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车间振动筛、提升机、干混砂浆搅拌主机、包装机等设备运行噪声、原材料和产品装卸噪声及运输车辆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粗砂、

沉渣、废布袋、废滤芯等。粗砂、沉渣收集后外售。废布袋、废滤芯由厂家回收。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为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文)及《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 号)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2015 年 5 月 4 日修正);所有固废零排放。

2

混凝土、砂石破碎加工项目

(略) 涟水县朱码镇凌庄居委会涟水 (略) 厂区内

涟水 (略)

年产混凝土碎石、建筑用砂及再生石子 20 万立方米。

南京源 (略)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无生活污水产生。 生产废水主要为车辆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进入厂区现有沉淀池,经沉淀 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输送工序产生的粉尘、装卸料、混凝土破碎、筛分等过程产生的粉尘等。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 1 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 根 15m 高排气筒(FQ-1)排放。输送工序会产生粉尘在输送带进口处 设置集气罩收集,和破碎筛分废气合并后由 1 套布袋除尘器处理 后通过 1 根 15m 高排气筒(FQ-1)排放。未被捕集的废气、装卸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采用雾炮机洒水抑尘,道路起尘采用及时清扫,洒水抑尘的方式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主要为粉尘,参 (略) 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中颗粒物标准。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破碎机机等设备运行噪声、原材料和产品装卸噪声及运输车辆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淀池沉渣、废布袋等。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淀池产生沉渣量收集后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废机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文)及《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 号)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2015 年 5 月 4 日修正);所有固废零排放。

3

微电机

和磁性材料加工项目

(略) 涟水经济开发区创新路与兴盛路交叉口东侧微电合兴厂区2号厂房

江苏 (略)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充磁铁2亿片、电机6千万只的生产规模。

江苏尚云 (略)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有振动抛光用水和生活污水。其中,振动抛光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入公兴河。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水质要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2、本项目废气主要有注塑废气、粘结、煮料废气。废气采用项目配套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注塑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粘结、煮料工序产生的NMHC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注塑机、超声波清洗机、风机等设备。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场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废有边角料、不合格品、废石子、废线材、废胶皮、沉淀池污泥、生活垃圾、废活性炭、清洗废液、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桶。其中,边角料、不合格品、废石子、废线材、废胶皮、沉淀池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清洗废液、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相关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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