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塑高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塑料颗粒、塑料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中塑高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塑料颗粒、塑料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111-*-89-01-*
中塑高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塑高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塑料颗粒、塑料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国槐大道,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8416平方米,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条瓶砖清洗生产线、2条PE膜清洗造粒线、4条造粒生产线、3条色母生产线、4条吹塑生产线,建成后可形成年产PE瓶片15785吨(外售4440吨,其它自用)、PET瓶片2465吨、PP瓶片3000吨(全部自用)、PE颗粒8500吨(全部自用)、吹塑件(30000件)450吨、色母粒7996吨、塑料颗粒25786吨的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你单位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旧原料种类、来源、入厂控制要求,做好台账登记等工作,严格执行《报告书》所提各项要求。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设置雨、污水排口1个,生产废水依托江苏力赛柯 (略) (以下简称“力赛柯”)污水排口接管至盱 (略) 污水处理厂。本项目设备冷却水、破碎和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初期雨水等生产废水进入力赛柯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能力:1000m3/d;设计工艺:加酸破乳+曝气沉砂+电絮凝气浮+芬顿反应+混凝沉淀+水解酸化+A2/O),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上述分别经处理废水达接管标准后并管至盱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1#、2#车间熔融挤出废气经分别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各自车间配备的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投料、混料粉尘、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合并至1套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DA001、DA002排气筒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表3中“碳黑尘、染料尘”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东南、西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废机油(HW08)、废过滤网(HW49)、废过滤棉(HW49)、废活性炭(HW49)均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塑料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上料固废、破碎清洗废物、废标签和除尘器收尘收 (略) 综合利用,化粪池污泥和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7.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间、循环水池、污水收集池及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8.严格执行《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流量、pH、COD、氨氮),中塑及力赛柯废水接管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本项目以1#、2#车间为边界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8596.34吨,COD≤8.579/0.858吨、氨氮≤0.686/0.043吨、总氮≤1.232/0.429吨、总磷≤0.048/0.009吨、SS≤4.1/0.286吨、石油类≤0.286/0.029吨。
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960吨,COD≤0.288/0.029吨、氨氮≤0.024/0.001吨、总氮≤0.048/0.014吨、总磷≤0.004/0.0003吨、SS≤0.144/0.01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1.11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0.90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塑高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与江苏力赛柯 (略) 签订的废水处理协议,中塑生产废水委托力赛柯污水处理站处理,力赛柯需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等文件及时更换排污许可证,并载明中塑废水排放量等内容。
七、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4月1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信箱:*@*q.com
项目代码:2111-*-89-01-*
中塑高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塑高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塑料颗粒、塑料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国槐大道,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8416平方米,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条瓶砖清洗生产线、2条PE膜清洗造粒线、4条造粒生产线、3条色母生产线、4条吹塑生产线,建成后可形成年产PE瓶片15785吨(外售4440吨,其它自用)、PET瓶片2465吨、PP瓶片3000吨(全部自用)、PE颗粒8500吨(全部自用)、吹塑件(30000件)450吨、色母粒7996吨、塑料颗粒25786吨的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你单位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旧原料种类、来源、入厂控制要求,做好台账登记等工作,严格执行《报告书》所提各项要求。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设置雨、污水排口1个,生产废水依托江苏力赛柯 (略) (以下简称“力赛柯”)污水排口接管至盱 (略) 污水处理厂。本项目设备冷却水、破碎和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初期雨水等生产废水进入力赛柯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能力:1000m3/d;设计工艺:加酸破乳+曝气沉砂+电絮凝气浮+芬顿反应+混凝沉淀+水解酸化+A2/O),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上述分别经处理废水达接管标准后并管至盱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1#、2#车间熔融挤出废气经分别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各自车间配备的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投料、混料粉尘、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合并至1套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DA001、DA002排气筒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表3中“碳黑尘、染料尘”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东南、西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废机油(HW08)、废过滤网(HW49)、废过滤棉(HW49)、废活性炭(HW49)均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塑料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上料固废、破碎清洗废物、废标签和除尘器收尘收 (略) 综合利用,化粪池污泥和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7.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间、循环水池、污水收集池及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8.严格执行《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流量、pH、COD、氨氮),中塑及力赛柯废水接管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本项目以1#、2#车间为边界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8596.34吨,COD≤8.579/0.858吨、氨氮≤0.686/0.043吨、总氮≤1.232/0.429吨、总磷≤0.048/0.009吨、SS≤4.1/0.286吨、石油类≤0.286/0.029吨。
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960吨,COD≤0.288/0.029吨、氨氮≤0.024/0.001吨、总氮≤0.048/0.014吨、总磷≤0.004/0.0003吨、SS≤0.144/0.01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1.11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0.90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塑高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与江苏力赛柯 (略) 签订的废水处理协议,中塑生产废水委托力赛柯污水处理站处理,力赛柯需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等文件及时更换排污许可证,并载明中塑废水排放量等内容。
七、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4月1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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