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收费类项目办理程序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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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收费类项目办理程序公示公告

事项名称:十二师收费类项目办理程序公示公告

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5年8月21日公布)第十三条

办理主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对象:收费单位

受理形式:上报有关文件,现场或网上受理确认信息

受理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日)

受理地点: (略) 新市区常州街189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机关主楼4楼发改委420办公室

办理条件:收费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注册手续。

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办理收费公示公告的报告(红头文件、带文号);

(2)填写收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 民政厅、编委或工商部门对单位的批复文件或证书;

(6)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 成本核算报告;

(8)收费依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十二师及地方政府发布的收费类政策性文件);

(9)收费明细现场公示照片。

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组织、民办机构申请材料;

2、审核:对申请收费公示公告的材料进行审核;3、审批:对审核意见进行初审后,核发做出最终结论;

4、送达:收费单位通过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查看公示。

法定期限: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之内核准公示公告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及电话:*然 0991-*)


附件:收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十二师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郝道宽

事项名称:十二师收费类项目办理程序公示公告

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5年8月21日公布)第十三条

办理主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对象:收费单位

受理形式:上报有关文件,现场或网上受理确认信息

受理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日)

受理地点: (略) 新市区常州街189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机关主楼4楼发改委420办公室

办理条件:收费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注册手续。

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办理收费公示公告的报告(红头文件、带文号);

(2)填写收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 民政厅、编委或工商部门对单位的批复文件或证书;

(6)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 成本核算报告;

(8)收费依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十二师及地方政府发布的收费类政策性文件);

(9)收费明细现场公示照片。

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组织、民办机构申请材料;

2、审核:对申请收费公示公告的材料进行审核;3、审批:对审核意见进行初审后,核发做出最终结论;

4、送达:收费单位通过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查看公示。

法定期限: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之内核准公示公告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及电话:*然 0991-*)


附件:收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十二师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郝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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