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110kV天辰、国亨、百宏间隔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110kV天辰、国亨、百宏间隔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略) (略) (略) :
报来《关于核准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110kV天辰、国亨、百宏间隔扩建工程的请示》(泉电建设〔2023〕4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110kV天辰化工变、国亨化学第二厂区和百宏化工第二厂区的接入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110kV天辰、国亨、百宏间隔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302-*-04-01-*)。
项目单位 (略) (略)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
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原临港变电站)站址位于泉港区石化园区南山片区。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1.在220kV垄边变电站原站址内扩建6个110kV间隔(天辰化工间隔2个、国亨化学间隔2个、百宏化工间隔2个);
2.建设相应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138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77.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 (略) (略) (略) ,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决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一) (略) 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闽〔2017〕泉港区不动产权第*号);
(二)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110kV天辰、国亨、百宏间隔扩建工程的复函(泉港自然函〔2023〕34号);
(三)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略)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四)《 (略) 关于批转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110kV天辰、国亨、百宏间隔扩建工程可研评审意见的通知》(泉电建设〔2023〕2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略) (略) :
报来《关于核准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110kV天辰、国亨、百宏间隔扩建工程的请示》(泉电建设〔2023〕4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110kV天辰化工变、国亨化学第二厂区和百宏化工第二厂区的接入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110kV天辰、国亨、百宏间隔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302-*-04-01-*)。
项目单位 (略) (略)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
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原临港变电站)站址位于泉港区石化园区南山片区。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1.在220kV垄边变电站原站址内扩建6个110kV间隔(天辰化工间隔2个、国亨化学间隔2个、百宏化工间隔2个);
2.建设相应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138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77.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 (略) (略) (略) ,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决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一) (略) 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闽〔2017〕泉港区不动产权第*号);
(二)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110kV天辰、国亨、百宏间隔扩建工程的复函(泉港自然函〔2023〕34号);
(三)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略)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四)《 (略) 关于批转泉州垄边220kV变电站110kV天辰、国亨、百宏间隔扩建工程可研评审意见的通知》(泉电建设〔2023〕2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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