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华建天恒高端传动装备产业化(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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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华建天恒高端传动装备产业化(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扬环审批〔2023〕05-09号

项目代码:2112-*-89-01-*

关于华建天恒(扬州) (略) 华建

天恒高端传动装备产业化(一期)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建天恒(扬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苏州 (略) 编制的《华建天恒(扬州) (略) 华建天恒高端传动装备产业化(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扬州 (略) 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等材料均已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72000万元(环保投资504万元),租赁 (略) 位于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拓展区内的闲置厂房,建设高端传动装备产业化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00台7-8MW风电齿轮传动装备的生产能力。《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内部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 (略) 北山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未列指标参照新颁布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

2、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氮化炉渗氮尾气排放的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表2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中排放限值;淬火油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中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抛丸粉尘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排放限值;酸雾排放的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排放限值;涂装废气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工艺设备,并对厂区内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储备应急器材物资,加强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7、本项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1、水污染物:COD≤0.6753吨/年,氨氮≤0.027吨/年,TP≤0.0054吨/年,TN≤0.04吨/年;

2、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702吨/年,VOCs≤0.0787吨/年, NOX≤0.6814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安全综合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抄送: (略) 邗江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扬环审批〔2023〕05-09号

项目代码:2112-*-89-01-*

关于华建天恒(扬州) (略) 华建

天恒高端传动装备产业化(一期)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建天恒(扬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苏州 (略) 编制的《华建天恒(扬州) (略) 华建天恒高端传动装备产业化(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扬州 (略) 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等材料均已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72000万元(环保投资504万元),租赁 (略) 位于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拓展区内的闲置厂房,建设高端传动装备产业化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00台7-8MW风电齿轮传动装备的生产能力。《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内部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 (略) 北山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未列指标参照新颁布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

2、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氮化炉渗氮尾气排放的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表2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中排放限值;淬火油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中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抛丸粉尘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排放限值;酸雾排放的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排放限值;涂装废气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工艺设备,并对厂区内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储备应急器材物资,加强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7、本项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1、水污染物:COD≤0.6753吨/年,氨氮≤0.027吨/年,TP≤0.0054吨/年,TN≤0.04吨/年;

2、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702吨/年,VOCs≤0.0787吨/年, NOX≤0.6814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安全综合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抄送: (略) 邗江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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