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银满昌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银满昌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银满昌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下庙大围田一路1号2栋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银满昌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广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虎门镇下庙大围田一路1号2栋102室(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0′20.380″,东经113°44′29.790″),总投资为100万元,占地面积为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宠物猫门/狗门、宠物用响片的生产,年生产宠物猫门/狗门6万套、宠物用响片25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治理措施:项目投料、破碎工序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NMHC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点胶、丝印、移印、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厂界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管道, (略) 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添加固废治理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 (略) 处理;危险固废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噪声治理措施: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排放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4-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附图未引用最新总体规划;三、项目概况描述不清。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银满昌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下庙大围田一路1号2栋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银满昌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广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虎门镇下庙大围田一路1号2栋102室(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0′20.380″,东经113°44′29.790″),总投资为100万元,占地面积为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宠物猫门/狗门、宠物用响片的生产,年生产宠物猫门/狗门6万套、宠物用响片25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治理措施:项目投料、破碎工序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NMHC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点胶、丝印、移印、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厂界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管道, (略) 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添加固废治理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 (略) 处理;危险固废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噪声治理措施: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排放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4-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附图未引用最新总体规划;三、项目概况描述不清。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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