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7日-4月1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公示
2023年3月27日-4月1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0日我局对8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批文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项目情况 |
南审环建[2023]44号 | (略) 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项目 | (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45号 | 广 (略) 热轧填平补齐项目 | 广 (略)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46号 | 年处理400万吨建筑再生资源产业链一体化项目 | (略)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47号 | 良庆区团结消纳场项目 | 南宁 (略)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48号 | 宾阳县洋桥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综合利用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 | 宾阳县三 (略)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49号 | 110千伏吉象变电站扩建工程 | (略) 南宁供电局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50号 | 广西隆安县 (略) 古橄养殖基地建设(二期)项目 | 广西隆安县 (略)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51号 | (略) 那门养殖基地 | (略) | 批复见附件 |
联系电话:0771-*
联系地址:玉洞大道33号 (略) 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科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0日我局对8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批文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项目情况 |
南审环建[2023]44号 | (略) 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项目 | (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45号 | 广 (略) 热轧填平补齐项目 | 广 (略)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46号 | 年处理400万吨建筑再生资源产业链一体化项目 | (略)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47号 | 良庆区团结消纳场项目 | 南宁 (略)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48号 | 宾阳县洋桥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综合利用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 | 宾阳县三 (略)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49号 | 110千伏吉象变电站扩建工程 | (略) 南宁供电局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50号 | 广西隆安县 (略) 古橄养殖基地建设(二期)项目 | 广西隆安县 (略) | 批复见附件 |
南审环建[2023]51号 | (略) 那门养殖基地 | (略) | 批复见附件 |
联系电话:0771-*
联系地址:玉洞大道33号 (略) 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科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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