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菲格维特塑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设施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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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菲格维特塑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设施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要求,对《昆明菲格维特塑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设施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昆明菲格维特塑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设施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昆明 (略)

建设性质:改建

建设地点: (略) 富民县工业园区螃蟹箐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云南 (略)

昆明 (略) VOCS治理设施改建项 (略) (略) 富民县工业园区螃蟹箐。

昆明 (略) 占地2.8亩,从事食品行业包装用塑料杯加工,主要以聚*烯(PP)为主要原料,年生产塑料杯2500万只,约125吨。

本项目是昆明 (略) 为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废气处理能力而新增的废气处理设施。本项目设计占地面积7.5㎡,项目主要建设1套VOCS治理设施,包括收集及密闭系统、设备及风机、电控柜及电缆。

项目计划总投资8.3万元,环保投资8.3万元,环保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100.0%,实际总投资8.3万元,环保投资8.3万元,环保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100.0%。

项目自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二、项目采取的环保对策措施

调查因子

环保对策措施

大气环境

本项目为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主要收集2台成型机、1台拉片机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废气监测于2022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2023年3月22日至3月23日进行,根据云南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坤发环检字【2022】-12046号),监测结果如下:

(1)有组织

2022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VOCS治理设施总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20mg/m3,最大排放速率<0.059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即颗粒物≤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

恶臭最大排放浓度为724(无量纲)<2000(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即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最大为6.16mg/m3<12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810kg/h<10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即非*烷总烃≤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

2023年3月22日至3月23日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VOCS治理设施总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4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9.86×10-3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即颗粒物≤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

恶臭最大排放浓度为724(无量纲)<2000(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即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69mg/m3<12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8kg/h<10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即非*烷总烃≤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

经计算,VOCS治理设施对颗粒物处理效率最高为77.14%,对非*烷总烃处理效率最高为41.71%,对臭气处理效率为14.92%。

根据《云环通〔2019〕1 (略) 生态环境厅关 (略)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干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因本项目VOCS初始排放速率远小于3千克/小时,故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2)无组织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346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颗粒物(其他)标准,即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0(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20(无量纲)。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82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即非*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mg/m3。

声环境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离心风机运噪声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离心风机已设置基础减震,运行时产生的通过墙体隔声、吸声和距离衰减进行处理。

本项目噪声监测于2022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进行,根据云南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坤发环检字【2022】-12046号),监测结果如下:

噪声检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Leq(A)≤60dB(A),夜间≤50dB(A),公路一侧30米范围内执行4a类标准,即昼间leq(A)≤70dB(A),夜间≤55dB(A)。

固体废物

VOCS治理设施需定期更换活性炭,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HW49其他废物(900-039-49),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并委托云南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Y*)定期清运处置。产生量约为0.5立方米/年。活性炭吸附箱内玻璃纤维过滤棉不属于危险废物,由设备厂家更换时回收,产生量约为0.1立方米/年。

运营期间本项目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100%。

三、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2年3月10日通过了自主验收。

四、监测报告(表)放置地点

云南 (略) (纸质版、电子版)。

五、公示时间

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止(不含节假日)。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项目建成后环保工作的想法和建议,了解项目对社会各方的影响及公众真实态度与想法,通过了解公众的意见,切实保护受影响人群的利益。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验收工作的意见看法。

八、反馈方式

云南 (略)

电子邮箱:*@*q.com

电话/传真:0871-*

通信地址:昆明高新区龙润路1号创新大厦A段4楼

邮编:*

文本:《昆明菲格维特塑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设施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要求,对《昆明菲格维特塑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设施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昆明菲格维特塑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设施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昆明 (略)

建设性质:改建

建设地点: (略) 富民县工业园区螃蟹箐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云南 (略)

昆明 (略) VOCS治理设施改建项 (略) (略) 富民县工业园区螃蟹箐。

昆明 (略) 占地2.8亩,从事食品行业包装用塑料杯加工,主要以聚*烯(PP)为主要原料,年生产塑料杯2500万只,约125吨。

本项目是昆明 (略) 为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废气处理能力而新增的废气处理设施。本项目设计占地面积7.5㎡,项目主要建设1套VOCS治理设施,包括收集及密闭系统、设备及风机、电控柜及电缆。

项目计划总投资8.3万元,环保投资8.3万元,环保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100.0%,实际总投资8.3万元,环保投资8.3万元,环保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100.0%。

项目自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二、项目采取的环保对策措施

调查因子

环保对策措施

大气环境

本项目为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主要收集2台成型机、1台拉片机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废气监测于2022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2023年3月22日至3月23日进行,根据云南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坤发环检字【2022】-12046号),监测结果如下:

(1)有组织

2022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VOCS治理设施总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20mg/m3,最大排放速率<0.059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即颗粒物≤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

恶臭最大排放浓度为724(无量纲)<2000(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即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最大为6.16mg/m3<12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810kg/h<10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即非*烷总烃≤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

2023年3月22日至3月23日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VOCS治理设施总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4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9.86×10-3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即颗粒物≤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

恶臭最大排放浓度为724(无量纲)<2000(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即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69mg/m3<12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8kg/h<10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即非*烷总烃≤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

经计算,VOCS治理设施对颗粒物处理效率最高为77.14%,对非*烷总烃处理效率最高为41.71%,对臭气处理效率为14.92%。

根据《云环通〔2019〕1 (略) 生态环境厅关 (略)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干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因本项目VOCS初始排放速率远小于3千克/小时,故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2)无组织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346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颗粒物(其他)标准,即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0(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20(无量纲)。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82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即非*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mg/m3。

声环境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离心风机运噪声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离心风机已设置基础减震,运行时产生的通过墙体隔声、吸声和距离衰减进行处理。

本项目噪声监测于2022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进行,根据云南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坤发环检字【2022】-12046号),监测结果如下:

噪声检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Leq(A)≤60dB(A),夜间≤50dB(A),公路一侧30米范围内执行4a类标准,即昼间leq(A)≤70dB(A),夜间≤55dB(A)。

固体废物

VOCS治理设施需定期更换活性炭,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HW49其他废物(900-039-49),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并委托云南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Y*)定期清运处置。产生量约为0.5立方米/年。活性炭吸附箱内玻璃纤维过滤棉不属于危险废物,由设备厂家更换时回收,产生量约为0.1立方米/年。

运营期间本项目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100%。

三、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2年3月10日通过了自主验收。

四、监测报告(表)放置地点

云南 (略) (纸质版、电子版)。

五、公示时间

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止(不含节假日)。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项目建成后环保工作的想法和建议,了解项目对社会各方的影响及公众真实态度与想法,通过了解公众的意见,切实保护受影响人群的利益。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验收工作的意见看法。

八、反馈方式

云南 (略)

电子邮箱:*@*q.com

电话/传真:0871-*

通信地址:昆明高新区龙润路1号创新大厦A段4楼

邮编:*

文本:《昆明菲格维特塑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设施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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