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水利局关于辽宁兴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涉塔子沟河(永和河)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兴城市水利局关于辽宁兴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涉塔子沟河(永和河)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兴水利发〔2022〕166号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略) 关于申请辽宁兴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函》和《辽宁兴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涉塔子沟河(永和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已收悉。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河道管理条例》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和水利部[199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辽宁兴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涉塔子沟河(永和河)河道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同意建设项目涉及的塔子沟河(永和河)段的防洪标准按10年一遇考虑。

三、同意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范围:下水库坝回水区域;下库大坝坝址处至下游河道300米之间的河段,横向范围为塔子沟河两岸管理范围之间。

四、《评价报告》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依据充分、技术线路正确,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采用的技术参数。

五、项目建设对河道水利规划、水利设施及第三方水事权益无不利影响;建设项目的实施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甚微;对所在河段总体河势稳定有一定影响。

六、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新建消能和河道两侧护岸工程,且保证足够长度。

七、建议

1、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在建设及运营期间, (略) 成立防汛联防指挥机构并与之共同建立汛情、水情通报机制,确保河道度汛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及运行安全。

2、加强废水、废渣、废料的管理,防止造成河道水质污染与淤积。

3、明确水利部门与电站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及权限、保证河道日常管理和电站管理的正常秩序。

八、要求

1、施工期间所需要土料应从合法取料场采购,不得在河道内取土;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等废弃物,需运至河道外合法堆放地堆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土,且不得外运销售,施工结束后恢复河道原貌。

2、建设单位应加强废水、废渣、废料的管理,防止造成河道、水质污染。

3、工程建成后,管理单位应编制防洪 (略) 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了确保安全,工程运行期间管理单位需及时了解塔子沟河(永和河)水情,提前做好封闭或开启道路的安排,并在沿线区域设置标识提示牌;汛期服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以确保人员安全。

4、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的一切管理行为和建设活动,要完全服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略) 水利厅关于印发<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水利河字﹝2000﹞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工程竣工验收 (略) 水利局相关人员参加。

附件:辽宁兴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涉塔子沟河(永和河)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略) 水利局

2022年 9月 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兴水利发〔2022〕166号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略) 关于申请辽宁兴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函》和《辽宁兴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涉塔子沟河(永和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已收悉。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河道管理条例》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和水利部[199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辽宁兴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涉塔子沟河(永和河)河道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同意建设项目涉及的塔子沟河(永和河)段的防洪标准按10年一遇考虑。

三、同意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范围:下水库坝回水区域;下库大坝坝址处至下游河道300米之间的河段,横向范围为塔子沟河两岸管理范围之间。

四、《评价报告》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依据充分、技术线路正确,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采用的技术参数。

五、项目建设对河道水利规划、水利设施及第三方水事权益无不利影响;建设项目的实施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甚微;对所在河段总体河势稳定有一定影响。

六、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新建消能和河道两侧护岸工程,且保证足够长度。

七、建议

1、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在建设及运营期间, (略) 成立防汛联防指挥机构并与之共同建立汛情、水情通报机制,确保河道度汛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及运行安全。

2、加强废水、废渣、废料的管理,防止造成河道水质污染与淤积。

3、明确水利部门与电站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及权限、保证河道日常管理和电站管理的正常秩序。

八、要求

1、施工期间所需要土料应从合法取料场采购,不得在河道内取土;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等废弃物,需运至河道外合法堆放地堆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土,且不得外运销售,施工结束后恢复河道原貌。

2、建设单位应加强废水、废渣、废料的管理,防止造成河道、水质污染。

3、工程建成后,管理单位应编制防洪 (略) 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了确保安全,工程运行期间管理单位需及时了解塔子沟河(永和河)水情,提前做好封闭或开启道路的安排,并在沿线区域设置标识提示牌;汛期服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以确保人员安全。

4、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的一切管理行为和建设活动,要完全服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略) 水利厅关于印发<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水利河字﹝2000﹞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工程竣工验收 (略) 水利局相关人员参加。

附件:辽宁兴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涉塔子沟河(永和河)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略) 水利局

2022年 9月 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