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洲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完善及改造(查缺补漏)工程(标段二)-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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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洲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完善及改造(查缺补漏)工程(标段二)-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建设单位 (略) 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 (略) 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工程名称雁洲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完善及改造(查缺补漏) 工程(标段二)
建设地址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文边村、雁洲村
建设规模(1)城镇地区公共管网完善及改造:新建及修复污水管网4.56公里。(2)农村地区截污纳管改造;开展石碁镇、南村镇3条行政村截污纳管改造,新建d200~d500污水管33.01公里,新建d200~d1200雨水管沟8.12km。截流溢流点改造11处,修复缺陷管道0.11公里。改造污水泵井1座,新建污水泵井1座。道路开挖及恢复面积约60458.8444平方米。合同价格6324.0748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中铁第 (略) (略)
设计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 (略)
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 (略)
监理单位广州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何祖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纪昌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孙振国总监理工程师胡尧辉
合同工期2023.04.01~2023.07.30
状态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略) 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 (略) 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工程名称雁洲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完善及改造(查缺补漏) 工程(标段二)
建设地址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文边村、雁洲村
建设规模(1)城镇地区公共管网完善及改造:新建及修复污水管网4.56公里。(2)农村地区截污纳管改造;开展石碁镇、南村镇3条行政村截污纳管改造,新建d200~d500污水管33.01公里,新建d200~d1200雨水管沟8.12km。截流溢流点改造11处,修复缺陷管道0.11公里。改造污水泵井1座,新建污水泵井1座。道路开挖及恢复面积约60458.8444平方米。合同价格6324.0748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中铁第 (略) (略)
设计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 (略)
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 (略)
监理单位广州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何祖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纪昌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孙振国总监理工程师胡尧辉
合同工期2023.04.01~2023.07.30
状态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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